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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法干警考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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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法干警考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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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法干警考试(选拔考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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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张大山]]></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04:34: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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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政法干警考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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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政法干警考试，是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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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政法干警考试，是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本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简介</h1>
<p>政法干警考试，有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可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教育考试大纲可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p>
<h1>原则</h1>
<p>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本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p>
<p>（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试点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p>
<p>（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p>
<p>（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p>
<p>（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本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p>
<p>（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p>
<p>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法招录办”），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大院5号楼13楼1310室）。</p>
<p>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招录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p>
<h1>条件</h1>
<p>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限报专科学历层次试点班（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限报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p>
<p>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2010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报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p>
<p>3．截至报名时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期（合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限报列入“专门招录计划”的职位。</p>
<p>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p>
<p>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p>
<p>6．报考年龄要求：已退役士兵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p>
<p>7．报考学历要求：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p>
<p>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p>
<p>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p>
<p>⑷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p>
<p>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p>
<p>6．报考“专门招录计划”职位的“四项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p>
<p>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报考者，必须是按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单位（须与省项目办的备案相吻合）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未在协议规定的单位服务的不能报考。其中，抽调到省内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志愿者联络员，须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期达一年以上；</p>
<p>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的报考者，目前应在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抽调的时间应不超过四个月；</p>
<p>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报考者，应是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转的人员。</p>
<p>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lt;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gt;(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p>
<p>8．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p>
<p>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p>
<p>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p>
<p>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p>
<p>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p>
<p>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p>
<p>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p>
<p>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p>
<p>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p>
<p>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中国政权活动的人员；</p>
<p>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p>
<p>11．职位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p>
<p>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p>
<p>13．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p>
<p>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p>
<h1>面试和总成绩</h1>
<p>1.面试：省政法招录办负责面试考务工作，考区设在贵阳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p>
<p>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p>
<p>招录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p>
<p>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p>
<p>2．总成绩：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p>
<p>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p>
<h1>体检规定</h1>
<p>体检必须在省政法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p>
<p>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规定执行。</p>
<p>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生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须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上述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p>
<p>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p>
<p>体检医院在招录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政法招录办确定。</p>
<p>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p>
<h1>考察和政审</h1>
<p>政审工作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p>
<p>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和政审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p>
<p>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p>
<p>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p>
<p>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p>
<p>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p>
<p>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p>
<p>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p>
<p>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p>
<p>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p>
<p>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p>
<p>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p>
<p>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p>
<p>12．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p>
<p>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p>
<p>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p>
<p>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政法招录办研究确定不能录取的其它情况的人员。</p>
</p>
<h1>公示和录取</h1>
<h2 id="a-d1dee42c">公示</h2>
<p>①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p>
<p>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本科、二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p>
<p>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p>
<h2 id="a-aaf5bc74">录取</h2>
<p>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拟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p>
<p>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p>
<p>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p>
<p>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p>
<p>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p>
<h1>招录经费保障</h1>
<p>对定向到本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将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上报实际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足额下达到招录培养院校。</p>
<h1>注意事项</h1>
<p>（一）纪律监督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p>
<p>（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各科考试大纲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p>
<p>（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政法招录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p>
<p>（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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