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

民告官(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

法律定义

民告官(The people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authorities ;Man sues government officials)。全称: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民告官,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法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渎职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史

“民告官”一词在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敏感非常沉默的东西,数千年的封建王朝造就了一大批选择沉默而内心不服气的普通老百姓,他们有事不敢随意和衙门打官司,造就了一个表面敏感而内心已经麻木的封建官僚系统。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平民除过冒着生命危险向上一级官员告状,乃至告御状之外,没有其它合理的途径质疑政府的行为。直到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颁布过《行政诉讼法》,但由于战乱基本山没有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89年才颁布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从此民告官有了依据。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国现状

上诉率和败诉率

行政诉讼案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件件上诉。

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坦言,个中原因非常复杂:行政审判是一个“年轻”的审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仅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甚至刑事审判都受制于这种环境。

改革方向

明令行政机关 “别插手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为什么法院明知行政机关违法却难以判决其败诉?原因很简单,就是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院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

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管辖

原来的行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诉法对此作出了改变: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上提一级”,不受同级地方政府管辖。

行政机关须有人应诉

民告官,有几难,还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见官”,此次新修行诉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原来的问题就解决了。当然不是每次都出庭,万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这是他极为重视的一点。

不执行的直接罚负责人

有人说,就算老百姓赢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加了三个办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点: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互联网上公布不执行的行政机关,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拘留,“拘留一般不会实行,但一把剑悬在那里,也能起威慑作用。”

国外制度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

   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

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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