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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临时工劳动合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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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临时工劳动合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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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临时工劳动合同(法律学专业术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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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卡神]]></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11:16: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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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临时工劳动合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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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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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p>
</article>
<article>
<h1>定义</h1>
<p>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p>
<h1>适用范围</h1>
<h2 id="a-d8e6fdce">合同总则</h2>
<p>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p>
<p>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p>
<p>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p>
<p>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p>
<h2 id="a-492323a1">签订执行</h2>
<p>第五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p>
<p>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p>
<p>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p>
<p>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p>
<p>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p>
<p>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p>
<p>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p>
<p>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p>
<p>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p>
<p>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九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p>
<h2 id="a-cb92c263">招收管理</h2>
<p>第十条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p>
<p>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p>
<p>第十二条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p>
<p>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p>
<p>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p>
<p>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p>
<p>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p>
<p>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p>
<p>第十四条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p>
<p>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p>
<p>第十六条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p>
<h2 id="a-f76ac073">福利待遇</h2>
<p>第十七条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p>
<p>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p>
<p>第十八条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p>
<p>第十九条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p>
<p>第二十条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p>
<h2 id="a-9569d073">劳动保护</h2>
<p>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p>
<p>第二十二条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p>
<p>第二十三条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p>
<p>第二十四条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p>
<p>第二十五条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p>
<h2 id="a-87f20f18">合同罚则</h2>
<p>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p>
<p>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p>
<p>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p>
<h1>合同变更</h1>
<h2 id="a-4c770adf">合同变动</h2>
<p>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p>
<p>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p>
<p>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p>
<p>（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p>
<p>（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p>
<p>（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p>
<p>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p>
<p>（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p>
<p>（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p>
<p>（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p>
<p>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p>
<p>（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p>
<p>（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p>
<p>（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p>
<p>（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p>
<p>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p>
<p>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p>
<h2 id="a-e374bcac">约定事项</h2>
<p>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p>
<p>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元。</p>
<p>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元。</p>
<p>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p>
<p>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p>
<p>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p>
<p>7．其他需约定事项：</p>
<p>8．还有一些工安事项，如作业安全问题，上下班安全问题及理赔。</p>
<h1>合同效力</h1>
<p>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p>
<p>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p>
<p>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p>
<p>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p>
<p>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p>
<h1>适用法规</h1>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
<p>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p>
<p>（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p>
<p>（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p>
<p>（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p>
<p>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p>
<h1>法律特征</h1>
<p>一、合法性</p>
<p>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p>
<p>二、协商一致性</p>
<p>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p>
<p>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p>
<p>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p>
<p>四、等价有偿</p>
<p>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p>
<h1>新规定</h1>
<p>变化1：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要劳动部门审批</p>
<p>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p>
<p>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p>
<p>变化2：明确劳务派遣实施范围</p>
<p>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p>
<p>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p>
<p>变化3：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办法</p>
<p>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p>
<p>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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