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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公安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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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公安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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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公安厅(地方职能部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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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加隆]]></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22:08:0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东省公安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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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广东省公安厅（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县（市、区）设公安（分）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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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广东省公安厅（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县（市、区）设公安（分）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e95d247eb.jpg" /></p>
<article>
<h1>领导信息</h1>
<p>王志忠：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p>
<p>杨日华：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p>
<p>汤 波：厅党委委员、特勤局党委书记、局长。</p>
<p>江理达：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p>
<p>林伟雄：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国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守应：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瑞球：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p>
<p>张 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郭向阳：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h1>机构职责</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p>
<p>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p>
<p>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p>
<p>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p>
<p>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p>
<p>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p>
<p>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p>
<p>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p>
<p>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p>
<p>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p>
<p>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p>
<p>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p>
<p>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p>
<p>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p>
<p>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p>
<div></div>
<h1>着装规定</h1>
<p>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p>
<p>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p>
<p>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p>
<p>（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p>
<p>（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p>
<p>（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p>
<p>（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p>
<p>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p>
<p>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p>
<p>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p>
<p>（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p>
<p>（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p>
<p>（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p>
<p>（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p>
<p>（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p>
<p>（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p>
<p>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p>
<p>（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p>
<p>（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p>
<p>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p>
<p>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p>
<p>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p>
<p>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p>
<p>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p>
<p>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p>
<p>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p>
<p>（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p>
<p>（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p>
<p>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p>
<p>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p>
<p>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p>
<p>第十九条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h1>义务</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p>
<p>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p>
<p>（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p>
<p>（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p>
<p>（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p>
<p>（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p>
<p>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p>
<p>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p>
<p>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p>
<h1>权利</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p>
<p>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p>
<p>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p>
<p>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p>
<p>（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p>
<p>（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p>
<p>（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p>
<p>（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p>
<p>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p>
<p>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p>
<p>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p>
<p>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p>
<p>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p>
<p>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p>
<p>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p>
<p>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p>
<p>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p>
<p>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p>
<p>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p>
<p>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p>
<p>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p>
<p>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p>
<h1>信息公开指南</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p>
<p>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p>
<p>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p>
<p>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p>
<p>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p>
<p>（一）机构职能</p>
<p>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等。</p>
<p>（二）规章文件</p>
<p>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p>
<p>（三）规划计划</p>
<p>主要包括：公安厅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p>
<p>（四）业务工作</p>
<p>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p>
<p>（五）统计数据</p>
<p>主要包括：全省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等。</p>
<p>（六）其他</p>
<p>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公安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p>
<p>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为：信息名称、信息来源、创建日期、发表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责任编辑。</p>
<p>1、信息名称。简要描述广东省公安厅公开信息内容。</p>
<p>2、信息来源。描述公开信息内容的出处。</p>
<p>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p>
<p>二、获取形式</p>
<p>（一）主动公开</p>
<p>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p>
<p>公开形式</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p>
<p>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2．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p>
<p>3．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关机构职能、规章文件、业务工作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p>
<p>公开时限</p>
<p>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二）依申请公开</p>
<p>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提出申请</p>
<p>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p>
<p>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p>
<p>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p>
<p>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p>
<p>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p>
<p>申请处理</p>
<p>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p>
<p>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p>
<p>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
<p>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p>
<p>收费标准</p>
<p>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p>
<p>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p>
<p>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p>
<p>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p>
<p>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p>
<p>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p>
<p>1．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政编码：510050</p>
<p>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2．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p>
<p>（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3.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仅受理出入境管理、外国人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 邮政编码：510030</p>
<p>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p>
<p>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仅受理交通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388号 邮政编码：510050</p>
<p>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四、其他</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p>
<p>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p>
<h1>交通指引</h1>
<p>1、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中路，在小北路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路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4路、189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56路、271路、278路280路、297路、545路、549路、550路、810路、109路电车、110路电车及111路电车。</p>
<p>2、搭乘公交车至小北路，在小北花圈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花圈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6路、66路、184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33路、544路及864路。</p>
<p>3、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东路，在广东电视台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广东电视台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9路、191路、218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34路、256路、284路、522路、545路、810路及886路。</p>
<h1>所获荣誉</h1>
<p>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管理与行动处一队入选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p>
<p>2020年11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审计处获“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p>
<p>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水域治安管理处被表彰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p>
<h1>联系方式</h1>
<p>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编：510050 总机：020-83832980</p>
<p>网站：http://www.gdga.gov.cn</p>
<h1>内设机构</h1>
<p>广东公安厅警务督察队：  020-83110548 </p>
<p>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020-83119134 </p>
<p>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020-83110906 </p>
<p>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020-83111536（咨询）、36220800（投诉）</p>
<p>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020-82133070  </p>
<p>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020-87593535（举报）、87119040 </p>
<p>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020-83111000（投诉）、83119147（咨询）</p>
<p>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020-36220033-26814（值班）、83111795、83111796  </p>
<p>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020-83119916 </p>
