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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法传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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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法传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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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法传销(违法犯罪名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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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杜云飞]]></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23:13:5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非法传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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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非法传销（Illegal Pyramid selling）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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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非法传销（Illegal Pyramid selling）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为巨大利益驱使，众多参与者甚至诱骗其亲属加入，致使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同时，由于计酬方式是国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鉴别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最根本依据，王认为，《直销管理条例》也通过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直销员所获得的佣金只能来自于其直接销售额；各种形式的奖励、佣金、其他物质奖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表明了政府一个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场。</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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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基本解释</h1>
<h2 id="a-1ace5a8a">基本定义</h2>
<div></div>
<p>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p>
<p>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p>
<h2 id="a-867c8760">直销与传销</h2>
<p>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p>
<p>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p>
<p>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p>
<p>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p>
<p>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p>
<h1>法规条例</h1>
<h2 id="a-114256b3">相关文件及法规.</h2>
<p>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p>
<p>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令，2005年9月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其中，《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将先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两部法规已在8月31日晚开印，8月31日、9月1日两日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p>
<p>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p>
<h2 id="a-6f0d910b">“非法传销”</h2>
<div></div>
<p>《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
<h2 id="a-6a9da9d2">法规意义</h2>
<p>“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p>
<h1>直销限制</h1>
<h2 id="a-3e49154f">概述</h2>
<p>“对于业界一直担忧的问题，直销新法采取‘减法’逐步剔除原来并不适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直销研究专家王万军分析认为，从出台的两部条例来看，新规在个别地方已有所修改，使之更吻合市场发展的轨道。</p>
<p>“第一处改动:直销企业有了分销权”，王万军透露，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p>
<p>“第二处改动:取消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但新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王万军认为，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p>
<p>“第三处改动:有关退货时间改为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王万军透露，原来的规定前者是50日内，后者是60日内退货。对此，王认为，由于直销企业根据销售业绩拨付的奖金最长时间不会超过30天，此处改动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退货期太长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被动，也给直销员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冷静期。</p>
<p>此外，“条例的第四条‘生产型’三字去掉；第七条‘生产型企业’五个字也去掉了”，由此，王万军认为，新规给非生产型企业开出了一道可以依法进入直销业的闸口。</p>
<h2 id="a-65a2950c">明确界定</h2>
<p>“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以尽量避免直销开放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隐患”。同时，王万军认为，新出台的这两部条例清晰划分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将纯粹的拉人头以及金字塔式的销售结构纳入重拳治理之列。</p>
<p>同时，由于计酬方式是国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鉴别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最根本依据，王认为，《直销管理条例》也通过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直销员所获得的佣金只能来自于其直接销售额；各种形式的奖励、佣金、其他物质奖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表明了政府一个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场。</p>
<p>准入门槛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亦把非法传销企业挡在门外，为直销市场过滤一批不具有资格的企业。据悉，新规对准入门槛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并缴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在年销售额上也有要求。</p>
<h2 id="a-e4e93564">申请牌照</h2>
<p>《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注明：两份法规将先后于2005年12月1日、11月1日分别实施。故此，所有打算从事直销的企业将在12月1日之后，才能向其总部所属的商务管理部门提交牌照申请，再由当地商务部门提交国家商务部进行审核并颁布牌照。</p>
<p>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直销法规专家刘忠律师认为，从9月1日条例的颁布到11、12月条例的生效这个时间安排来看，中国政府给予了直销企业足够的时间进行适时调整。刘忠分析，根据目前申报批准程序须90个工作日来算，估计要到明年3月，首批获得中国直销牌照的企业才能正式在华运营直销。另有专家分析认为，《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表明政府将对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梳理。</p>
<p>“只要大家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我们就会在中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该两部条例或“严”或“松”的调整，康宝莱集团高层的说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心声。资料显示，2004年，整个中国直销业的营业额为350亿元左右，其中10家外资转型企业营业额为300亿元，内资企业整体营业额不到50亿元。有关专家预测，中国直销市场年增长率将有望达到20%甚至更高。</p>
<p>据此，中国市场现存的直销企业将从本月开始进入为期3个月的调整期。“不同企业在中国有着不同发展历程和发展模式，但相同的是——他们都将再次面临转变。”对此，世界直销商商会秘书长禹路认为，条例的出台是直销行业重新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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