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中国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并且有行业限定,必须是能源、交通、城建、工业、高新技术等扶持性行业。发行企业债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发改委。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

分类
中国企业债券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
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
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由于银根收紧而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这种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此外,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右以下几种:
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朗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合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一罕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发行规定
所占比例
占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总额的60%-70%
发债资金用途
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受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影响)
是否需要担保
需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信用评级
需要信用评级
上市交易
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交易。
发行条件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债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
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
利率水平
市场招标(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发行的10年期利率一般在4.2%-4.8%之间
期限
一般为5年以上,以10年和20年居多
付息方式
一年一次
发行规模
(相互占用额度) 不超过净资产40%,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不低于10亿元
发行对象
境内机构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中国发展
中国企业债市场的萌芽阶段始于1984年,一些企业出现了自发向社会或内部集资等类似债权融资的活动。
随着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当年的33.8亿元迅速增加到1992年创纪录的681.7亿元。
企业债融资在1992年的快速膨胀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限制企业债的发行。此后,企业债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1993年20亿元的低谷逐渐回升到1999年的200亿元。
2000至2001年,企业债发行规模再度萎缩。
与公司债的区别
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不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三是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审核发债公司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而发行企业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四是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监管机构往往要求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发展进程
中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最初主要是以集资方式出现,其票面形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基本方面很不规范。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使中国企业债券在发行、转让、形式、企业债管理等各个方面开始走向规范化。该《条例》规定: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且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企业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等;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纳税乡企业债券的发售可以由企业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
重点企业债券是国家为促进重点企业发展、保证重点企业建设资金需要而特别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的特点是,除了规定的还本付息外,还把发行企业的短缺产品与认购单位的优先受益权结合起来。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镜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对个人发行,时间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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