<p>广东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 020-83111222 </p>
<p>广东省公安厅采购办：020－8311098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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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公安厅(地方职能部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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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二掌柜]]></dc:creator>
		<pubDate>Wed, 23 Nov 2022 20:02:5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东省公安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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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广东省公安厅（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县（市、区）设公安（分）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广东省公安厅（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县（市、区）设公安（分）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cd37eeeaf.jpg" /></p>
<article>
<h1>领导信息</h1>
<p>王志忠：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p>
<p>杨日华：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p>
<p>汤 波：厅党委委员、特勤局党委书记、局长。</p>
<p>江理达：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p>
<p>林伟雄：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国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守应：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黄瑞球：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p>
<p>张 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p>郭向阳：厅党委委员、副厅长。</p>
<h1>机构职责</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p>
<p>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p>
<p>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p>
<p>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p>
<p>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p>
<p>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p>
<p>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p>
<p>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p>
<p>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p>
<p>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p>
<p>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p>
<p>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p>
<p>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p>
<p>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p>
<p>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p>
<div></div>
<h1>着装规定</h1>
<p>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p>
<p>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p>
<p>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p>
<p>（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p>
<p>（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p>
<p>（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p>
<p>（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p>
<p>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p>
<p>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p>
<p>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p>
<p>（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p>
<p>（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p>
<p>（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p>
<p>（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p>
<p>（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p>
<p>（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p>
<p>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p>
<p>（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p>
<p>（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p>
<p>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p>
<p>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p>
<p>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p>
<p>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p>
<p>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p>
<p>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p>
<p>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p>
<p>（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p>
<p>（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p>
<p>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p>
<p>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p>
<p>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p>
<p>第十九条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h1>义务</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p>
<p>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p>
<p>（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p>
<p>（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p>
<p>（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p>
<p>（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p>
<p>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p>
<p>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p>
<p>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p>
<h1>权利</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p>
<p>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p>
<p>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p>
<p>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p>
<p>（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p>
<p>（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p>
<p>（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p>
<p>（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p>
<p>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p>
<p>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p>
<p>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p>
<p>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p>
<p>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p>
<p>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p>
<p>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p>
<p>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p>
<p>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p>
<p>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p>
<p>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p>
<p>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p>
<p>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p>
<p>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p>
<h1>信息公开指南</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p>
<p>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p>
<p>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p>
<p>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p>
<p>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p>
<p>（一）机构职能</p>
<p>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等。</p>
<p>（二）规章文件</p>
<p>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p>
<p>（三）规划计划</p>
<p>主要包括：公安厅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p>
<p>（四）业务工作</p>
<p>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p>
<p>（五）统计数据</p>
<p>主要包括：全省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等。</p>
<p>（六）其他</p>
<p>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公安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p>
<p>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为：信息名称、信息来源、创建日期、发表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责任编辑。</p>
<p>1、信息名称。简要描述广东省公安厅公开信息内容。</p>
<p>2、信息来源。描述公开信息内容的出处。</p>
<p>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p>
<p>二、获取形式</p>
<p>（一）主动公开</p>
<p>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p>
<p>公开形式</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p>
<p>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2．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p>
<p>3．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p>
<p>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关机构职能、规章文件、业务工作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p>
<p>公开时限</p>
<p>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二）依申请公开</p>
<p>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提出申请</p>
<p>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p>
<p>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p>
<p>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p>
<p>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p>
<p>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p>
<p>申请处理</p>
<p>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p>
<p>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p>
<p>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
<p>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p>
<p>收费标准</p>
<p>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p>
<p>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p>
<p>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p>
<p>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p>
<p>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p>
<p>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p>
<p>1．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政编码：510050</p>
<p>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2．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p>
<p>（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3.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仅受理出入境管理、外国人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 邮政编码：510030</p>
<p>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p>
<p>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仅受理交通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p>
<p>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388号 邮政编码：510050</p>
<p>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p>
<p>四、其他</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p>
<p>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p>
<h1>交通指引</h1>
<p>1、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中路，在小北路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路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4路、189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56路、271路、278路280路、297路、545路、549路、550路、810路、109路电车、110路电车及111路电车。</p>
<p>2、搭乘公交车至小北路，在小北花圈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花圈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6路、66路、184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33路、544路及864路。</p>
<p>3、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东路，在广东电视台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广东电视台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9路、191路、218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34路、256路、284路、522路、545路、810路及886路。</p>
<h1>所获荣誉</h1>
<p>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管理与行动处一队入选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p>
<p>2020年11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审计处获“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p>
<p>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水域治安管理处被表彰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p>
<h1>联系方式</h1>
<p>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编：510050 总机：020-83832980</p>
<p>网站：http://www.gdga.gov.cn</p>
<h1>内设机构</h1>
<p>广东公安厅警务督察队：  020-83110548 </p>
<p>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020-83119134 </p>
<p>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020-83110906 </p>
<p>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020-83111536（咨询）、36220800（投诉）</p>
<p>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020-82133070  </p>
<p>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020-87593535（举报）、87119040 </p>
<p>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020-83111000（投诉）、83119147（咨询）</p>
<p>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020-36220033-26814（值班）、83111795、83111796  </p>
<p>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020-83119916 </p>
<p>广东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 020-83111222 </p>
<p>广东省公安厅采购办：020－8311098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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