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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法学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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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法学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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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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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荐股之王]]></dc:creator>
		<pubDate>Tue, 22 Nov 2022 23:35: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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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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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正文</h1>
<p>中国法学会于1982年7月在北京成立。成立大会推选杨秀峰为名誉会长,并选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67名。在第一次理事会上，选举武新宇为会长，张友渔、王一夫、梁文英、王汉斌、朱剑明、项淳一、甘重斗、钱端升、宦乡、陈守一和王叔文为副会长。同年12月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上，增选王仲方为理事、常务副会长，曹海波为副会长。1983年11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议。武新宇因健康原因辞去会长职务，会议推选张友渔为会长。</p>
<p>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的任务是：团结、组织和推动全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遵循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工作和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p>
<p>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5年。</p>
<p>中国法学会现有团体会员32个，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总数超过10万人。会员广泛分布于党政机关、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聚集了老、中、青等几代法学、法律人才的精华。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地方法学会共有297个，其中，省级法学会32个，副省级和大城市法学会15个，地（市）级法学会160个，县（市）级法学会86个。中国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有26个，基本上涵盖了法学主要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形成了以中国法学会为中枢，以各地方法学会为基础，以各研究会为依托的法学研究组织推动体系，切实担负起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积极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有创见的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充分发挥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积极开拓和发展对外法学交流工作，宣传我国法治的新进展，学习和借鉴外国推行法治的有益经验，以法学、法律的交往促进了政治、文化、经贸等关系的发展。中国法学会现已与世界40多个国家的法学法律组织和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访问、考察交流、专业培训、项目合作、课题研究、信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主办过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等重要国际会议。</p>
<p>中国法学会与港、澳、台法学界、法律界的联系不断加强，先后举办了“一国两制”法律研讨会、两岸法学思想交流研讨会等，并组团进行了互访。</p>
</p>
<p>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研究部、对外联络部、会员部和机关党委（人事部）等5个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学》杂志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法律年鉴》社、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和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p>
<p>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刊物有《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理论刊物），《民主与法制》（半月刊，综合性新闻刊物和《民主与法制时报》（周报，群众性法制宣传画报），《中国法律年鉴》（年刊，大型法律工具书）。《中国法学》杂志和《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出版了英文版。各地方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法制类刊物有60余种。这些刊物在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p>
<h1>宗旨任务</h1>
<p>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p>
<p>中国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参与法制宣传，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p>
<h1>历史沿革</h1>
<p>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新中国诞生前夕&#8211;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罗瑞卿、邓颖超、史良、沈钧儒、陈绍禹、张友渔、钱端升、张志让等90余人发起，在全国有近两千会员，周恩来总理是第一批会员。</p>
<p>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由新法学研究会推出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张志让、钱端升，由新政治学研究会推出王昆仑、雷洁琼等人，共同承担政法学会的筹备工作。</p>
</p>
<div></div>
<p>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柏年、钱端升，秘书长朱其文，副秘书长陈传纲、郭纶、雷洁琼。</p>
<p>1956年3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吴德峰、张友渔、包尔汉、钱端升，秘书长吴德峰（兼），副秘书长郭纶、雷洁琼、陈体强。</p>
<p>1958年8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谢觉哉、包尔汉、吴德峰、张志让、张友渔，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张志让、李士英、姚仲明、赵石生，候补书记欧阳景荣、郭纶。</p>
<p>1964年10月，政法学会举行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董必武、谢觉哉，会长吴德峰，副会长包尔汉、张志让、张友渔、张苏、武新宇，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韩幽桐、郭纶、杨化南、甘野陶、王慎之、王良。1965年增补王吉仁为副会长、书记处书记。</p>
<p>政法学会章程规定，政法学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宗旨为“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致力保卫世界人民民主自由及民族独立的原则，联合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促进世界和平民主运动”。政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研究活动；进行编辑出版工作；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p>
