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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交强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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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交强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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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交强险(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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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墨时谦]]></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17:20: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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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交强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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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p>
</article>
<article>
<h1>概述</h1>
<p>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p>
<p>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p>
<p>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根据2012年2月15日中美双方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显示，中国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p>
<h1>意义</h1>
<p>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随着配套措施完善，交强险最终于2007年7月1日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p>
<p>“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p>
<h1>特点</h1>
<p>《交强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承保机构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该险种的强制性不仅包括投保者——机动车所有者，同时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p>
<p>不入此项保险处规定保额两倍罚款，《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p>
<p>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保险标志：《交强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p>
<h1>被保险对象</h1>
<p>该险种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p>
<p>实行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交强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p>
<p>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p>
<h1>费率</h1>
<p>《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车辆可以享有优惠费率，多次肇事承担较高费率，即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自2006年6月19日首次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年2月1日第2次实行新的调整费率。拖拉机费率未作调整，各省实行的费率不同。</p>
<h1>浮动</h1>
<p>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p>
<h1>赔偿限额</h1>
<p>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p>
<p>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p>
<p>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p>
<p>但是，该费率方案在2008年1月18日经由保监会批准，予以修改。保监会的文件为《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经过修改后的责任限额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p>
<p>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p>
<p>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p>
<h1>单证和标志</h1>
<p>2006年6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p>
<h2 id="a-6baac74b">单证</h2>
<p>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p>
<p>单证分为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和批单三个类别。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及批单必须电脑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据实补录到电脑系统内。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p>
<p>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均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p>
<h2 id="a-9af3a4b8">标志</h2>
<p>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p>
<p>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p>
<p>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毫米、宽为75毫米。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毫米，宽为60毫米，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p>
<h1>交强险的免赔范围</h1>
<p>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只有下例四个条件是免赔的</p>
<p>(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p>
<p>(二)驾驶人醉酒的；</p>
<p>(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p>
<p>(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p>
<p>强制险赔偿范围比较广，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属于强制险赔偿范围。强制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三部分，并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制度，具体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情况，所对应的最高赔付金额是不一样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时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p>
<h1>拟试点地区差异费率</h1>
<p>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披露的交强险业务情况显示，2010年交强险承保亏损高达97.1亿元，即使加上投资盈利，经营亏损也达到72.4亿元。事实上，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执行以来，除2008年实现承保利润外，其他年度均承保亏损，且亏损幅度有扩大趋势。同时交强险经营出现“东西差异”，东部发达省份因高赔付率而亏损严重，而中西部实现盈利。</p>
<h2 id="a-b3cdd267">亏损巨大</h2>
<p>我国从2008年2月起下调交强险的基准费率，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每年1050元降为950元，交强险总保险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受政策影响，续保汽车业务单均保费从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达24%。</p>
<p>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大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在记者近日统计的33家财险公司的交强险年报数据中发现，其中仅有两家公司交强险盈利：平安财险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而在亏损的阵营里，人保财险亏损最大，其次是中华联合保险。</p>
<p>其实根据记者所了解到的，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在承保规模扩大的同时，亏损也在增加。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755亿元，赔付621亿元，赔付率比2009年增长4.3个百分点。</p>
<h2 id="a-1689bf66">赔付成本上升</h2>
<p>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交强险亏损表面看是全国性的，但实际上受车辆多少、交通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地区差异性很大。有些地区亏损严重，有的则有盈余或盈亏平衡，这也是为什么交强险经营出现严重“东西差异”的原因。</p>
<p>“赔偿成本的提高，是导致承保亏损的一大原因。”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用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至去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高达41%。</p>
<h2 id="a-d608f9db">要涨价</h2>
<p>“亏损如此严重？会不会跟着涨价呢？”车主付先生很是担心。他认为，跟12万元的保额相比，现在一年900多元保费已经不算低了。“我还得投商业车险，如果交强险再涨价，车主的负担可够重的。”</p>
<p>也有专家认为亏损部分应该由国家提供补贴，而不是提高保费，“作为政策性的强制保险，其所导致的亏损问题应由国家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方式解决。”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p>
<h2 id="a-1bd21745">拟试点地区差异费率</h2>
<p>大多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保费在2010年已经出现了“缺氧”现象，2011年的交强险保费充足率将面临更大挑战。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将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推进交强险地区差异费率试点。</p>
<p>其实保监会已在部分地区推动开展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研究，如去年保监会给江苏保监局下发《关于江苏省实施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改革试点的批复》(这是由于江苏</p>
<p>经济发达成为全国交强险亏损重镇，交强险经营的亏损逐年增加)，但目前因各种费率浮动因子的调整、车型情况较复杂，还未出正式的方案。相信，在试点过程中</p>
<p>如果取得期待效果的话，那么交强险地区差异费率将会推广全国，以扭转交强险亏损局面。</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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