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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个人房产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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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个人房产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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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个人房产税(税收类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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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明前茶]]></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06:38: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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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个人房产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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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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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p>
</article>
<article>
<h1>起源</h1>
<p>个人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个人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个人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个人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个人房产税性质。</p>
<p>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个人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个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p>
<p>特点</p>
<p>1、个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p>
<p>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p>
<p>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p>
<p>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个人房产税，税率为1。2%。</p>
<p>纳税义务人</p>
<p>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p>
<p>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p>
<p>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p>
<p>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p>
<p>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个人房产税。</p>
<p>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部征收个人房产税。</p>
<p>征税对象</p>
<p>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p>
<p>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p>
<p>征税范围</p>
<p>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p>
<p>计税依据</p>
<p>从价计征</p>
<p>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p>
<p>个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p>
<p>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p>
<p>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p>
<h2 id="a-3f839004">从租计征</h2>
<p>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p>
<h2 id="a-f5ad0f8d">注意</h2>
<p>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个人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个人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个人房产税。</p>
<p>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个人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p>
<p>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p>
<p>税率</p>
<p>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p>
<p>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p>
<p>计算</p>
<p>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p>
<p>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p>
<h2 id="a-30eaa715">计算</h2>
<p>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p>
<p>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p>
<p>纳税时间</p>
<p>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p>
<p>纳税期限</p>
<p>个人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p>
<p>纳税地点</p>
<p>个人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p>
<p>纳税申报</p>
<p>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个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p>
<p>税收优惠</p>
<p>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个人房产税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p>
<p>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p>
<p>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p>
<p>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p>
<p>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房产税。</p>
<p>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p>
<p>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p>
<p>（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p>
<p>（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个人房产税。</p>
<p>（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个人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p>
<p>（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p>
<p>（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个人房产税。</p>
<p>（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p>
<p>（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个人房产税。</p>
<p>（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p>
<p>（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p>
<p>（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人房产税。</p>
<p>（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p>
<p>（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个人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p>
<p>相关法律</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p>
<p>文号：国发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1986-9-15</p>
<p>第一条个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p>
