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出资入股的形式)

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出资方式有5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简介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在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上我国公司法实行出资方式法定主义,即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可选的出资方式,不能自决于股东拥有何种类型的财产或资源,也不能取决于公司需要何种类型的财产或资源。

主要形式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

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的延伸内容:公司注册验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账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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