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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新技术企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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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新技术企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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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密集且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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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看不见的风景]]></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07:53:4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高新技术企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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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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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aa3aa570b.jpg" /></p>
<article>
<h1>简介</h1>
<p>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11个领域之内的企业；必须是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用于研发的投入必须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5%；企业的科技人员必须占到企业的20%～30%；真正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研究的人员必须占到10%以上等。到2005年，国家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达到3万家。</p>
<h1>标准</h1>
<div></div>
<p>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标准是：</p>
<p>（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p>
<p>（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p>
<p>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p>
<h1>国家优惠政策</h1>
<div></div>
<h2 id="a-1cf01a9d">国家统一政策</h2>
<p>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p>
<p>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p>
<h2 id="a-2bbd11d1">地方性政策</h2>
<p>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p>
<p>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p>
<p>深圳：</p>
<p>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p>
<p>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p>
<p>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p>
<p>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如下：</p>
<p>（一）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p>
<p>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p>
<p>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p>
<p>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p>
<p>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p>
<p>（二）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p>
<p>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p>
<p>2、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p>
<p>3、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p>
<p>4、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p>
<p>5、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p>
<p>6、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个人和集体科研项目予以无偿资金支持；</p>
<p>7、首都劳动模范：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p>
<p>8、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p>
<p>9、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由北京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p>
<p>（三）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p>
<p>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p>
<h1>优势</h1>
<p>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p>
<p>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p>
<p>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p>
<p>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p>
<p>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p>
<p>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p>
<p>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p>
<p>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p>
<p>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p>
<p>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p>
<h1>评分标准</h1>
<p>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p>
<p>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p>
<p>[说明]</p>
<p>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p>
<p>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p>
<p>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p>
<p>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p>
<p>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p>
<p>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4个实用新型专利。</p>
<p>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p>
<p>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p>
<p>[说明]</p>
<p>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p>
<p>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p>
<p>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p>
<p>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p>
<p>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p>
<p>（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p>
<p>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p>
<p>4、成长性指标 20分</p>
<p>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p>
<p>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p>
<p>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p>
<p>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p>
<h1>认定标准</h1>
<p>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p>
<p>（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p>
<p>（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p>
<p>（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p>
<p>（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p>
<p>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p>
<p>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p>
<p>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p>
<p>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p>
<p>（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p>
<p>（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p>
<p>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p>
<h1>注意事项</h1>
<p>1、由于材料比较繁杂，欲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尽量提早准备；</p>
<p>2、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p>
<p>3、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p>
<p>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p>
<h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h1>
<p>1、企业的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要认真的阅读相关文件与认定的标准，客观的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p>
<p>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表记表发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与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p>
<p>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与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认定的机构。</p>
<p>4、认定机构必要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的名单。</p>
<p>5、公示与颁发认定证书：在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司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话，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p>
<h1>申请材料</h1>
<p>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p>
<p>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p>
<p>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p>
<p>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p>
<p>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p>
<p>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p>
<h1>领域</h1>
<p>一、 电子信息技术 </p>
<p>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p>
<p>三、 航空航天技术</p>
<p>四、 新材料技术 </p>
<p>五、 高技术服务业 </p>
<p>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p>
<p>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p>
<p>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p>
<h1>技术领域</h1>
<p>电子信息技术</p>
<p>技术包括：软件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p>
<p>生物与新医药技术</p>
<p>技术包括：医药生物技术 ；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p>
<p>航空航天技术</p>
<p>技术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p>
<p>新材料技术</p>
<p>技术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化学品</p>
<p>高技术服务业</p>
<p>技术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p>
<p>新能源及节能技术</p>
<p>技术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p>
<p>资源与环境技术</p>
<p>技术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p>
<p>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p>
<p>改造传统产业</p>
<p>技术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先进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相关技术</p>
<p>全文见参考资料后附。</p>
<h1>管理办法</h1>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p>
<p>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p>
<p>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p>
