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消费市场中的打假现象)

王海现象,即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费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购买,是因为价钱便宜。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社会效应

毋庸讳言,“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人们深思。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

“王海现象”历经数载,相关判决迥异。纵观该现象,其核心问题不过是王海一类“购假索赔”者是否为消费者。

演义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

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头一两年中,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主动“以身试法”,在北京购买了一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随后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家作出双倍赔偿,连何山请代理律师所花的律师费都责令商家支付了———让败诉方付律师费,似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判例。对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

在这样的鼓舞之下,中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是年9月6日,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

“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这堪称是对王海索赔的“釜底抽薪”。民法专家乔新生对此有评:司法权的扩张。

鉴于这一种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早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

在最高检察院支持下,青岛市检察院于1999年6月对当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购假索赔的一起判决提起抗诉,结果是,2000年4月20日当地法院再审一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还有一个让个人打假者感到沮丧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竟然也明确表态:个人打假不是消费者,其投诉、举报一概不予受理。丧失了什么?

很长时间来,职业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体对他们的强有力支持,打假者与售假者谈判的一个筹码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体投诉。”很多打假者打假时都有记者跟踪采访。

但是,打假者与新闻媒介的良性合作关系正在慢慢发生变化。今年年初,某报与“津成”联手“设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同时,媒体的客观公正也受到质疑。

在此次“南宁事件”中,关于王海的新闻被当作娱乐新闻一样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消息满天飞,记者们在医院门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个出了绯闻的明星。

但是,仅此而已,深层次的问题没人关心。毕竟,这是一个浮躁的时代,与其与打假者一样历尽艰辛、深入细致地去揭露假冒伪劣者,并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远不如做几篇打假名人的花边新闻合算。

当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内部分化也给了媒体浮躁的理由。从刘殿林等人宣布与王海“割袍断义”,到王海宣布不再从事个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间的合作精神已经不见了。以致“南宁事件”中,当刘殿林等人专程到南宁问候王海时,却引起了一连串的误会和误解,本有可能弥合的裂痕进一步扩大。

不止一次听到关于打假者“素质不高”、“鱼龙混杂”的指责。作为一个自发的群体,这自然在所难免。即使是王海,他对其他个人打假者的刻薄与蔑视注定了“割袍断义”闹剧的发生,他对媒体早期一片颂扬的陶醉与习惯,也注定了媒体一旦“倒戈”后他巨大的失落与愤懑。此后,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评王海拿造假者的“红包”是“黑吃黑”;有人怀疑王海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则在这些质疑声中检讨和校正自己,选择合法、有利的路径去发展他的事业(也不妨叫“商业”)。

实例

作为一个原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王海绝对是个异数,他早已催生出众多的仿效者。在“王海现象”出现之后,公益打假、公益诉讼成为20世纪末中国的崭新词汇。福建龙岩的丘建东屡次针对公用电话乱收费,去打几毛钱、一两块钱的官司;郑州打工青年葛锐针对火车站候车室乱收几毛钱的入厕费,与堂堂铁路局一再提起诉讼,败而不懈,较真到底。他们以其“不经济”的诉讼方式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同时更将“王海现象”的精髓发挥得淋漓尽致。

“王海现象”最直观的一个结果是促进了一些国有大中型商场从假冒伪劣天堂脱胎换骨的进程。当王海在天津对无入网证的无绳电话机提起诉讼的时候,当众多个人打假者纷纷出击“菌必治”的时候,所到之处,同类伪劣产品一时销声匿迹。相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规军”打假来说,个人打假作为“游击队”,其直接作用可能显得微乎其微,但他们对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催醒、激励、鼓舞,却有其独特的作用。

南宁事件后,记者曾就这个问题请教北京的何山老师,他对于王海的近况已比较生疏,但他十分镇定地说,只要《消法》第49条没有改,个人打假者就一直可以继续下去。

个人打假群体中,仍不乏一批执著打假并日益自我完善的真正英雄,他们有的和王海一样也开了公司,但仍未放弃个人打假索赔,他们也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润,没有像一些前行者一样,因“弹尽粮绝”、心力交瘁而成为个人打假舞台上的匆匆过客。

仔细分析这些个人打假的“不倒翁”,可以发现他们有3种打假的生存方式:

一是纯粹的个人打假,看准对象,备足证据,每次购买数额不大的假货,在与商家的“私了”(协商)中获取短平快的效益——他们不仅要防备商家的抵赖甚至报复,还要小心避免一旦告上法院后被法院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带来的困境;

二是公司打假,在积累了相当的调查能力之后,接受厂家的委托,帮助厂家调查假货源头,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政府部门联手打假;

三是两者相结合,一边从事公司打假业务,一边有选择地打假索赔,借此赢得媒体和舆论的支持,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即便在这两年的困难时期,当初一度负债累累的臧家平、叶光等人,目前也已“脱贫”。

个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来自于民众和假冒伪劣,假冒伪劣泛滥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转,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惧、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会消失,个人打假者作为政府打假的补充力量的作用也永远不会丧失。

《南方周末》记者曾对王海笑言,你现在已经被“毁容”了。王海一脸苦笑:我知道,无所谓。转而又一本正经地说:”我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启蒙,这个作用早已实现,我没有太多的奢求。“

现在,个人打假形势更加恶化,作为“王海现象”的“开山师祖”,王海本人也已被部分“毁容”,并一再声称退出个人打假领域的时候,个人打假的路还能走多远?

即便王海走了,“王海现象”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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