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国外召回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参见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和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
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韩国
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说明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法国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作为主管部门,法国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在厂商决定对其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时,将予以全面的协作和监督。但是,法国的汽车制造商在决定采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部门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有些制造商甚至还有一种被称为"无声召回"的做法:即当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部门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厂商通过"无声召回"无法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因为许多车主往往不在专修店修车和保养,许多问题车辆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同主管部门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厂商也认识到,他们通过同主管部门加强关系能够得到不少帮助;而主管部门近年来也正在试图改变自己的形象,努力成为能够在厂商处理安全问题时提供专业知识的对话者。
国内召回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于6月18日开始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间生产的Mazda6轿车,进行燃油箱隔热件加装。此番事件使一汽轿车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同时更成为尊重中国用户的先行者!
据了解,Mazda6在全球市场并未接到由于上述缺陷所带来的事故报告,该缺陷完全是日本马自达公司通过实验室试验发现的。一汽轿车之所以在日前接到马自达的正式报告之后,决定与马自达采取统一行动,目的就是为了让中国的广大用户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步的服务。一汽轿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于洪江表示:“当时在与马自达公司谈技术引进时,我们就要求日方不仅要提供全球同步的新产品,而且要提供全球一致的高水平服务,创造让客户放心的用车环境。自从公布Mazda62.3的召回公告后,用户来电十分多,绝大多数用户对我们的举动表示了理解和赞赏”。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是10月1日。在法规还未实施之前,一汽轿车并没有效仿以前诸多厂家的做法,用一个含混隐晦的诸如“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的名义,把问题消弭在无声无息当中,而是大胆、自觉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一汽轿车向广大用户提供与全球同步的优秀产品和国际化的售后服务,重视用户生命安全,在成为“第一汽车,第一伙伴”理念忠实践行者的同时,更积极推动了汽车行业的法制建设。这表达了一种经营理念的高尚境界。
召回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只要简单了解一下国外实施召回的历史和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召回行动一般都是厂商主动去做的。在这个制度的威慑下,世界车坛几乎每一款车型都有数量不等的召回记录,不管它多么负有盛名。“主动召回”是诚实品质的表现,是一种勇于负责的行为,值得称赞。在召回法规还没有实施的现在,别的轿车产品没有主动召回,并不等于没有设计和质量上的安全缺陷和隐患,主动与被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对待消费者的态度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汽轿车此番举动堪称尊重本土用户的先行者。但愿在一汽轿车之后,不乏诚实的步尘者。真是这样的话,不啻是中国消费者的一大福音。
召回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规则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中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中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告示例
上海大众召回部分帕萨特领驭
制造商:上海大众
召回时间:2007-11-15至2007-12-14
涉及数量:2440辆
召回范围
帕萨特领驭基本型(Trendline)及豪华型(Luxury)(2.0、1.8T车型)SVW7183LJD(豪华型)、SVW7183LJi(豪华型)、SVW7183MJD(豪华型)、SVW7183MJi(豪华型、基本型)、SVW7203EPD(基本型)、SVW7203EPi(基本型)、SVW7203FPD(基本型)、SVW7203FPi(基本型)07款详细
缺陷情况
在产品升级过程中,部分帕萨特领驭轿车由于中央集控控制器的软件参数设置问题,导致遥控钥匙单独开启行李箱再关闭后,行李箱自动锁闭功能不能正常启用。
可能后果
如用户按上述方式操作,没有通过集控闭锁按钮锁闭行李箱,行李箱存在可以被打开的风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维修措施
免费对上述车辆中央集控控制器软件参数进行重新设置。在参数重新设置之前,用户可通过集控闭锁按钮锁闭行李箱。
