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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民政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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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民政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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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广东省民政厅(政府部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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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书人]]></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1:49:4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东省民政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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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广东省民政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的，该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广东省民政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的，该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p>
</article>
<article>
<h1>职责调整</h1>
<p>（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p>
<p>（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p>
<p>（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p>
<p>（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p>
<p>（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p>
<p>（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p>
<h1>主要职责</h1>
<p>（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p>
<p>（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p>
<p>（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p>
<p>（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p>
<p>（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p>
<p>（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p>
<p>（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p>
<p>（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p>
<p>（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p>
<p>（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p>
<p>（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p>
<p>（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p>
<h1>内设机构</h1>
<p>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p>
<p>（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p>
<p>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p>
<p>（二）政策法规处。</p>
<p>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p>
<p>（三）计划财务处。</p>
<p>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省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p>
<p>（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
<p>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p>
<p>（五）安置处。</p>
<p>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p>
<p>（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p>
<p>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p>
<p>（七）社会救助处。</p>
<p>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p>
<p>（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p>
<p>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p>
<p>（九）区划地名处。</p>
<p>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p>
<p>（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p>
<p>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p>
<p>（十一）社会事务处。</p>
<p>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p>
<p>（十二）社会工作处。</p>
<p>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p>
<p>（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p>
<p>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p>
<h1>人员编制</h1>
<p>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p>
<h1>其他事项</h1>
<p>（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省民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p>
<p>（二）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p>
<h1>直属行政单位</h1>
<p>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p>
<p>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p>
<p>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p>
<p>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p>
<p>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p>
<p>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p>
<p>广东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社会救助业务在“粤省事”平台上线了包括群众在线申请低保、特困等救助，自助寻亲等共10项服务，但群众申请救助前无法判断自身符合哪些救助政策，影响了救助效率。为有效疏解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省民政厅部署开展“智慧救助惠民生”行动等13项具有民政鲜明特色的“办实事”实践活动。</p>
<p>为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6月29日，省民政厅召开2021年“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开展新党员入党宣誓和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表彰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以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动广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厅党组书记丁红都出席会议并讲话，厅长卓志强主持会议。省委党史学习教育第16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夏蔚到会指导。</p>
<p>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p>
<p>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p>
<h1>初始成立</h1>
<p>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p>
<p>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quot;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quot;的&quot;五个老有&quot;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p>
<h1>步入正轨</h1>
<p>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p>
<p>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quot;问题&quot;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p>
<p>工作&quot;三个转变</p>
<p>发挥&quot;三个作用&quot;，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p>
<p>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quot;三个转变&quot;，充分发挥好&quot;三个作用&quot;，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quot;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quot;十五&quot;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 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七、直属单位</p>
<p>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p>
<p>广东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p>
<p>广东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p>
<p>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p>
<p>广东省民政厅信息中心</p>
<p>广东省区划地名档案馆</p>
<p>广东省军用供应站</p>
<p>广东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p>
<p>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p>
<p>广东省江南医院</p>
<p>广东省西樵山复退军人医院</p>
<p>广东省杨村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p>
<p>广东省杨村救助安置站</p>
<p>广东省杨村社会福利院</p>
<p>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p>
<p>广东省救助安置中心</p>
<h1>工作动态</h1>
<p>省民政厅工作组到阳春市开展立法调研</p>
<p>10月16日下午，广东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省民政厅吴金卫副处长的带领下，到阳春市开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立法调研。</p>
<p>座谈会上，阳江市民政局副局长黎仕养介绍了村务公开工作中的亮点做法；阳春市民政局赖洪锦局长从“积极抓好阵地建设、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科学规范组织建设”三个方面汇报了该市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毫不讳言地指出工作中还存在“少数村干部思想顾虑多、规范化管理落实较难”等问题，并结合本市村务公开工作实际，就《条例》（征求意见稿）15条内容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与会的阳春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也纷纷结合本单位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p>
<p>吴金卫副处长对阳春市开展村务公开工作中的“三个建设”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把与会人员提出的各项坦诚性、建设性意见带回省厅研究，进一步对《条例》进行修订、充实和完善，使之更具备可行性与操作性。会后，在阳春市副市长余秀坤和民政局领导的陪同下，工作组一行赴阳春市岗美镇黄村、岗北两个村委会进行实地察看，真实掌握了村务公开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p>