<p>第二条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p>
<p>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p>
<p>第三条个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p>
<p>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p>
<p>第四条个人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p>
<p>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个人房产税：</p>
<p>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p>
<p>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p>
<p>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p>
<p>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p>
<p>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p>
<p>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房产税。</p>
<p>第七条个人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p>
<p>第八条个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lt;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gt;的规定办理。</p>
<p>第九条个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p>
<p>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p>
<p>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p>
<p>房产转让的税收</p>
<p>一，契税：（受让人缴纳）</p>
<p>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p>
<p>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p>
<p>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p>
<p>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p>
<p>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p>
<p>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p>
<p>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p>
<p>二，印花税：</p>
<p>（1）合同印花税：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p>
<p>（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p>
<p>三，营业税（5%）</p>
<p>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p>
<p>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p>
<p>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个人所得税</p>
<p>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p>
<p>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p>
<p>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p>
<p>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p>
<p>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缴纳综合税款</p>
<p>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p>
<p>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p>
<p>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个人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p>
<p>个人房产税试点</p>
<p>个人房产税试点时间之所以比预期晚，可能由于该税种在支出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p>
<p>今年以来，个人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个人房产税，由此个人房产税的话题重新延续两会后的热度，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个人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个人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发改委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p>
<p>湖南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上述会议上表示，近期曾做过一个调研，发现房价高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分税收集中在开发环节。如果后移到销售和保有环节，不仅对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有好处，还能克服地方税收过于依赖房地产业的现状。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经锁定，房产税扩征只是时间问题。</p>
<p>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作为地方税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p>
<p>如此重要的税种，其配套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目前地方税种实行“收支两条线”，如果将个人房产税用于其他方面，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个人房产税的推出，势必伴随着其他税种的合并。有分析认为，这些因素正是个人房产税试点一再推后的原因。</p>
<p>至于产权确认、统计口径、税率等技术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经过近7年的实践，很多地方已具备了这些条件。</p>
<p>“不让试点城市吃亏”</p>
<p>对于试点城市来说，个人房产税试点带来的利大还是弊大，曾引起不少争论。据了解，在已经递交个人房产税试点方案的上海，有反对者认为，试点将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并在短期内推高房价，削弱上海的“城市竞争力”。</p>
<p>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也在上述会议上表示，个人房产税推出后，老百姓从现在的无税养房，变成纳税养房，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p>
<p>“不会让试点城市太亏，会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上述有关人士则表示，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的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但他并未透露具体试点城市。</p>
<p>此前，在传闻的试点城市中，上海、重庆、武汉等被提及，但有关部门迟迟未予公开。外界则普遍认为，上海最有可能先吃“螃蟹”。</p>
<p>据了解，在上海提交的个人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税率初定在0。5%~0。8%，略低于经营性物业的税率。但个人房产税征收是否会“照顾”自住型需求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目前尚不明确。</p>
<p>研究员：对股市利好</p>
<p>一位资深地产分析师表示，之前的预期是今年会推出个人房产税，地产股跌得很惨，但是地产股从底部反弹上来后，市场就已经开始预期今年不会推个人房产税了。</p>
<p>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如果2012年推行个人房产税试点，那么真正出台个人房产税将肯定会在2012年之后，对于地产股乃至大盘来说，这应该也算是一种预期内的利好。国信证券地产行业研究员黄道立认为，目前个人房产税试点细则还没出来，所以很难分析出具体有多大的影响。</p>
<p>21日，地产板块呈现震荡平稳走势，全天仅下跌0。51%，地产个股涨跌互现。</p>
<p>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调整</p>
<p>徐林说，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只对工业部门征收，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工业增值税具有不同环节抵扣的机制，而营业税不存在抵扣，服务业承担的税负比工业要高，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p>
<p>不过，他认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体制改革比较复杂，改革将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调整。营业税收入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p>
<p>或开征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p>
<p>在谈到个人房产税改革时，徐林说，我国将推进个人房产税改革。“这个税种我们一直在进行研究，它的开征也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p>
<p>徐林说，“我国还可能要开征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中国环境保护的压力非常大。如果排污企业，包括排污的个人，不缴纳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是不利的。</p>