<p>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p>
<p>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p>
<p>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p>
<p>（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p>
<p>（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p>
<p>（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p>
<p>（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p>
<p>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p>
<p>（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p>
<p>（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p>
<p>（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p>
<p>（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p>
<p>（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p>
<p>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p>
<p>（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p>
<p>（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p>
<p>（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p>
<p>（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p>
<p>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p>
<p>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p>
<p>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p>
<p>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p>
<p>（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p>
<p>（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p>
<p>（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p>
<p>（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p>
<p>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p>
<p>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p>
<p>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p>
<p>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p>
<p>（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p>
<p>（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p>
<p>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p>
<p>（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p>
<p>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p>
<p>（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p>
<p>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
<p>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p>
<p>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p>
<p>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p>
<p>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p>
<p>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p>
<p>（三）合规性审查</p>
<p>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p>
<p>（四）认定、公示与备案</p>
<p>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p>
<p>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p>
<p>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p>
<p>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p>
<p>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p>
<p>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p>
<p>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p>
<p>第四章 罚则</p>
<p>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p>
<p>（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p>
<p>（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p>
<p>（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p>
<p>（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p>
<p>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p>
<p>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p>
<p>第五章附则</p>
<p>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p>
<p>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p>
<p>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p>
<p>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p>
<p>高企认定的意义</p>
<p>对国家而言，高企认证虽然使经济上税收等收入减少，但有利于国家对高新技术在社会实际中应用的管理和操作，有利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干预，完善了本土市场的投资环境。</p>
<p>对社会而言，高企认证虽然破坏了行业间公平竞争，但针对我国高新技术型实业大幅落后于其他行业的现状，将产生明显改善；并且，高新技术企业大多与各高校有合作关系，高企认证对教育有一定裨益。</p>
<p>对企业而言，高企认证虽然要求苛刻，但是经过多年经营企业完全能够达到标准，其成功认证后享受到的税收等优惠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生存状况。</p>
<p>高新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p>
<p>经认定的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享受三免2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6年以后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p>
<p>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其它的一些相关认定，（如：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项目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安排大学生落户问题，也可以享受不同园区的地方优惠政策。</p>
<p>高新技术企业竞争优势分析</p>
<p>成本领先分析</p>
<p>根据波特的理论，成本优势是企业可能获得的竞争优势之一，基于此，许多企业将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战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领先的目标，加强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规划。尽管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很多，但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主要有规模经济和学习曲线效应。</p>
<p>一项价值活动的成本常常受制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产生于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来进行更大范围活动的能力；产生于更大的销量中分摊无形成本和研发费用的能力；也产生于随着一项活动的扩大，支持该项活动所需基础设施和间接费用的增长低于其扩大的比例。规模经济的关键是需求要有价格弹性，然而，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程度很高，具有较强的垄断性，没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价格和销量之间缺少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品的供求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顾客无从得知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价并不一定能带来销量的增长，规模经济效应也就无从发挥。</p>
<p>学习曲线是企业获取成本优势的又一重要因素。一项价值活动随着学习而导致其效率提高，随着时间的累积其成本会下降。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本降低的机制包括劳动效率的提高，资产利用率的提高和原材料更适合于工艺流程等。也就是反复做同一件事可能发现更有效的生产方法。然而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性较强，这意味着原有产品和工艺流程持续的时间可能较短，而通过学习提高效率直至降低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比较快，因此，它可能面临着不断向上位移的学习曲线，产品的单位成本由于分摊了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而难以降低，成本领先优势难以获取。</p>
<p>差异化分析</p>
<p>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营销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同质化，不但是产品的同质化，甚至连营销策略和技巧都趋于同质化，企业纷纷陷入价格战、广告战、终端战和促销战的泥潭之中，所以追求产品和营销模式的差异化已经成了企业持续获得动态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然战略手段。 无论是成本领先还是差异化，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高收益。如前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成本领先战略难以奏效，因此，差异化就成为其必然选择。而差异化营销战略的选择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自然结果。高新技术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创新动能和创新能力较强，而创新与产品的差异化是正相关关系。进一步讲，差异化又与产品的相对价格成正比，而高的相对价格就意味着高收益。创新而获取高收益会反过来会刺激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力度以促进创新，这是一个良性循环[3]</p>
<p>2013年度高新认定复审通知</p>
<p>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p>
<p>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2013年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4]：</p>
<p>一、进度安排</p>
<p>2013年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共分4批办理，其中：</p>
<p>（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集中1批办理，需参加资格复审的企业范围为本市2010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递交材料。</p>
<p>（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办理。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递交申报材料，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递交申报材料，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递交申报材料。</p>
<p>二、申报材料</p>
<p>申请认定及资格复审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认定及资格复审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p>
<p>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及时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应递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申请资格复审的企业还应递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材料一致。</p>
<p>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资格复审企业应在申报材料封面标注“复审”字样。</p>
<p>三、材料受理</p>
<p>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由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p>
<p>认定办公室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受理各区县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报送材料。</p>
<p>四、其他事项</p>
<p>（一）企业在资格复审前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办理更名手续，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企业办理更名手续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中关村创新平台受理窗口。</p>
<p>（二）申请资格复审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依照市科委网站“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区”栏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册 企业找回密码等相关问题操作说明》办理找回手续。</p>
<p>特此通知。</p>
<p>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p>
<p>北京市财政局</p>
<p>北京市国家税务局</p>
<p>北京市地方税务局</p>
<p>2013年4月23日</p>
<h1>相关法规</h1>
<p>《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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