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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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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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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法律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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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赵丽丽]]></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06:52:5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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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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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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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article>
<article>
<h1>内容</h1>
<p>（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p>
<p>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p>
<p>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p>
<p>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p>
<p>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p>
<p>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p>
<p>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p>
<p>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p>
<p>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p>
<p>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p>
<p>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p>
<p>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p>
<p>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p>
<p>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p>
<p>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p>
<p>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p>
<p>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p>
<p>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p>
<p>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p>
<p>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p>
<p>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p>
<p>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p>
<h1>修订历史</h1>
<p>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n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n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n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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