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证,又称“绿卡”,是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最早也叫工作寄住证、人才寄居证等。
北京市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办理工作寄住证,享有有关待遇。
申请条件包括: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2001年更名叫工作居住证。
2003年《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放宽了申请企业的条件,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都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
上海、深圳政策情况
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
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京、深、沪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在深圳市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最长有效期限为10年,赋予了更多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深圳的新的尝试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北京市制度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n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n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n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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