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亿龙,男,汉族,1956年6月生,湖南长沙人,1975年6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厅级)。
人物履历
2017年8月11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亿龙提起公诉。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
1975.06-1978.03,望城县铜官乡知青
1978.03-1980.02,长沙商业学校财会专业中专班学生
1980.02-1980.11,长沙市商业学校干部培训科教员
1980.11-1984.08,长沙市二商业局财会科干部(1983.09-1988.07,中南财经大学财税专业函授本科班学员)
1984.08-1986.10,长沙市二商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1986.10-1989.11,长沙市二商业局办公室主任
1989.11-1991.12,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1991.12-1992.03,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1992.03-1994.08,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1994.08-1995.0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995.01-1995.08,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1995.08-1998.06,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1998.06-1999.01,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9.01-2000.10,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10-2000.12,长沙市芙蓉区委书记、区长
2000.12-2002.09,长沙市芙蓉区委书记
2002.09-2003.12,浏阳市委书记
2003.12-2006.04,长沙市委常委、浏阳市委书记
2006.04-2006.09,长沙市委常委
2006.09-2007.01,怀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1-2008.03,怀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3-2008.06,怀化市委书记、市长
2008.06-2013.03,怀化市委书记
2013.03-2014.01,衡阳市委书记
2014.01-2016.03,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03-2016.04,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违纪被查
2016年4月8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李亿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6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李亿龙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9月8日,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亿龙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正厅级)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1月23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第十届湖南省委委员、衡阳市委原书记、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亿龙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亿龙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采取与他人串供、退赃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在生活上搞特殊化,长期使用公款雇用专职保姆为其提供生活服务;违反组织纪律,独断专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生活纪律,道德沦丧,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李亿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亿龙开除党籍处分;经湖南省委批准,给予李亿龙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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