<p>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是政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选举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学会经常性事务；由会长、副会长和书记处成员组成执行局”。书记处下设研究部、国际联络部、编辑部、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编制45名。</p>
<p>政法学会在全国设立了上海、武汉、西安、南京、重庆、苏南等6个分会。新法学研究会、政法学会于建国初期及五六十年代在国内外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当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人民团体一起，列为全国性八大人民团体。</p>
<p>1949年7月，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作为全国性重要人民团体和召开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法学会成立后，为宣传新法制，批判旧法统，创办了《政法研究》、《政法译丛》等刊物，并成立了法律出版社；为团结法律工作者，组建了新法学研究院，对旧司法人员、律师、法学教授进行了培训；并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的各项工作。</p>
</p>
<p>新法学研究会于1949年10月参加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沈钧儒当选为副主席，柯柏年当选为理事。政法学会成立后，继承了这种关系，成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还被吸收为国际法协会的团体会员。1963年11月在几内亚科纳克里举行的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中国、日本、印尼、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等国的代表组成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常设机构&#8211;书记处，政法学会派书记处书记赵石生同志去几内亚任常驻代表。</p>
</p>
<p>1952年政法学会（筹委会）曾支持国际民主法协调查团赴朝鲜调查，揭露美帝细菌战的罪行。1964年又以国际民主法协团体会员的名义联系各国法律界进步人士，组织国际律师团，声援和营救被巴西反动当局非法逮捕的我国9名同胞。政法学会还先后参加亚洲法律工作者会议和第一、二届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声援亚非人民的正义斗争，并接待来自29个国家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p>
<p>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学会遭冲击，一度中断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了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在邓小平、彭真等同志倡议下，于1979年年末着手恢复政法学会。</p>
<p>1980年6月28日，成立了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有原政法学会领导成员参加的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小组。1981年1月，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1981年2月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杨秀峰，副主任张友渔、王一夫、谢邦治、梁文英、甘重斗、陈守一，委员25人，秘书长郭纶。</p>
<p>1982年7月22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恢复后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彭真同志作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7月23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彭真、韦国清、万里、习仲勋、杨尚昆等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大会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杨秀峰，会长武新宇（1982年7月-1983年11月），张友渔（1983年11月-1985年8月），王仲方（1985年8月-1986年5月），副会长王一夫、梁文英、王汉斌、朱剑明、项淳一、甘重斗、钱端升、宦乡、陈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广祥、盛愉，秘书长陈为典（1985年5月-1986年5月）。</p>
<p>1986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乔石、彭冲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二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钱端升、刘复之，会长王仲方，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任建新、顾明、李石生、高西江、鲁坚、梁国庆、张彦宁、王叔文、盛愉、张国华、高铭暄、甘绩华、陈为典，秘书长陈为典（1986年5月-1988年10月兼）、宋树涛（1988年10月-1991年5月）。</p>
<p>1991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了章程，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王汉斌、任建新，会长邹瑜，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林准、俞雷、佘孟孝、邹恩同、高西江、梁国庆、王叔文、孙琬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秘书长宋树涛。1993年增补宋树涛为副会长。</p>
<p>1997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王汉斌，会长任建新，常务副会长佘孟孝、孙琬钟，副会长邹恩同、梁国庆、罗豪才、张秀夫、陈冀平、牛平、王叔文、王家福、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罗锋、卞耀武、魏振瀛、孙在雍、宋树涛，秘书长宋树涛（兼）。</p>
</p>
<p>2003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并与全体代表合影留念，罗干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的祝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韩杼滨，常务副会长刘飏，副会长牛平、王景荣、石泰峰、刘法合、刘家琛、孙谦、孙在雍、朱苏力、宋大涵、宋树涛、张文显、陈冀平、周成奎、罗锋、段正坤、夏勇、徐显明、袁曙宏、曾宪义，秘书长宋树涛（兼）。</p>
<h1>会员与干部</h1>
<p>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中国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p>
<p>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向中国法学会提出申请，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p>
<p>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中国法学会，即为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p>
<p>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p>
<p>一、个人会员的权利：</p>
<p>(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p>
<p>(二)参加中国法学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p>
<p>(三)利用中国法学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中国法学会编印的资料；</p>
<p>(四)对中国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p>
<p>二、个人会员的义务：</p>
