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或童妓,指未达成年的性工作者,即一些藉着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来赚取金钱,或被迫为之的未成年的儿童。儿童身心发育都未成熟,此举极易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长远发展。童妓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非法工作,但目前在部分国家仍是无法根绝的行业。男孩子及女孩子都有可能成为童妓,可能有自愿者,但大部份是因为家庭或自己被人口贩子从乡间诱骗、被掳到城市,强逼从事色情事业的。
现今,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网站,都和童妓有关。当代社会中还有人迷信:若与非常年轻的处女同眠,可保青春,致使童妓事业历久不衰。由于其对儿童身心的伤害性,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许童妓的存在。不过,不同地区对儿童的定义,及其他有关条例的定义有些不同。
历史记载
古希腊
古希腊很多庙宇都提供童妓(包括男孩子及女孩子),给到庙宇的人享用。古希腊有很多人认为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是圣洁的事情。
古代中国
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有钱人家养童妓,特别是南北朝时期。当时有所谓“登娈童之床”、“入季女之室”。梁简文帝有传咏娈童的诗:“娈童娇丽质,践童复超瑕”。张岱写道“亦船亦楼,名娃闺秀,携及童娈,笑啼杂之,环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实不看月者,看之。”清代,淫狎娈童的风气最盛,常见於清人笔记小说。
法律措施
中国大陆
如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自愿都会构成强奸罪,如果超过14岁,并且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定为强奸。
中国香港
1999年香港政府推出「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禁止安排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或售卖有关广告,并订明对某些侵犯儿童的性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时,乐施会经已与「乐施动力」组员向保安局提交意见,并联系多位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密切关注草案的内容及审议进程。该法例终於在2003年通过。
日本
日本国会通过法律修正案,禁止童妓和色情文学,严厉处罚并禁止通过数字媒体和设备制造儿童色情产品。修正后的法律,对跟未满18岁童妓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和介绍此类交易的皮条客的罪行加重了惩罚,把监禁期从现在的三年增加到五年。对此类罪行的最高罚款也从300万日元(约4万6827新元)提高到500万日元。对儿童卖淫皮条客的惩罚,也增加到监禁七年外加罚款1000万日元。先前的法律规定,此类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坐牢五年和罚款500万日元。修正后的法律也禁止生产和销售儿童色情数字产品,禁止用数码相机和电邮拍摄及发送未成年者的淫秽图像。
反对机构
台湾终止童妓协会
护苗基金-保护儿童免於遭受性侵犯
CHIN尚比亚
S.O.S.VIOLENCESSEXUELLES科特迪亚
ECPAT巴西
ECPAT哥伦比亚
ECPAT美国
soshawaii美国
beyondborders加拿大
casa-alianza哥斯大黎加
paniamor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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