<h1>地理位置</h1>
<p>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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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民政厅(政府部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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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达瓦西里]]></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06:35:0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东省民政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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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广东省民政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的，该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p>
</article>
<article>
<h1>职责调整</h1>
<p>（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p>
<p>（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p>
<p>（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p>
<p>（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p>
<p>（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p>
<p>（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p>
<h1>主要职责</h1>
<p>（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p>
<p>（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p>
<p>（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p>
<p>（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p>
<p>（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p>
<p>（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p>
<p>（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p>
<p>（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p>
<p>（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p>
<p>（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p>
<p>（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p>
<p>（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p>
<h1>内设机构</h1>
<p>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p>
<p>（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p>
<p>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p>
<p>（二）政策法规处。</p>
<p>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p>
<p>（三）计划财务处。</p>
<p>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省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p>
<p>（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
<p>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p>
<p>（五）安置处。</p>
<p>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p>
<p>（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p>
<p>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p>
<p>（七）社会救助处。</p>
<p>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p>
<p>（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p>
<p>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p>
<p>（九）区划地名处。</p>
<p>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p>
<p>（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p>
<p>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p>
<p>（十一）社会事务处。</p>
<p>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p>
<p>（十二）社会工作处。</p>
<p>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p>
<p>（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p>
<p>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p>
<h1>人员编制</h1>
<p>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p>
<h1>其他事项</h1>
<p>（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省民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p>
<p>（二）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p>
<h1>直属行政单位</h1>
<p>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p>
<p>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p>
<p>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p>
<p>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p>
<p>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p>
<p>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p>
<p>广东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社会救助业务在“粤省事”平台上线了包括群众在线申请低保、特困等救助，自助寻亲等共10项服务，但群众申请救助前无法判断自身符合哪些救助政策，影响了救助效率。为有效疏解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省民政厅部署开展“智慧救助惠民生”行动等13项具有民政鲜明特色的“办实事”实践活动。</p>
<p>为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6月29日，省民政厅召开2021年“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开展新党员入党宣誓和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表彰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以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动广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厅党组书记丁红都出席会议并讲话，厅长卓志强主持会议。省委党史学习教育第16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夏蔚到会指导。</p>
<p>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p>
<p>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p>
<h1>初始成立</h1>
<p>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p>
<p>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quot;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quot;的&quot;五个老有&quot;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p>
<h1>步入正轨</h1>
<p>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p>
<p>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quot;问题&quot;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p>
<p>工作&quot;三个转变</p>
<p>发挥&quot;三个作用&quot;，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p>
<p>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quot;三个转变&quot;，充分发挥好&quot;三个作用&quot;，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quot;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quot;十五&quot;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 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七、直属单位</p>
<p>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p>
<p>广东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p>
<p>广东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p>
<p>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p>
<p>广东省民政厅信息中心</p>
<p>广东省区划地名档案馆</p>
<p>广东省军用供应站</p>
<p>广东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p>
<p>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p>
<p>广东省江南医院</p>
<p>广东省西樵山复退军人医院</p>
<p>广东省杨村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p>
<p>广东省杨村救助安置站</p>
<p>广东省杨村社会福利院</p>
<p>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p>
<p>广东省救助安置中心</p>
<h1>工作动态</h1>
<p>省民政厅工作组到阳春市开展立法调研</p>
<p>10月16日下午，广东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省民政厅吴金卫副处长的带领下，到阳春市开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立法调研。</p>
<p>座谈会上，阳江市民政局副局长黎仕养介绍了村务公开工作中的亮点做法；阳春市民政局赖洪锦局长从“积极抓好阵地建设、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科学规范组织建设”三个方面汇报了该市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毫不讳言地指出工作中还存在“少数村干部思想顾虑多、规范化管理落实较难”等问题，并结合本市村务公开工作实际，就《条例》（征求意见稿）15条内容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与会的阳春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也纷纷结合本单位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p>
<p>吴金卫副处长对阳春市开展村务公开工作中的“三个建设”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把与会人员提出的各项坦诚性、建设性意见带回省厅研究，进一步对《条例》进行修订、充实和完善，使之更具备可行性与操作性。会后，在阳春市副市长余秀坤和民政局领导的陪同下，工作组一行赴阳春市岗美镇黄村、岗北两个村委会进行实地察看，真实掌握了村务公开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p>
<h1>地理位置</h1>
<p>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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