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证(香港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身份证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是香港地区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是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在姓名一栏下面,也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年满11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历史沿革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无限制内地的居民从内地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往来香港与内地,香港亦没有对内地籍居民进行人事登记。1949年内地政权易手后,大量难民涌入香港。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开始实行边境管制,限制内地的居民入境。并开始登记香港居民并发出身份证。首次登记在1949年展开,当时发出的身份证只是一张以人手填上资料的纸张。

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发第二代身份证。这种身份证上有持证人的指模及照片,资料以打字机填上,并且加以过胶。男性的身份证为蓝色,女性的则为红色。1973年11月,政府改发第三代身份证,证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颜色区分性别。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证上盖有签发印章,以绿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当时新移民被称为“绿印客”。

香港早期并无法例规定居民携带身份证。为阻止内地移民偷渡潮,1980年10月24日起,香港政府实施即捕即解政策,规定所有年满15岁的香港居民需在公众地方携带身份证,违例者会被罚款港币100元。

1983年3月,入境处推出第一代电脑身份证,较旧证加强防伪措施,并透过电脑系统令出入境程序简化。1987年6月1日,入境处再为所有香港居民签发没有殖民地徽章,可以过渡1997年7月1日的第二代电脑身份证。2003年,入境处分阶段为香港居民签发智能身份证。入境处首先在2003年6月23日开始为遗失或损毁了身份证的持证人、年满11岁或18岁的换领儿童及成人身份证的人士签发智能身份证。全香港所有居民由2003年8月开始,于4年内按出生年份分阶段换领智能身份证,入境处在全香港共设立9间智能身份证中心供市民换证,换领计划已于2007年3月31日结束,而9间智能身份证中心已于2007年5月19日起关闭。

符号的意思

在香港身份证上,出生日期项目之下,会印有一串符号及英文字母及数字(例如***AZ),很多人均不知道这些代码的意思,甚至有所误解。

一二代

符号 注解

***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A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B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或地点或性别自首次登记后,曾作出更改

C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F 持证人的性别是女性

H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L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M 持证人的性别是男性

N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O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K2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R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S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U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W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X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Y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已由入境事务处与其出生证明书或护照核对

Z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智能

符号 注解

***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A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C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L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N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O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R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U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W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X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Z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香港已经完成最新一代的智能身份证的换领工作。新的智能身份证将遂步替代目前已停止发出的第二代电脑身份证。

智能身份证上有一块芯片储存持证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持证人指纹及电子证书等。除了可以作一般出入境及身份认证用途外,还可以用作网上电子证书、香港公共图书馆的图书证,于2007年可同时作香港驾驶执照之用。

持有智能身份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使用香港各出入境口岸的e-道自助过关,节省等候时间。

号码

每张香港身份证均印有一个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由1或2个英文字母,6个数字及1个括号数字组成。括号内的数字是查核用数码,是为方便电脑处理资料及检查号码输入的正确性而设。

香港身份证是头两个为英文字加6个数目字加一个尾码。尾码系根据头6个数目字计算出来香港的身份证号码都是顺序发,没有含意在内的。格式:英文字母(老年人通常是A或者B,成年人多数是之后的英文字母,如D,E之类;现在的青少年(20岁左右)多数是Z,现在小孩多数Y,内地移民不久的多是V)如果您是青少年(17岁或以上吧),就应该是Z开头的,之后的第一个数字就要看您出生的年份了。1982年的,多数是3、1985年的,多数是6、1988年的,可能是9,如此类推。过了1988年,很多人的头一个英文字母都变成了Y,所以头一个数目字都变成了1,甚至0。之后的数字都是乱编。但要注意的是最后一个括号数字。那时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最后一个字是括号内的数字,是根据一条方程式算出来的,假设号码头六个字是Z687485,则要先把英文字母Z转化为数字,即26,乘以8(如果是Y,则是25,如此类推),然后把各个数字从左至右分别乘以7、6、5、4、3、2。

身份证号码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个人资料,受到个人资料隐私专员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所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所保护。

名称问题

在香港,身份证的正确名称是“身份证”抑或是“身分证”存在争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采用“身份证”,《人事登记条例》则采用“身分证”。不过,香港政府从殖民地时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证”作为证件的名称,而立法会亦通过继续使用“身份证”作为名称。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认为,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当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复古为“身分”的时候,容若与陆离等人大力反对。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开辩论,最后政府维持原有的写法。

此外,“身份证”一字中的“证”字的官方写法是“证”而非“证”。

符合标准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来港:

⑴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⑵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500万元的净资产;

⑶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原则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⑷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

⑸能够证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获准投资资产类别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移民程序

(一)申请人必备条件

⑴中国内地人士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方可申请香港投资移民。

⑵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无不良纪录。

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650万港元净资产。

(二)申请人须提交文件

A、身份证明文件;

B、不低于650万港元净资产持有2年的证明文件;

C、按计划在港购买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的证明文件;

D、委托书;

E、申请表[ID(C)967,ID(C)936A、B、I]。

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即有资格申请海外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⑴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的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⑶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享有居留权,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除提交上述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所需文件外,还须提交:

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表》(18岁或以上人士填写ROP143表,18岁以下人士填写ROP144表)。

⒉提供下列任何一种证件(正本及影印件):

⑴“香港身份证明书”(简称CI);

⑵“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简称BNO);

⑶“英国属土公民(香港)护照”(简称BDTC);

⑷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证件。

⒊如申请人没有上述证件,请提供下列任何一组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件):

⑴出生证明书;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定居的证明文件,例如已签注无条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证件;如只是父亲在香港定居,则需递交父母亲的结婚证书。

⑵在香港曾连续通常居住满七年的证明文件,如就学文件、工作证明、正式收据、银行单据等。

⑶出生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他们何时取得香港居留权的证明文件,如旅行证件;若只是父亲有香港居留权,则需递交父母亲的结婚证书。

⒋彩色近照一式两张。

⒌如申请人原持有香港身份证(非永久性),应在递交申请时把该身份证交出。

⒍身份证申请只可与特区护照申请一并递交,不能单独申请。

法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C条所规定,任何人如年满15岁即须时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在下述人员规定下,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

任何警务人员;任何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或行政长官借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别的人任何人如未能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第2级罚款。

很多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向登记主任报到及换领成人身份证时,声称所持有的儿童身份证已遗失,企图将儿童身份证保留作为留念,这样已触犯法例。根据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记规例》第13A条所规定,任何人向登记主任作出陈述或声明,或提供详情或证据,声称身份证已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但明知此等陈述、声明或详情、证据在要项上虚假,即属犯罪。有关罪行,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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