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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游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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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游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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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旅游法(法律条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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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黑乙一]]></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10:2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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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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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信息</h1>
<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p>
<h1>简介</h1>
<p>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狭义的旅游法律（指尚在研究探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它表明，我们所指的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２５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叁号主席令予以公佈。</p>
<p>据不完全统计，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p>
<p>旅游法草案第二条将“旅游”概念的界定为“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被建议修改。 </p>
<h1>概念提出</h1>
<p>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旅游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p>
<p>旅游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大约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一些旅游业发展较早、较快、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由于认识到旅游立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如旅行社、导游等法律、法规。</p>
<p>在一般理论意义上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说的旅游法概念是广义的：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p>
<h1>产生背景</h1>
<p>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宗教旅行等。</p>
<p>1845年，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代理业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游代理商。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p>
<p>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p>
<p>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p>
<h1>立法背景</h1>
<p>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p>
<p>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p>
<p>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p>
<p>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p>
<h1>调整对象</h1>
<p>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 、经营 、参观 、游览 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p>
<p>例如，旅游者存在旅游的需求，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相互间即形成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买卖形式来实现的，为此，要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调整。旅游者同时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会形成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如财产继承、婚姻等，这些关系则分别由《继承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调整。 </p>
<h1>作用</h1>
<p>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p>
<h1>看点</h1>
<p>1、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涨价应举行听證会征求相关意见，景区提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p>
<p>2、景区超载接待——景区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疏导分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
<p>3、零负团费、安排购物——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p>
<p>4、导游吃回扣、服务费不清——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导游不得索取小费，被吊销导游證后叁年内不得申请。 </p>
<p>5、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p>
<h1>部分条例</h1>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p>
<p>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p>
<p>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p>
<p>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p>
<p>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p>
<p>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p>
<p>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p>
<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p>
<p>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p>
<h1>反馈情况</h1>
<p>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旅游法实施工作，在实施一周年之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潜力巨大。旅游法的颁布实施，非常及时，而且意义深远。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提升文明旅游水平，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旅游法的有效实施，使我国的旅游业不但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有法必依。”为做好这次检查，今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湖北、新疆开展了前期调研，研究提出了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p>
<p>8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的汇报。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分别由严隽琪、吉炳轩副委员长和我带队，数十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参加，赴陕西、浙江、海南、宁夏、四川5省（区）检查，听取了当地政府、旅游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旅行社、景区、交通、餐饮、购物等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实地查看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情况，广泛听取了导游和旅游者的反映。</p>
<p>检查组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手段，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在陕西、浙江等地采取不打招呼、不通知、不事先安排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对旅游市场秩序和公共服务进行针对性检查，对媒体曝光的“西安19人赴泰国旅游拒绝强迫消费被扔郊外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督查。此外，检查组委托北京、吉林、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西、甘肃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旅游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11月25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p>
</p>
<p> </p>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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