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经典的观点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包含客观对于主观的必然及主观对于客观的必然。实践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基本含义
在恩格斯的自然哲学中揭示人的思想产生于劳动即人的主观意识产生于人的实践行为,同时人的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在马克思那其主要强调人的社会实践,强调实践的社会性。强调人的社会意识具有的生产力历史性、阶级性,他们都是物质的,辩证的。
人的主观与客观存在都是物质的,主、客观是认识论上的区别是相对于实践的内外关系的定义。实践论是基础于唯物论及辩证法两者总体的认识。毛泽东的《实践论》强调实践的主客观矛盾发展对于认识及再实践的认识发展过程。认识上升到理论的指导作用。在当代以来强调实践的真理标准,其包含真理的发现及检验、实现,见之于客观。
人是人的客观存在,人本身是物质的,也是具有特定意识体存在的客观物质。人内在矛盾的包含一对物质矛盾:意识本体对于生命本体的物质矛盾,此一矛盾是人类内在的基本矛盾,它是物质的。人内在矛盾总体同时与外在世界构成人类的发展矛盾。其同时可分个人主体的外在社会及自然矛盾与社会主体的人类内在与外在矛盾。这些矛盾总体的是人的实践!
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是社会总体矛盾的解放探索与对于自然的解放探索。当代马克思主义对现代科学及社会发展进行新的发现与探索在个人为核心的人类内在矛盾实践领域进行广泛的探索,汲取资产阶级学者的有益成果,进一步扩大研究范畴,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进行了全面丰富。
地位
实践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将社会关系的本质解析为社会实践是马克思社会关系思想的鲜明特征,也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要求。马克思认为,人既是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主体,也是社会联系的主体,“人是进行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而在现实中,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劳动实践;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实践是人类全部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基础。
社会关系形成于人的现实实践活动之中。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研究“原初的历史关系”和历史的前提时论述了人与人在自然关系之外的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性质:“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马克思在此强调:社会关系不是自生的,而是源于生产活动;社会关系就其实质内容而言,乃是一种现实活动。
实践“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关系生成、演进的基础和根据。实践内在地包含着的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实践成为社会关系的发源地。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作为给定的、现成的结构强加于人的生存之中,“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也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非常明白地说明了生产关系和一切社会关系都内生于从而依赖于物质生产活动。
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全部社会关系是实践活动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说:“物质关系不过是其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
因此,不能把社会关系与人的社会实践分离开来。一方面,人类社会实践本身蕴涵着社会性和社会关系,我们能设想被剥离了各种具体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的赤裸裸的社会实践吗?如此的实践只能是抽象的实践。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又根源于感性实践活动之中,社会关系不过是人类实践活动借以实现的方式。
社会关系与人类实践之间存在着直接同一的关系。我们不仅要看到社会关系对社会生活和人的生存与实践活动的制约,也应看到社会关系本身也是受其制约的。
人类实践必须具有某种形式,所以说,社会关系不过是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同时不可缺少的形式和构成。这种社会关系的形式既内生于实践活动,又成其为内在构成,并是其内在属性。只是我们在研究人类实践活动时,才从内容与形式的不同角度去研究它,但不等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形式似乎是外在于、先在于实践的,而毋宁说,社会关系诸形式的本质只能存在于实践活动之中,其实质是指人类实践活动本身。二者内在的统一关系还表现在:一方面,社会关系表示人们之间基于实践的“共同活动”及其活动方式,社会关系是人类实践的活动方式;另一方面,实践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根本性的社会关系。
与认识的关系
认识基础
没有实践就不会有认识,不理解实践也不能正确理解认识。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实践的目的在于改变世界以满足人的需要。要改变世界必须认识世界。实践及其发展的需要是认识、知识产生的根源和发展的动力。在现代,实践的发展促使科学成果层出不穷,以至促成新科学的诞生。人类实践发展的无止境,决定了认识发展的无止境。同时,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认识必须满足实践的需要,为实践服务。实践提供了认识的可能。只有实践才能提供认识所必需的信息。
同时,也只有实践才使人们获得并不断发展对信息加工的能力即思维的能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凡是符合客观的真理性认识,通过实践必然会成功地转化为客观的现实。反之,凡是错误的认识,在实践中必然遭到失败。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也在历史地发展着和完善着。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第一次对实践作出全面的、科学的考察和规定,并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了哲学,由此制定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完成了旧唯物主义所无法完成的彻底批判唯心主义或神秘主义的任务。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
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表现得日益明朗,致使西方的唯心主义哲学也不得不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反映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哲学十分强调实践的意义,但它否认实践的客观性,甚至否认实践对象的客观性,把实践等同于主观经验;否认客观规律对实践的制约,把实践的能动性夸大为人的主观随意创造;否认实践的社会历史性,把实践当作个人生物式地应付环境的行为;把实践取得对个人有用的效界看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完全不考虑认识内容是否和客观相符合。因此,实用主义的实践观是一种同马克思主义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
反映客观
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一句话,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事物。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自觉地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检验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真理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若要判定主观是否符合客观,必须对主观和客观进行比较,这也就是说,作为真理的标准,必须具有把主观和客观联结起来的特点。 在人的主观认识范围内不可能找到真理的标准,我们不能用主观检验主观,用认识检验认识,这是由于主观无法实践主观。客观事物本身也不可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客观事物也不能把主观认识和其自身加以对照。
实践是精神见之于物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除具有普遍性的优点外,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优点。所谓“直接现实性”,它是指实践可把正确的认识变成直接的现实。这样,实践就成为沟通主观和客观之关系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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