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税(税收)

商品房契税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商品房契税(税收)

相关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购买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5、以公司名义买商品房,无论什么样的房子,都是3%的契税。

6、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中国台湾的契税

契税在中国台湾是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适用之。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不课征契税之情形:

不动产为信托财产者,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契税:

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

三、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四、因遗嘱成立之信托,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五、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稽征机关收到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准价格,依评定标准价格计征契税。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凡因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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