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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职务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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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职务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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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职务犯罪(违法犯罪行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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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高坚果]]></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18:29: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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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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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基本解释</h1>
<p>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p>
<p>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p>
<p>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p>
<h1>构成要件</h1>
<div></div>
<p>1、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中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p>
<p>2、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p>
<p>3、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p>
<p>4、客观要件：中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p>
<h1>种类</h1>
<div></div>
<p>中国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p>
<p>1、贪污贿赂犯罪，在中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p>
<p>（1）、贪污罪</p>
<p>（2）、挪用公款罪</p>
<p>（3）、受贿罪</p>
<p>（4）、单位受贿罪</p>
<p>（5）、行贿罪</p>
<p>（6）、对单位行贿罪</p>
<p>（7）、介绍贿赂罪</p>
<p>（8）、单位行贿罪</p>
<p>（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p>
<p>（10）、隐瞒境外存款罪</p>
<p>（11）、私分国有资产罪</p>
<p>（12）、私分罚没财物罪</p>
<p>2、渎职罪在中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p>
<p>（1）、滥用职权罪</p>
<p>（2）、玩忽职守罪</p>
<p>（3）、枉法追诉裁判罪</p>
<p>（4）、私放在押人员罪</p>
<p>（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p>
<p>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p>
<p>（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p>
<p>（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p>
<p>（3）、刑讯逼供罪</p>
<p>（4）、暴力取证罪</p>
<p>（5）、虐待被监管人罪</p>
<p>（6）、报复陷害罪</p>
<p>（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p>
<h1>立案标准</h1>
<div></div>
<p>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p>
<p>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p>
<p>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p>
<p>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p>
<p>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p>
<p>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p>
<p>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p>
<p>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p>
<p>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p>
<p>贪污罪：10万元以上;</p>
<p>受贿罪：10万元以上;</p>
<p>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p>
<h1>特点</h1>
<p>1、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p>
<p>2、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p>
<p>3、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p>
<p>4、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p>
<h1>影响</h1>
<p>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p>
<p>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p>
<h1>危害性</h1>
<h2 id="a-fc4febed">动摇国家政权根基</h2>
<p>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p>
<p>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p>
<h2 id="a-e9bce6bd">破坏国家秩序</h2>
<p>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p>
<p>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p>
<p>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p>
<h2 id="a-4c28932f">破坏市场经济</h2>
<p>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p>
<p>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专家分析，中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p>
<h1>法律法规</h1>
<p>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试行。</p>
<p>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p>
<p>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p>
<p>《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p>
<p>比对起诉书判决进行审查。《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p>
<p>《规定》的执行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p>
<p>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依照《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p>
<p>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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