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经济学传统概念)

自然垄断亦称“自然寡头垄断”。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象。如自来水、电力供应,电信、邮政等。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

产生原因

一般认为,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规模经济,二是范围经济。

1、规模经济/n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它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则它就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

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技术等因素的作用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也可以随着生产总产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原因在于当企业的总产品不断扩大时,原先的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

这在固定成本投资较大的企业表现的尤为明显。当长期平均总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n

2、范围经济/n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不仅仅生产或提供单一的商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

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

因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指出,有着范围经济的产业也可产生自然垄断。对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是持相同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讲,范围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具有综合性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

3、成本次可加性

这是产生自然垄断新的基础。198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夏基、鲍莫尔、潘泽与威利格等人认为,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或即使平均成本上升,但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个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的定义或者最显着的特征应该是其成本的劣加性。换句话讲,就是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平均成本下降一定造成自然垄断,但自然垄断不一定就是平均成本下降。

只要存在成本弱增性,就必然存在自然垄断。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的提出,掀起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自然垄断理论的变革,从理论上进一步解释了自然垄断存在的根源。我国的学者对之基本持赞同和认可的态度。

规章制度

无论自然垄断行业如何改革,他们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不仅是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通过对世界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内容的考察,我们应建立含盖以下基本内容的法律制度来规制自然垄断行业,使其进入良性的运转与发展状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

1、管理主体的法律制度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利益的多方面性,因此对自然垄断行业依法进行管理的主体就不可能单一化。

从维护和保证自然垄断行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的角度来看,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主体主要涉及到反垄断主管机关、产业主管者、其他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反不正当竞争机关、价格部门等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配合前面主要的自然垄断产业主管者做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工作。

2、管理方式的法律制度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对日常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较早时期,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多采取国有化的办法并将其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管制方式主要是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

由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灵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地作用,自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逐步趋于放松管制并适当的引进竞争。

单一化的投资格局被打破,自然垄断行业经营呈现多元化格局。与此相适应,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管制手段趋于多元化与更为科学化。

3、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起着控制的作用。自然垄断行业历来是多事之秋的领域,如果没有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对其加以监督管理,难以避免出现很多问题。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法定的管理机关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管;

二是社会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

三是社会对法定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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