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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存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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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存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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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存货(以备出售的货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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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桃白白]]></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03:22:0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存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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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存货（Inventory）是指企业或商家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原料或产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销售存仓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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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存货（Inventory）是指企业或商家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原料或产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销售存仓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销售，如企业的产成品、商品等；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如原材料等。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到达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法核算的存货成本，实质上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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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定义</h1>
<div></div>
<p>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p>
</p>
<p>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p>
</p>
<h1>初始计量</h1>
<p>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p>
<h1>分类</h1>
<div></div>
<p>存货按不同的生产环节分为不同的种类，这里按照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几类：</p>
<h2 id="a-f5dd0bb7">原材料</h2>
<p>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p>
</p>
<h2 id="a-6f371cce">在产品</h2>
<p>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p>
</p>
<h2 id="a-2f44dec4">半成品</h2>
<p>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半成品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待继续加工的在产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在产品。</p>
</p>
<h2 id="a-64e5de97">产成品</h2>
<p>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p>
</p>
<h2 id="a-7ad06b08">商品</h2>
<p>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p>
</p>
<h2 id="a-b9c0c060">周转材料</h2>
<p>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p>
</p>
<h2 id="a-0a5a2c58">委托加工物资</h2>
<p>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p>
</p>
<h2 id="a-b1661f91">消耗性生物资产</h2>
<p>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不属于存货，按照生物资产进行披露）</p>
<h1>后续计量</h1>
<p>存货的后续计量是指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存货准则规定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加权平均法又分为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p>
</p>
<p>1.先进先出法</p>
</p>
<p>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p>
</p>
<p>2.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p>
</p>
<p>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月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p>
</p>
<p>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p>
</p>
<p>本月月末库存存货的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p>
</p>
<p>3.移动加权平均法</p>
</p>
<p>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计算方法。</p>
</p>
<p>3.计算公式:</p>
</p>
<p>存货的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进货之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之前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的数量)</p>
</p>
<p>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移动平均单位成本</p>
</p>
<p>月末库存存货的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月末存货的移动平均单位成本</p>
</p>
<p>4.个别计价法</p>
</p>
<p>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特定存货或每一批特定存货的个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p>
</p>
<p>采用个别计价法，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p>
</p>
<p>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p>
</p>
<p>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p>
<h1>计价</h1>
<p>存货的计价</p>
<p>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p>
<p>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p>
<p>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p>
<p>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p>
<p>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p>
<h1>计量原则</h1>
<p>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p>
<p>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p>
<h1>计量方法</h1>
<p>（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p>
<p>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p>
<p>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p>
<p>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p>
<p>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p>
<p>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p>
<p>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p>
<p>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p>
<p>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p>
<p>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p>
<p>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p>
<p>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p>
<h1>核算方法</h1>
<p>1、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p>
<p>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发出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p>
<p>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p>
<p>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p>
<p>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p>
<p>2、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p>
<p>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p>
<p>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p>
<p>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p>
<p>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p>
<p>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p>
<h1>账面价值的计算</h1>
<p>存货账面价值的计算：</p>
</p>
<p>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p>
</p>
<p>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生产该标的物的材料，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p>
<h1>企业会计准则</h1>
<h2 id="a-6c726bb4">第一章总则</h2>
<p>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p>
</p>
<p>（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p>
</p>
<p>（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p>
</p>
<h2 id="a-b0885e15">第二章确认</h2>
<p>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p>
</p>
<p>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p>
</p>
<p>（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p>
</p>
<p>（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p>
</p>
<h2 id="a-f37fad0d">第三章计量</h2>
