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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产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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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产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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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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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小气财神]]></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4:25: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产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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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b0a840c4f.png" /></p>
<article>
<h1>定义</h1>
<p>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p>
</p>
<div></div>
</p>
<h1>相关法律规定</h1>
<h2 id="a-0bf9b58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h2>
<p>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p>
<h2 id="a-055835a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2>
<p>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
<p>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p>
<h2 id="a-9b34fae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2>
<p>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p>
<p>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p>
<p>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p>
<h1>产假时间</h1>
<p>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p>
<p>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在通过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p>
<h1>合法待遇</h1>
<h2 id="a-80c60121">相关待遇</h2>
</p>
<div></div>
</p>
<p>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p>
<p>2、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p>
<p>3、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p>
<p>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p>
<h2 id="a-56febd2c">生育保险相关待遇</h2>
<p>1、生育医疗费。</p>
<p>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p>
<p>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p>
<p>2、生育津贴。</p>
<p>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p>
<h1>案例分析</h1>
<p>案例：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与某摄影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p>
<h2 id="a-91fb64f7">案情介绍</h2>
<p>【裁判要旨】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p>
<p>【案情】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育一女。2018年2月12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摄影部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11804元。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p>
<h2 id="a-b09eb5fb">案件评析</h2>
<p>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中，李某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支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对于大部分女职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两次，单位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条件。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p>
</p>
</article>
<div class="mt-3 mb-3" style="max-width: 770px;height: auto;">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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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title>
		<link>https://www.aitaocui.cn/article/32010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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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白驼山壮骨粉]]></dc:creator>
		<pubDate>Thu, 24 Nov 2022 13:23:2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产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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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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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定义</h1>
<p>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p>
</p>
<div></div>
</p>
<h1>相关法律规定</h1>
<h2 id="a-0bf9b58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h2>
<p>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p>
<h2 id="a-055835a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2>
<p>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
<p>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p>
<h2 id="a-9b34fae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2>
<p>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p>
<p>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p>
<p>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p>
<h1>产假时间</h1>
<p>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p>
<p>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在通过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p>
<h1>合法待遇</h1>
<h2 id="a-80c60121">相关待遇</h2>
</p>
<div></div>
</p>
<p>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p>
<p>2、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p>
<p>3、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p>
<p>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p>
<h2 id="a-56febd2c">生育保险相关待遇</h2>
<p>1、生育医疗费。</p>
<p>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p>
<p>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p>
<p>2、生育津贴。</p>
<p>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p>
<h1>案例分析</h1>
<p>案例：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与某摄影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p>
<h2 id="a-91fb64f7">案情介绍</h2>
<p>【裁判要旨】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p>
<p>【案情】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育一女。2018年2月12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摄影部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11804元。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p>
<h2 id="a-b09eb5fb">案件评析</h2>
<p>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中，李某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支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对于大部分女职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两次，单位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条件。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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