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文书)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特点

1,公开性

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是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2,紧迫性招标公告

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种类

招标公告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2,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3,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4,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投标人权力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这项规定的具体含义包括:一方面,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异议回复不满,或者招标人拒不纠正有关错误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一方面,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比如,评标结果信息公示、评标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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