<p>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p>
</p>
<p>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p>
</p>
<p>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p>
</p>
<p>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p>
</p>
<p>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p>
</p>
<p>（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p>
</p>
<p>（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p>
</p>
<p>（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p>
</p>
<p>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p>
</p>
<p>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p>
</p>
<p>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p>
</p>
<p>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p>
</p>
<p>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p>
</p>
<p>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p>
</p>
<p>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p>
</p>
<p>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p>
</p>
<p>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p>
</p>
<p>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p>
</p>
<p>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p>
</p>
<p>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p>
</p>
<h2 id="a-584ff5a0">第四章披露</h2>
<p>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p>
</p>
<p>（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p>
</p>
<p>（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p>
</p>
<p>（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p>
</p>
<p>（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p>
</p>
<p>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p>
</p>
<p>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p>
</p>
<p>（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p>
</p>
<p>（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p>
</p>
<h1>净值确定</h1>
<p>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p>
<p>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p>
<p>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p>
<p>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p>
<p>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p>
<h1>准备核算</h1>
<p>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p>
<p>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p>
<p>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p>
<p>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p>
<p>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p>
<p>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p>
<h1>财税处理</h1>
<p>《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新存货准则）是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39个会计准则之一，它是对2001年11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简称旧存货准则）的修订。</p>
</p>
<p>新旧存货准则的不同点</p>
</p>
<p>在新存货准则中，首先是存货成本构成发生了变化。旧存货准则成本不包括借款费用。而新存货成本包括了应计入存货的借款费用。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扩展到“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p>
</p>
<p>在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方面，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p>
</p>
<p>另外，新存货准则的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它将以前未明确规范收获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准则核算，填补了原有准则的空白，新准则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还取消了后进先出法。</p>
</p>
<p>在与存货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变化方面，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新准则下对应科目为“资产减值损失”。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其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又从“物资采购”恢复原来的“材料采购”了。与存货购进、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p>
</p>
<p>新存货准则的实务处理分析</p>
</p>
<p>为分析新旧存货准则的上述变化，我们试举例说明。兴华公司是工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07年有关存货的业务如下，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请简单作出下列业务的账务处理：</p>
</p>
<p>1.采购材料A支付价款35.1万元（含税金5.1万元）用于加工生产甲产品，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采购过程中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专业运费发票，其中包括3万元的建设基金。另支付装卸费6000元和保险费1500元，取得普通发票，以上款项均已支付。则：借：原材料——A35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500贷：银行存款408500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运输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入成本的规定。</p>
</p>
<p>2.公司为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高科技开发一种新产品乙，在开发生产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2007年9月30日取得专门借款5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8%。筹措专门借款生产开发的乙产品，如果不需要相当长时间，则不属于资本化的范围，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p>
</p>
<p>3.2月20日，公司接受利国公司产品投资（兴华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假定兴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利国公司在兴华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0%，此合同价为公允价。则：借：原材料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0贷：股本——利国公司3000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680000。</p>
</p>
<p>4.2007年12月31日库存B产品200件，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08年1月20日，兴华公司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新世纪公司提供B产品200件。兴华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平均销售费用为0.012万元/台。2007年12月31日，B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不含增值税）。则：库存的200台B产品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B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2.4万元/台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2.4×200－0.012×200=477.6（万元），低于成本480万元，按其差额2.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p>
</p>
<p>借：资产减值损失24000</p>
</p>
<p>贷：存货跌价准备24000</p>
</p>
<p>5.2008年1月20日销售以上产品时的账务处理：</p>
</p>
<p>借：银行存款5616000</p>
</p>
<p>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0</p>
</p>
<p>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6000</p>
</p>
<p>结转成本：</p>
</p>
<p>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0</p>
</p>
<p>贷：库存商品4800000</p>
</p>
<p>借：存货跌价准备24000</p>
</p>
<p>贷：主营业务成本24000</p>
</p>
<p>6.2007年6月30日公司取得C材料110万元，2007年9月30日可变现净值为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可变现净值为108万元，则2007年9月30日账务处理：</p>
</p>
<p>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p>
</p>
<p>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p>
</p>
<p>2007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p>
</p>
<p>借：存货跌价准备80000</p>
</p>
<p>贷：资产减值损失80000</p>
</p>
<p>“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的是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p>
</p>
<p>新存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p>
</p>
<p>新存货准则的财税差异除继承了旧准则下的财税差异外，诸如存货跌价准备财税差异（税法上不认可）、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会计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税法上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等，又创造了一些新的财税差异：</p>
</p>
<p>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p>
</p>
<p>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按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p>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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