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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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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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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龄(工作时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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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黄辉冯]]></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02:15:5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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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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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福利关系</h1>
<h2 id="a-ef92f5b3">年休假</h2>
<div></div>
<p>《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p>
<h2 id="a-da88790c">医疗期</h2>
<p>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quot;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p>
<p>（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p>
<p>（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p>
<p>（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p>
<p>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着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p>
<p>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p>
<h1>计算方法</h1>
<h2 id="a-9dd1086d">连续计算法</h2>
<p>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p>
</p>
<h2 id="a-f1072dd0">合并计算</h2>
<p>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p>
<h2 id="a-9aa6ac54">工龄折算法</h2>
<p>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p>
<p>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p>
<h1>原则</h1>
<p>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p>
<p>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p>
<p>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p>
<p>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p>
<p>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p>
<p>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p>
<p>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p>
<p>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p>
<p>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quot;文化大革命&quot;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p>
<p>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p>
<h1>计算情况</h1>
<p>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p>
<p>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p>
<h1>买断</h1>
<p>“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p>
<p>“买断工龄”一词在国家规范的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既不规范也是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只是与原企业作了了断，它对职工未来就业不产生丝毫影响。职工离开了原来企业后有两种可能，一是进入失业状态，停止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但原工龄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单位录用，进了新单位，该职工的工龄同样保留，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由新单位承担，一分都不能少。无论失业还是新企业工作到退休，均按连续工龄和社保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职工的工龄是根本买不断的。至于“买断工龄”的价格，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p>
<p>“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p>
<h1>特殊工龄</h1>
<p>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p>
<p>1.国营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p>
<p>小商、小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于私营企业范围。</p>
<p>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p>
<p>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p>
<p>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 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p>
<p>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p>
<p>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p>
<p>知青工龄计算</p>
</p>
<p>1.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p>
</p>
<p>2.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缓刑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p>
<p>受处分计算</p>
<p>1.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和劳动教养，并由企业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解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又由原企业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产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p>
<p>2.企业职工在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p>
<p>退伍义务兵</p>
<p>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p>
<p>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年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p>
<p>博士生和在职硕士生</p>
<p>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p>
<p>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p>
<p>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p>
<h1>病假工资</h1>
<p>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p>
<p>“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p>
<p>工龄-公开制度</p>
<p>（一）承办单位</p>
<p>人事处主办。</p>
<p>（二）政策依据</p>
<p>中央、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问题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p>
<p>（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p>
<p>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p>
<p>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p>
<p>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p>
<p>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p>
<p>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p>
<p>（四）办事职责</p>
<p>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员，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p>
<p>（五）违章处罚</p>
<p>1.对工作人员处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p>
<p>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有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p>
<p>（六）公开形式</p>
<p>1.政策依据公开。</p>
<p>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布。</p>
<p>（七）公开时间</p>
<p>及时。</p>
<p>工龄-临时工</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此，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p>
<h1>相关鉴定</h1>
<p>（一）承办单位</p>
<p>人事处主办。</p>
<p>（二）政策依据</p>
<p>中央、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问题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p>
<p>（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p>
<p>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p>
<p>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p>
<p>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p>
<p>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p>
<p>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p>
<p>（四）办事职责</p>
<p>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员，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p>
<p>（五）违章处罚</p>
<p>1．对工作人员处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p>
<p>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有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p>
<p>（六）公开形式</p>
<p>1．政策依据公开。</p>
<p>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布。</p>
<p>（七）公开时间</p>
<p>及时。</p>
<p>工龄的作用</p>
<p>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是我国职工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计算的内容之一</p>
<p>例：武汉某高校2001年毕业生，毕业后在公安厅户政中心工作，属聘用员工。但该单位当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为所有聘用员工办了人事代理。工作两年后，该毕业生考取了公务员，当他的档案调走时，工龄、档案工资已从2001年计算，那么他到新单位的工资级别比同年毕业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学档案工资要高两个级别。</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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