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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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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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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服(五种丧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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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东光太郎]]></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06:18: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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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五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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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五服，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中国古代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五服论”则指以天子为核心根据距离和亲疏画五个同心圆，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成为甸服，环绕天子建立起来的列国为侯服，侯服之外是被征服的中国人的国家为绥服或宾服，其外是要服和荒服。与五服论相匹配的制度为朝贡，其频率根据亲密程度而大有区别，甸服每日朝贡，侯服按月，绥服按季度，要服按年，而荒服则只朝贡一次。</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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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词典解释</h1>
<div></div>
</p>
<p>“五服”有4种含义：</p>
</p>
<p>1.古代王畿外围，以五百里为一区划，由近及远分为甸服﹑侯服﹑绥服（一曰宾服）﹑要服﹑荒服，合称五服。服，服事天子之意。《书·益稷》：“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孔：“五服，侯﹑甸﹑绥﹑要﹑荒服也。服，五百里。四方相距为方五千里。”又周称侯﹑甸﹑男﹑采﹑卫为五服。见《书·康诰》。</p>
</p>
<p>2.古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等服式。</p>
</p>
<p>3.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p>
</p>
<p>4.谓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p>
</p>
<h1>五等服式</h1>
</p>
<p>古代统治阶级的五等服式。《汉书·地理志》：“尧遭洪水，怀山襄陵，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贡。”</p>
</p>
<p>何谓“五服”？《国语·周语》记载，周穆王时祭公谋父曾阐发过“五服”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具体而言，即以王畿为中心，按相等远近作正方形或圆形边界，依次划分区域为“甸服”、“侯服”、“宾服”（汉书作“绥服”）、“要服”、“荒服”，是为“五服”。</p>
</p>
<p>《荀子·正论篇》云：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p>
</p>
<p>《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p>
</p>
<p>为什么说“五服”是理想政区制度？“</p>
</p>
<p>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p>
</p>
<p>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p>
<p>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p>
</p>
<p>研究五服制度，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古人的“天下”观念，对于研究秦以后两千多年中原王朝与周边族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秦以后的东亚政治形态具有很强的五服形态扩大的特点。</p>
</p>
<h1>丧服制度</h1>
</p>
<p>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p>
</p>
<p>斩衰</p>
</p>
<p>斩衰（音摧），丧服名。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p>
</p>
<p>齐衰</p>
</p>
<p>齐衰（音资崔，zīcuī），丧服名。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断处缉边，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齐衰”。有别于斩衰的毛边。</p>
</p>
<p>具体服制及穿著时间视与死者关系亲疏而定。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p>
<p>《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8230;&#8230;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p>
</p>
<p>大功</p>
</p>
<p>大功，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记·孝文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8230;&#8230;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清史稿·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p>
</p>
<p>小功</p>
</p>
<p>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p>
<p>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p>
</p>
<p>缌麻</p>
</p>
<p>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p>
</p>
<p>《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p>
</p>
<h1>共分为四等:</h1>
</p>
<p>一、父卒为母，为继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p>
</p>
<p>二、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又称“杖期”。服丧时手中执杖(俗谓哭丧棒)。</p>
</p>
<p>三、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已嫁女子为父母;孙、孙女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执杖，亦称“不杖期”。</p>
</p>
<p>四、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齐衰时，男子戴丧冠，女子用丧髻。另有绖带、绳履。商周时期已有其制。</p>
</p>
<p>《礼·檀弓卜》：“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书。’曾一曰：‘我币也与哉？”《仪礼·丧服》：“问者日：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秦汉以后历代沿用，形制稍有损益。尊卑皆可服之。《隋书·礼仪志六》：“皇后之凶服，斩衰、齐衰，降旁芬以下粥服。”《明史·礼志十四)：“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使不”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内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民国时期仍有此制。</p>
</p>
<h1>具体分四个等级</h1>
</p>
<p>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p>
</p>
<p>一、齐衰三年</p>
</p>
<p>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p>
<p>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p>
<p>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p>
</p>
<p>二、齐衰杖期</p>
</p>
<p>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p>
</p>
<p>三、齐衰不杖期</p>
</p>
<p>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p>
<p>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p>
<p>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p>
</p>
<p>四、齐衰三月</p>
</p>
<p>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p>
<p>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p>
</p>
<h2 id="a-518a03f6">制度</h2>
</p>
<p>“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p>
</p>
<p>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p>
</p>
<p>“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p>
</p>
<p>“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p>
</p>
<p>具体应用</p>
</p>
<p>1.斩衰，“衰”（读做“催”）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p>
</p>
<p>2.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p>
</p>
<p>3.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x27;大功&#x27;丧服。</p>
</p>
<p>4.小功，是轻于&#x27;大功&#x27;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p>
</p>
<p>5.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p>
