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

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概念

统治阶级通过行使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从立法权概念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各国一般在三个意义上使用立法权概念。

第一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立法机关职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包括议决预算案、议决条约案、宣战宁和媾和案、议决戒严案、议决大赦案、以及质询权、同意权、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等权力)。

第二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对应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它包括了立法机关的全部职权。

第三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权就是为主权者所拥有的,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立法权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能力。

法律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

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5页。

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权。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8页。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自己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8页。

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英]洛克:《政府论》(中译本),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页。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国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动;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7页。

制度原则

关于立法权,这种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

立法权是否由人民来行使?

是的,法律一律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讨论和拟定,然后提交人民批准。

[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中译本)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83页。

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因为一切权利都从这个权力产生,它的法律必须对任何人不能有不公正的做法。如果任何一个人按照他与别人不同的意志去决定国家的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经常对人作坏事;但是,如果由大家决定并颁布他们自己的法律,就绝不会发生这种事情。“自己不会伤害自己”。可见,只有全为人民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这就是每一个人为全体决定同一件事,以及全体为每一个人决定同一件事),应该在国家中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德]康德:《法律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9页。

立法权经过了一段长期才被采用,因为制定法律、订立规则,不但约束我们自己,而且约束我们的后代,以及从来没对所制定的法律表示同意的人,这是政府所发挥的最高权力。

[英]坎南:《亚南·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译本),陈福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页。

立法权,即为着公共利益而制定法律的权力。

[英]坎南:《亚南·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译本),陈福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页。

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英]洛克:《政府论》(中译本)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9页。 (2)授权立法(委托立法、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托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437页。

委任立法,通常指立法机关(议会)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622页。

所谓委托立法,是指有关政权机关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委托而获得一定的立法权。

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67页。

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依法将其一部分法定立法权限授予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行使,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根据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又叫委托立法,最常见的是立法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的立法。

张根大等:《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212页。

委托立法亦称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它是指有关政权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而获得一定的立法权。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111页。

委任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法规的行为。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311页。

地方

意义

近20多年来,大量的地方立法补充了国家立法,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各地的遵守和执行,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今后将进一步取得的成就,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应当大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应当看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有条件、有限定的职权,对这项职权应当有一个准确合法的理解和定位,应当置它于一个恰如其分的存在与发展空间。这只会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地方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原则

1979年颁布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制定的宪法,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设定了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从宪法和法律有关条文的具体表述来理解,地方立法权是一种附有必要条件和明确限定的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我们不妨“咬文嚼字”,对这一规定中几组重要的用语作一番剖解和领会:

关于“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它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所强调的是法制的统一。

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

这里的“不相抵触”所要求的对象包括全部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根据某项法律规范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在贯彻实施某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关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这一用语中包含互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具体情况”,一个是“实际需要”。笔者理解,这两个概念不是我们平时口头泛泛而论时的用语,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把这样的概念放在设定和授予一项重大职权的条文中,是有其严格而特定的内涵的。

这里的“具体情况”,不是泛指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存在的一般意义上的、那种几乎无处不有的具体情况,而是指国家的立法无法顾及和不能涵盖的具体情况。这里的“实际需要”,也不是我们常说的工作上的需要,而是指立法上的需要,不能动辄把工作的重要视为立法的需要。

无论什么重要的工作,如果国家立法已经能够调整,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如行政行为、经济手段、思想教育即可解决,就不必视为具有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而加以作为。

关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备案”当然不同于“报批”,但同时宪法第六十七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可见,这种“备案”不是告知、备忘和存档性的,而明显地具有法律审查的性质。

关于“可以”,用这一副词来表述对一项重大职权的允诺,显然也是大有分寸和程度上的讲究的。

宪法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时,没有用“可以”;在设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时,没有用“可以”;在设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各项职权时,也没有用“可以”,或使用别的什么类似词语。

我们认为,这个词的运用明显地表明地方立法权是一种授权,是准许作为,而不是强求必须作为。这与地方立法从属于中央立法的性质和地位是一致的,与给地方立法所附加的限定和条件是一致的。

“具体情况”、“实际需要”,是地方立法必要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符合和具备了这些条件时,才是“可以”的;如果不符合和未具备这些条件,则意味着“不可以”。

从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地方人大各项职权之间的对比来理解,地方立法权与其他职权也是有一定区别的。

人们通常概括地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有“四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表达简明方便,这样说未尝不可。

但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来没有正式冠之以“职权”、“权”、“权力”等。而在列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各项职权时,则是明明白白称之为“行使下列职权”,而且这些职权没有附加任何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的这些职权是独立的、完整的。

综述

应当指出的是,这20多年来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一项有条件、有限定的、带有从属和补充意义的职权上,投入了最多的时间和最大的精力,其积极和重大作用之外的负面后果是:

其一,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有的在无意之中被基本相同甚至重复的地方法规所淡化和取代,有的法律文本及其所表述的原则和重要条款,被以“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面貌出现的地方法规打乱、“稀释”和“包裹”,在客观上影响了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其二,地方人大在行使其他职权特别是监督权上未能投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人大的监督始终是社会各个方面包括人大自身也不满意的一个薄弱环节,这就难以首先保证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实施。

因此,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总结、肯定和反思,把对这项职权和工作的认识准确定位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精神上来,将更加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也更加有利于地方人大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简介

本书由五部分组成。

一、立法权概论;

二、立法权的哲学基础;

三、立法权的范;

四、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

五、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研究。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对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或哲学家关于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一次必要的梳理;

接着在第二部分论述了立法权的来源,立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以及立法权行使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初步研究了立法权的范畴;四、五部分是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关系的研究。

作者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在建立自己的立法权理论架构的基础上,认真地分析了国内外学者的一些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商榷意义。

要概论

1.1 法

1.2 法与法律的关系

1.3 立法

1.4 立法与法律解释

1.5 立法权

1.5.1 立法权的定义、广义与狭义

1.5.2 立法权的性质1.6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1.6.1 立法体制的种类

1.6.2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6.3 对各种立法体制的评价

1.6.4 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评价

1.7 立法权与主权

1.7.1 关于主权所在的种种学说及其评说

1.7.2 立法权与主权的关系

哲学基础

2.1 立法权的最高存在及其展开

2.1.1 立法权的最高存在

2.1.2 立法权之最高存在的展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

2.1.3 立法权的产生:“权利—权力”模型的主客体关系

2.1.4 主客体的辩证法:公民权与言半权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功能

2.2 立法权价值论

2.2.1 立法权行使的价值取向

2.2.2 立法权行使的评价

范围

3.1 法律与道德

3.2 基本权与立法

3.2.1 作为主观权利的基本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2.2 作为客观规范的基本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2.3 立法不作为

3.2.4 新兴科技与立法

3.3 立法权的界限

3.3.1 中央层面的立法权的权界

3.3.2 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界限

划分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

行使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

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n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会期较短,不可能及时、多次审议立法事项,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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