投诉情况
车主通知上海大众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及特约维修站分别以挂号信及电话的形式通知召回范围内的车主,请用户将车辆送到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进行召回检修。用户可致电上海大众客户服务中心“1010-6789”售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其他信息
用户也可以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或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热线电话了解本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制度发展
实施两年多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正走向成熟。日前,来自国家质监总局的消息称,去年22家厂商实施36次召回,累计召回达28万辆。汽车生产厂家不再忌谈召回,也很少利用召回机会作秀炒作。虽然有个别厂家仍在召回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但多数企业已经将召回作为对消费者负责和表现企业诚信度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召回制度为车主利益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非常明显。
一年召回车逾28万辆
据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22家厂商实施了36次召回行动,平均每月3次,召回车辆累计超过28万辆。仅去年10月、11月份,就有6家汽车企业进行召回,召回汽车数量超过18万辆。去年10月,长安福特和北京现代实施了国内迄今为止召回问题车辆数量最多的行动。
在召回车型方面,去年有超过35款车型被召回,总数相比2005年呈上升趋势。召回涉及的汽车产品等级越来越高、所涉及的安全程度和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目前,召回汽车存在的缺陷涉及到底盘、发动机、方向盘等各个方面,全部企业都是根据质检总局的建议主动召回。
据了解,自2004年3月实施召回制度以来,全国共有31家国内外生产厂家进行了74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666304辆。去年召回次数就几乎占到一半。
厂家借此提高诚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还把全部载客车辆都纳入召回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召回范围。
随着召回制度走向成熟,汽车生产厂家也不再忌谈召回。不少厂家在向质监总局提出召回申请的同时,已经把解决方法同时提交。同时,前两年,不少厂家利用召回行动作秀甚至进行营销的行为几乎绝迹。厂家对召回制度抱以更加积极、负责的态度,经销商配合的热情也更加强烈。
国内召回率不高
不过,汽车召回制度在目前面临着新的难题——召回率较低,车主参与热情不高。召回制度实施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一汽轿车召回马自达6,当时的召回率高达95%。但现在的召回率不断下降,大约只有30%。
记者了解到,不少车主的车型只要不是涉及到发动机或者是安全配置问题,一般不会第一时间到经销商处实施召回检修,而是趁保养或维修的机会才到经销商处检修。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在今年的工作中,将继续完善汽车召回制度,争取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由此推断,国家将加大召回监管力度,车主的利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去年以来中国汽车召回一览表
时间 厂家 车型 数量(辆)问题所在
2007年
2月14日路虎发现者3 356发动机
2月14日戴-克哈雅诺29发动机
2月14日法拉利玛莎拉蒂总裁169用户手册指南
1月10日东风本田思域 49500转向/悬架
2006年
12月22日戴-克300C 3104电子电器
12月21日奇瑞瑞虎1875动力传动系统
12月1日日产碧莲客车 14车身部分
11月15日奥迪A8 2101电子电器
11月8日 戴-克 奔驰C级 6发动机
10月16日 长安福特 三厢福克斯52838发动机
10月16日 北京现代 伊兰特、索纳塔 98559电子电器
10月10日 广州本田 2002、2003 款奥德赛 29916电子电器
10月8日长丰猎豹 2191发动机
8月25日 雷诺 风景 1410车身部分
8月25日 一汽丰田 皇冠 20069动力传动系统
8月18日 沃尔沃 XC90 1524转向/悬架
8月18日 沃尔沃 S40 156发动机
7月22日 戴-克 300C 780发动机
7月21日 丰田 雷克萨斯RX300 2314车身部分
7月12日 宝马/华晨宝马 宝马7、6、5系列 2662转向/悬架
6月26日 戴-克 哈雅诺/雷霆 1011发动机
6月21日 雷诺 风景 1671发动机
6月14日 本田 进口奥德赛 1441转向/悬架
6月9日 通用 欧宝 785车身部分
6月5日 丰田 进口普锐斯、花冠 96转向/悬架
6月5日 丰田雷克萨斯GS430、GS300 1113进口部分
5月12日 戴-克 大捷龙 532车身部分
4月28日 福特 翼虎 193车身部分
4月19日 雷诺 风景JM05 1408车身部分
4月11日 神龙 富康/爱丽舍 9986/9320电子电器
4月7日 一汽丰田 皇冠、锐志 14车身部分
3月16日 上海通用凯迪拉克CTS/荣御 511/1953发动机/车身部分
3月13日 捷豹 捷豹XJ 145车身部分
3月3日 上海通用 凯越 1231制动/车轮
3月2日 戴-克 奔驰S级 23677发动机
2月28日 雷诺拉古娜291发动机
2月27日 一汽华利 特锐 721电子电器
2月27日 日产 奇骏 4542发动机
实施汽车召回的目的
对于国外普遍实行的召回制度,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说,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召回范围的界定
缺陷汽车的召回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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