<p>(一)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执行中国法学会决议；</p>
<p>(二)承担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工作；</p>
<p>(三)提供研究成果；</p>
<p>(四)按期缴纳会费。</p>
<p>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p>
<p>一、团体会员的权利：</p>
<p>(一)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p>
<p>(二)参加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p>
<p>(三)利用中国法学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中国法学会编印的资料；</p>
<p>(四)对中国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p>
<p>二、团体会员的义务：</p>
<p>(一)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执行中国法学会决议；</p>
<p>(二)承担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工作；</p>
<p>(三)向中国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p>
<p>(四)按期缴纳会费。</p>
<p>现任会长韩杼滨中共党员。历任柳州铁路局桂林地区党工委书记，柳州铁路局团委书记、政治部副主任、局长，上海铁路局局长、党委书记，铁道部党组副书记、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部长、党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委员。</p>
<h1>组织机构</h1>
<p>全国会员代表大会</p>
<p>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p>
<p>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p>
<p>(一)制定和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p>
<p>(二)审议中国法学会工作报告；</p>
<p>(三)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p>
<p>(四)选举中国法学会理事。</p>
<p>理事会</p>
<p>一、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p>
<p>二、理事会的职权：</p>
<p>(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p>
<p>(二)审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p>
<p>(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p>
<p>(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p>
<p>常务理事会</p>
<p>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p>
<p>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p>
<p>(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p>
<p>(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p>
<p>(三)推举常务副会长；</p>
<p>(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p>
<p>(五)聘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p>
<p>(六)会长主持中国法学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p>
</p>
<p>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p>
<p>中国法学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p>
<p>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p>
<p>地方法学会</p>
<p>地方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p>
<p>中国法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家拨款；三、社会赞助；四、法律服务收入；五、其他收入。</p>
<p>职能部门</p>
<p>一、办公室主要职能</p>
<p>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情况综合，会议组织；协助会领导协调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综合性的文件、计划总结及重要文电的起草；了解、掌握法学会系统的综合性信息，编辑《要报》、《情况简报》；负责机关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和信访、档案及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对法学会各项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内部刊物《中国法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和图书资料、电子音像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房产、基建、物资装备及社会事务管理；负责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p>
<p>办公室主要领导</p>
<p>主任：刘剑</p>
<p>副主任：陶晓林、纪大新</p>
<p>二、研究部主要职能</p>
<p>负责与社会各界和社会科学各门类、法学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及地方法学会研究机构的联系；协同会员部参与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掌握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组织状况和工作情况；制定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学术研讨活动；参与法律、法规的草拟，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论证；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课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会同会员部组织对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审。</p>
<p>研究部主要领导</p>
<p>主任：方向</p>
<p>副主任：王海英</p>
<p>副局级巡视员：李涛</p>
<p>三、对外联络部主要职能</p>
<p>负责同国际的、区域的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学团体、法律团体和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的交往和合作。制定对外法学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了解国（境）外法学团体、法律团体的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参与国（境）外法学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换工作。</p>
<p>对外联络部主要领导</p>
<p>主任：谷昭民</p>
<p>副主任：尹宝虎</p>
<p>四、会员部主要职能</p>
<p>负责与地方法学会联系，掌握地方法学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指导地方法学会的工作；负责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组织发展，参与各研究会的筹建；负责会员发展、联络、管理、服务等工作，收缴、管理会费，掌握、分析会员队伍状况，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p>
</p>
<p>会员部主要领导</p>
<p>主任：梁毅</p>
<p>副局级巡视员：李存捧</p>
<p>五、人事部（机关党委）主要职能</p>
<p>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的工、青、妇工作。</p>
<p>人事部主要领导</p>
<p>副主任：刘晓朋</p>
<p>副局级巡视员：肖世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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