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费是指房屋中介机构介绍求租者与房东取得联系后,最后得以成交,求租者和房东的某一方或双方按一定的比例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
基本途径
租房中介费收取主要有三种途径:
1、直接找到房东,商讨无异议直接签约完成交易。这种形式常见于郊区、老房子、城中村或是学校周围。房东们知道这里会有人来找租房资源或是哪里有人群需要租房子。租客一般通过贴在墙上的租房信息找到房东,经过看房、商议之后达成交易。
2、租客找地产中介,通过中介找到房东,然后三方合谈看房完成交易。这种方式需要收取租房子中介费,一般情况下,中介费会按房客第一个月租房租金的百分比来支付,可能是租客一人支付,也有可能是房东、租客双方共同承担。
3、通过小区保安或者门卫,让他们作为第三方帮忙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下收取的租房中介费比房产中介的费用便宜,中介费是可以商量的,通常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运气好的话,遇到一个热心人帮忙,也就分文不取了
居间合同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1、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
2、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居间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部分城市租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北京:在市区,一般分为季付、半年付和年付,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由租户支付,例如:房租为每月1500,拿季付算,首月需支付7500(付4500押1500,再加上1500为中介费)。但各中介有所不同,都可协商决定。一般中介都会给予一定额度的打折优惠。
上海:房东与租客各支付月租金的30%-35%作为租房中介费。也有房东与中介商谈后,将房租提高,以免去房东的中介费。不过一般都会有谈价格的余地的。
成都:在城区南门一带房东和客户各给半个月租金,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押一付三”。西南及西门上多半由客户付一个月租金给房屋中介方。
重庆:大部分地区中介费的收取都是支付月租金的50%作为租房中介费,有的是房东和客户都需要支付,也有的只收取租客的中介费,大多都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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