<p>他说，我国社会保障的压力也非常大，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我们正在研究要将目前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这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p>
<p>个税征收体制“缺陷很多”</p>
<p>在谈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徐林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有很多缺陷。征收机制是通过工作单位在工资发放单位代缴的，并没有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一部分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偏高。“我们还有些征管的漏洞，可能有一部分人并没有缴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们下一步个税改革的主要方面。”</p>
<p>在资源税改革方面，徐林说，资源税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这个税种有利于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现在的资源税征收幅度不太高，而且是从量征收的。地方政府得到的税收收入还不够多。今后实施资源税费改革之后，资源富集的中西部地区在资源税方面得到的收益会进一步增加。这项改革将有利于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政收入。</p>
<p>上海率先试行个人房产税改革信号强烈</p>
<p>2010年10月7日傍晚时分，上海市政府“突然”公布最新楼市调控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积极做好个人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不同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实际上，在10月6日结束的“假日楼市——2010上海房地产秋季展示会”上，关于楼市调控细则即将出台的消息就已经传得沸沸扬扬，虽然根据主办方的统计，4天的“假日楼市”有14万人次观展，甚至超过了去年10月楼市最火时的同期房展会，但观望情绪始终弥漫在展会现场，“看的多，买的少”成为本届房展会最大特点之一。</p>
<p>分析人士认为，近日业内盛传上海即将出台楼市调控细则、上海或将成为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城市等消息，更是加重了购房者的观望心理。他们大都希望在调控政策细则出台后，能看到实质性的调控效果。</p>
<p>在房展会现场，有参展商表示，今后上海楼市走势将如何发展，关键还是要看上海楼市调控细则是否有更新的政策出台。某参展楼盘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上海也对家庭购房套数进行限制，再率先征收个人房产税，那么预计成交量将明显减少，而房价也可能会出现下跌。</p>
<p>事实证明，这位负责人的“预言”成真了，今天上海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上海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p>
<p>而关于个人房产税方面，《意见》也强调，要发挥税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个人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个人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意见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p>
<p>《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上海市居民在上海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p>
<p>此外，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此次还调整了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的允许交易期限，由此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3年。</p>
<p>《意见》强调，上海将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力度，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p>
<h1>相关案例</h1>
<p>案例一：</p>
<p>案情简介</p>
<p>杨某有自己的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杨某为人性格豪爽，对待朋友讲义气，出手大方，在朋友中破有威望。</p>
<p>李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某，杨某对刚参加工作的李某照顾有加，每次吃饭从不让李掏钱，这让李某觉得杨某够朋友，值得信赖。</p>
<p>一日，杨某在和李某吃饭时提出自己最近要接一笔生意，需要资金疏通关系，问李某能不能帮他的忙，李某想到平时受到杨某的照顾，当即答应借杨某8万元。杨某拿到钱后，对李某赞不绝口，认为他尊朋友爱友，是个值得交的好朋友。</p>
<p>此交借款没多久，杨某又找到李某称马上就要签合同了，但是前期的准备费用还差一部分，希望李某能再帮帮他的忙，李某就答应杨某再借他5万元。借到钱后，杨某就如失踪了一般，再也没有出现在李某面前。李某借完钱后有些着急，因为顾于朋友的面子，两次借款都没有欠条，而李某也只是听朋友说杨某有个公司，具体公司叫什么名字，在什么位置，以及杨某的个人情况，李某均毫不知情。想到这些，李某感到有些担心，因为他借给杨某的钱，有一部分是向家里和朋友借的，如果杨某不还款，自己也无力偿还他人。</p>
<p>正当李某为借款的事焦急万分的时候，杨某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告诉他，自己最近一直在忙生意的事情，没有时间和李联系，现在生意已经谈成了，合同也签了下来，可现在前期需要自己垫资，因此资金很紧张，一时无法还李的借款，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还向李写了一张借条，上面注明了还款日期。李某看着杨某如此坦诚，对于自己曾经怀疑过他，感觉内疚，当即收了欠条，并请杨某吃饭喝酒。</p>
<p>事情过了半年，李某借款的朋友有急用，要求李某还钱，李某才想到该向杨某要求还钱了，而这时，杨某的手机已经打不通了，李某再问其他认识杨某的人，都说只知道他自己开公司，为人大方，其他的都一无所知。这时，李某急如热锅上的蚂蚁，想想13万的巨款，自己一个月2、3000元的工资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还上。万般无奈之际，他找到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在了解了事情始末之后，律师根据李某提供的杨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杨某公司的全称，查到了杨某的住址，公司地址，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p>
<p>判决结果</p>
<p>法庭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的债权公务关系成立，判决杨某偿还李某的借款13万元。</p>
<p>法律依据</p>
<p>李与杨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保护。</p>
<p>事实分析</p>
<p>现实中因朋友、同事、同学、亲戚关系借钱的比较常见，很多时候碍于情面，出借方都不愿意要求对方出据借款凭证，当一方无力偿还，或有意赖帐时，债权人常因没有证据而导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民间借贷当事人，无论借款金额大小，还款期限长短均要出具书面借款凭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好有据可寻。</p>
<p>房产税如何计算从房产税开始公布征收的时候，已经不得不引起购房人的重视。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p>
<h1>如何计算</h1>
<p>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p>
<p>(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p>
<p>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p>
<p>(二)按租金收入计算，</p>
<p>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p>
<p>以上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p>
<p>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p>
<p>房产税如何计算例子：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多少元，房产税如何计算？</p>
<p>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p>
<p>房产税如何计算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p>
<p>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p>
<p>在现阶段，我国房产税如何计算主要实行因地制宜的房产税征收方式：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p>
<h1>优惠</h1>
<p>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p>
<p>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p>
<p>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p>
<p>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p>
<p>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p>
<p>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p>
<p>6、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p>
<p>7、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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