领土主权(法律术语)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两个方面。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力。

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范围,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边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内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

定义

根据国际法,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构成国家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备一定面积的国际公认的固定领土,是构成一个国家的一项基本条件,没有固定领土的民族,如逐草而栖的游牧部落、四处流浪的吉普赛人等,按照国际法,都不构成国家。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人民生存所依赖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离开了一定的领土,不仅国家不复存在,人民也无法生存。

领土与国家存亡有密切关系,因为领土是国家的一部份,形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行使主权的地域及显示出国家独有的主权的方式。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驶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或出租部分领土,并入别国或与别国合并。

国家对领土的管辖权是指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发生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

构成

领土由四个主要部分构成,即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是国家领土的主体部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是领陆内的水域,如江、河、湖泊,领海则是靠近领陆的所属海域。底土和领空附属于领陆和领水,底土是领陆和领水向下的延伸;领空则是领陆和领水的向上延伸。

领陆

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领水

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领陆内水域和内海,领陆内水域又称陆地内水域,是指国家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咸水湖等;

内海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与陆地之间的海域。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是: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

领海是指岛国或临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领海以外是公海,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但是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沿海国家根据主权,可以按照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

目前各国领海范围差别很大,从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近些年来由于沿岸大陆架被认为是重要资源汇集区域,所以各国都有扩大领海的要求。1977年国际海洋法会议确定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的方向。

领空

领空是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等的上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他国不得侵犯,外国飞机和其它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外国飞机,特别是军用飞机,侵入一国领空,是对该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地面国有权按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争端

领土主权争端中证据链的价值与应用

在领土主权争端中,国际司法机构事实上运用了证据链理论,将单个证据放在"证据链"上进行分析,根据证据之间的互相作用分别赋予其不同作用,把对领土主权的认定建立在对各类证据的综合考量和整体涌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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