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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金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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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金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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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金库(未在账面记录的收为己有的资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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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朱古力]]></dc:creator>
		<pubDate>Mon, 21 Nov 2022 21:30: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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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小金库]]></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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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小金库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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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定义</h1>
<p>“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p>
<h1>简介</h1>
<p>“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p>
<p>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能抽去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p>
<h1>资金来源</h1>
<div></div>
<p>（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p>
<p>（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p>
<p>（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p>
<p>（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 。</p>
<p>（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p>
<p>（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p>
<p>（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p>
<p>（八）各项罚没收入。</p>
<p>（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p>
<p>（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p>
<p>（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p>
<h1>特点</h1>
<p>(一)普遍性。</p>
<p>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时机构也有。不少单位是“两本帐”、“多本帐”，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帐或入“另册”，脱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缴经费；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p>
<p>（二）分散性、多样性。</p>
<div></div>
<p>有的单位（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将单位内部划小核算单位，通过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把本应该作为单位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资金，分散核算，以多本帐作掩盖，借此逃避监督；有的是投李报桃，把经费以合法名义拨到所属单位，公私不分，“小金库”成了小集体或某些个人的钱包。</p>
<p>（三）隐蔽性。</p>
<p>小金库是帐外帐，有的只有单位（部门）领导或少数几个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诡秘性特点。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上级在检查时不易抓住把柄，待某项专门检查结束后，这部分资金又成了单位（部门）名副其实的“小金库”。</p>
<p>（四）挥霍性。</p>
<p>由于“小金库”的黑户口身份，出了问题难以查证，致使收支自由，随意性很大。一些单位请客送礼、讲排场、比豪华、摆阔气，一些干部出入高消费场所，沉湎“酒绿灯红”，有的数额较大的行贿受贿，挥霍的金钱，大都来源于“小金库”。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也多与“小金库”相关联。</p>
<p>（五）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p>
<p>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体制尚不健全，法制还不完善，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生活中“小金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以往每年全国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查出的各类“小金库”金额高达数十亿元，造成了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小金库”也为犯罪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十分严重。</p>
<h1>规模</h1>
<p>据审计署有关负责人透露，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资金(含挤占挪用)1406亿元，平均每年超过165亿元，其中2005年审计机关发现“小金库”资金高达312亿元，2006年上半年高达130亿元。据该负责人推算，以审计机关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覆盖面约为20%计算，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期间，全国所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平均超过800亿元。</p>
<p>国务院参事、北京市政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财政角度看，只要是脱离正常财政收支体系，且不受上级部门监管的账外资金，其实都应该算是“小金库”。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当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7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刘桓认为，随着财政收支的逐年增长，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小金库”也在水涨船高，而且正日趋成为一种常态。</p>
<p>“‘小金库’其实并不小。”据刘桓分析，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在内，如以宽泛口径计算，我国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总额或在1000亿元以上。 </p>
</p>
<h1>成因</h1>
<div></div>
<p>“小金库”的存在不是现在才有的，但象今天这样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却有其特定的条件。从宏观上看，社会经济环境和秩序存在的某些紊乱现象，或多或少对经济管理产生一定影响。从微观情况看，促使“小金库”存在、泛滥，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p>
<p>（一）单位（部门）领导授意或默许。这是“小金库”发展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小金库”都是在领导的眼皮底下，放任发展，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小金库”与某些领导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有了“小金库”总是能为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提供某些方便。</p>
<p>（二）花钱办事方便的诱惑。凡是请客送礼、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往往是由于私设了“小金库”。“小金库”对单位（部门）来讲，最根本的吸引力就在于能摆脱上级或同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约束，花钱办事方便，使集体乃至个人取得经济上的实惠。</p>
<p>（三）制度不健全，制约滞后，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力，为私设“小金库”开了方便之门。</p>
<p>（四）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存在一些弊端，单位（部门）所有制倾向较严重，监督乏力，在经费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成了死角。</p>
<p>（五）现行的财经法规、经费管理制度需进一步配套完善。一些单位（部门）为解决一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开支，想方设法把一些创收经费、生产经营收益等转化成“小金库”。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如果能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实际考虑，从财经法规制度上对这类问题明确界线，做到既管住管好，又不统得过死，这样也许能减少或杜绝“小金库”。</p>
<h1>对策探究</h1>
<div></div>
<p>年年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是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整顿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使各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p>
<p>（一）加强教育，使其不为。</p>
<p>加强教育，首要的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使其明确共产党人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不仅仅是自己管辖区域的代表；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全局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要教育各级干部从党和国家建设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从自身做起，清正廉洁；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反复强调“小金库”的存在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对个人的腐蚀和影响，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通过发动群众，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为建立正规的经济管理秩序，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使其不为。</p>
<p>（二）完善制度，使其不能。</p>
<p>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标本兼治。创新完善机制，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使各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堵住漏洞，把好关，使其不能。</p>
<p>（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其不便。</p>
<p>各级审计纪检、财务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把群众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维护财经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使其不便。</p>
<p>（四）严肃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p>
<p>小金库主要存在于机关（部门）和有创收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支配权主要在单位（部门）领导。因此，在查处“小金库”中，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按级负责，一级查一级，不走过场。对私存私放“小金库”的单位，除没收其资金外，对单位（部门）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财经法规予以处罚，让“小金库”无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为。</p>
<p>通过对“小金库”的特点、成因剖析，使我们对“小金库”的根源与危害有了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各单位（部门）都要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工作的运转有章可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p>
<h1>整治</h1>
<div></div>
<p>2014年7月31日，人民日报刊载《八月启动专项行动严管奢靡之风 治理小金库 斩断资金链》为题的报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的“资金链”。</p>
<p>审计署2015年1月16日公布《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4年10月底，审计发现的314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中央部门审计整改首次就“小金库”追责相关人员。</p>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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