</p>
<p>五服之外，古代还有一种更轻的服.丧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记载：朋友之间，如果亲自前去奔丧，在灵堂或殡.葬时也要披麻；如果在他乡，那就&#x27;袒免&#x27;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带缚髻。</p>
</p>
<p>演变</p>
</p>
<p>本来的五服指的是五种孝服，后来，五服也指代五辈人，比如在山东胶东半岛一带，有“五服之内为亲”的说法，就是利用上面那句话，往上推五代，从高祖开始，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凡是血缘关系在这五代之内的都是亲戚，即同出一个高祖的人都是亲戚，从高祖到自己是五代，就成为五服。五服之后则没有了亲缘关系，也可以通婚。一般情况下，家里有婚丧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内的人参加。</p>
</p>
<p>血缘关系中五服的计算方法：由于古代一夫一妻，有时有妾，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一服，即所谓“同胞”、“一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环。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琏，同曾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红楼梦》中荣国府贾政与宁国府的贾敬；同高祖父的是五服。</p>
</p>
<p>现代实行一夫一妻制，除非父亲离婚、丧偶后再婚再生育，一二服之间的区别通常消失，因此计算起来会令人困惑，错以为五服就是五代，实际上五服只四代。从祖父开始向上，不再分别妻妾的子女。</p>
</p>
<p>另外，对于长辈及晚辈的称呼实际上也是有相应的说法的。</p>
</p>
<p>由自己开始，上一辈为父亲，父之父为祖，祖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由自己往下，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kun）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p>
</p>
<p>（《尔雅·释亲》：“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即祖父)，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父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p>
</p>
<h2 id="a-5b189fc4">九族服图</h2>
<div></div>
</p>
<p>九族中，纵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这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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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丧礼中，穿孝主要是为了表示孝意或哀悼。这本来是出自周礼，是儒家的礼制，后来，又被人们引申成为亡人“免罪”。每个家族成员根据自己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和当时社会所公认的形式来穿孝、戴孝，称为“遵礼成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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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烈祖六世六世亲属竭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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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天祖五世袒免五世袒免，杀同姓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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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高祖一代一服四世缌亲四世而缌，服之穷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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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曾祖二代二服三世小功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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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祖三代三服二世大功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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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父四代四服一世衰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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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己五代五服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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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子六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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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孙七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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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曾孙八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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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玄孙九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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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来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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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id="a-60ba16df">出服之义</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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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出五服的意思是：亲属关系超过五代，不再为之服丧，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现代人多认为五服是五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五代算一服，出五服要二十五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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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也有一说为：一爷之孙不出服，以下一辈一服，总计八代。</p>
</p>
<p>民间有骂人祖宗八辈的，那意思就是把整个家族都骂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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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id="a-7cd2e70f">基本归结</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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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礼经上所记的一套丧服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世的丧服丧期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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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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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已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p>
</p>
<p>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已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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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最新界说</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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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农村所说的“五服”，指的是九族：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这九代以外的本家族的人是“出五服”的人，关系较远。今人以为，这一说，最正确。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流行这一说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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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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