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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奸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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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奸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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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奸罪(刑法罪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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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王启超]]></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22:10: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强奸罪]]></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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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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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p>
</article>
<article>
<h1>构成要件</h1>
<h2 id="a-70dbebbb">客体要件</h2>
<p>一、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p>
<p>二、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p>
<h2 id="a-009b5f69">客观方面</h2>
<p>（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p>
<p>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p>
<p>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p>
<p>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p>
<p>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p>
<p>（2）违背妇女意志</p>
<p>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p>
<p>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p>
<h2 id="a-0270a8ad">主体要件</h2>
<p>一般刑法观念认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虽然，随着近些年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女男强奸”模式，即所谓的“逆强奸”，还有“同性相奸”。这些都在扩大着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而刑法中仍然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使受害者状告无门，无法可依，也成为一种无奈。而这些另类的模式，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权且将主体定位于一般主体。</p>
<h2 id="a-5a67edc5">主观方面</h2>
<p>主观要件，毋须讨论，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尚未发生性行为就被旁人发现并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问题，不能达到性交的目的，罪犯就辩称其并未企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企图减轻罪责，逃脱惩罚。此时，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确对当时的时间、环境、客观情况和其行为做出认定，进行合乎常人思维的推定，做出判断。</p>
<h1>犯罪特征</h1>
<h2 id="a-35e8de0b">性质</h2>
<p>（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p>
<p>（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p>
<p>（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p>
<p>（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p>
<h2 id="a-4b2acd32">具备的特征</h2>
<p>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p>
<p>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p>
<p>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p>
<p>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p>
<p>“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p>
<h1>犯罪界定</h1>
<p>（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p>
<p>（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p>
<p>（3）行为方式：</p>
<p>“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p>
<p>“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p>
<p>（4）犯罪主体：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其中涉及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外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p>
<p>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p>
<p>（5）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p>
<p>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p>
<p>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p>
<p>（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p>
<p>（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p>
<p>（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p>
<p>（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p>
<p>（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p>
<p>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p>
<p>关于强奸（罪）的含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认定强奸罪规定：</p>
<p>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年《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p>
<p>外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立法和定义。</p>
<p>（1）美国模范刑法第二编第213条性犯罪中213-1条规定，有强奸及相关连犯罪中规定：①强奸。与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强奸罪。A.行为人以威力或以对任何人之杀人。B.重大身体伤害。C.过度痛苦或绑架等紧迫的胁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满10岁。</p>
<p>（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风化及公共道德与违禁行为中规定有强奸，第143条规定，“男子与非其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有以下情形者，为强奸罪：未经该妇女同意……”</p>
<p>（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主婚罪（强奸）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是强奸罪，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p>
<p>（4）欧洲原西德刑法分则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条规定有强奸妇女的行为，“①以强迫或对身体。生命立即之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行为者，处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节轻微者，处……”。西德东德统一后，现《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性的恐吓；强奸。①行为人A使用暴力，B通过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C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②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下……”。</p>
<p>（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p>
<p>（6）《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p>
<p>（7）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①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p>
<p>（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p>
<p>综上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日本、美国、加拿大、原西德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p>
<h1>犯罪认定</h1>
<p>1、罪与非罪的界限</p>
<p>（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p>
<p>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p>
<p>（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p>
<p>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p>
<p>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p>
<p>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p>
<p>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p>
<p>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婚内强奸的条文。</p>
<p>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p>
<p>4、“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p>
<p>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p>
<p>5、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p>
<p>“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p>
<p>“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p>
<p>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p>
<p>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p>
<p>6、强奸与通奸的区别</p>
<p>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p>
<p>（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p>
<p>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p>
<p>（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p>
<p>（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p>
<p>（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p>
<p>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p>
<p>7、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p>
<p>于2015年11月1日起，刑（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p>
<h1>犯罪处罚</h1>
<h2 id="a-8ead13bc">中国法定刑</h2>
<p>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p>
<p>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p>
<p>（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p>
<p>（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p>
<p>（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p>
<p>（四）二人以上轮奸的；</p>
<p>（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p>
<p>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p>
<p>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p>
<p>强奸幼女定罪：</p>
<p>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p>
<p>《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
<h2 id="a-8cabc588">域外立法例</h2>
<p>2018年7月30日、8月6日，印度人民院（下议院）和联邦院（上议院）先后通过了“2018年刑法（修正案）法案”，要求对强奸12岁以下幼女从严处罚，最低刑期为20年，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或死刑；若强奸一名16岁以下的女孩，最低刑罚已从10年延长至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对强奸妇女罪的最低刑罚，则从7年监禁延长至10年。此外，对所有强奸案的调查和审判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而处理强奸案上诉的期限为六个月；对于被控强奸或轮奸16岁以下女孩的嫌疑人，没有先行保释的规定，等等。</p>
<h1>犯罪案例</h1>
<p>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闽清县上莲街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学后，相约到上莲乡福里村小黄家中喝酒。酒后，被害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二楼的卧室休息时，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用绳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因被害人挣扎，没有捆绑成功。此后，三被告人等乘陈某某酒醉先后对其进行奸淫。</p>
<p>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轮奸被害人陈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大池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池的行为应属强奸未遂。因该案系二人以上轮奸，是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大池没有完成性行为，但其余二名被告人均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奸既遂，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该情节。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p>
<p>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小池、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p>
<p>与未满14岁女孩恋爱并发生性关系</p>
<p>2014年3月两名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少男少女，不顾家人反对而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结果因女方未满14周岁，年仅16岁的少年张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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