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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藏天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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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藏天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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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藏天葬(少数民族传统丧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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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声无哀乐]]></dc:creator>
		<pubDate>Thu, 24 Nov 2022 16:16: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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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天葬是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的一种传统丧葬方式，人死后把尸体拿到指定的地点让鹰（或者其他的鸟类、兽类等）吞食，天葬核心是灵魂不灭和轮回往复，死亡只是不灭的灵魂与陈旧的躯体的分离，是异次空间的不同转化，西藏人推崇天葬，是认为拿“皮囊”来喂食秃鹫，是最尊贵的布施，体现了大乘佛教波罗蜜的最高境界——舍身布施。而非网络旅游指南中说的“天葬可以让灵魂上天堂”之类的谬传，藏传佛教里没有“人死了可以上天堂”的说法。跟土葬，水葬，火葬一样，是一种信仰，一种表达对死者的哀悼的一种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从其起源、形式、内容以及仪式的实施，都要受到自然地理环境和生业方式以及外来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乃至不同的社会阶层都会形成不同的天葬仪式。</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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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史料记载</h1>
<p>在中国古书中就有关于天葬的记载。例如，“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周易·系辞传》</p>
<p>“盖上也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蚊嘬之。”——《孟子˙滕文公上》</p>
<p>在现代社会的一些地区的人群中天葬仪式依然存在。</p>
<h1>代表民族</h1>
<h2 id="a-4cfd2627">马赛族</h2>
<p>生活在非洲东部地区的马赛族人，他们死后将死者的全身用水洗干净之后，细细地涂上一层奶油，放在屋内中央位置，亲属们默跪在遗体四周做一天的祈祷，随后村中长老引路，众人抬着遗体来到荒郊野外，将遗体放在那里，任野兽吞食，飞鸟叼啄，借此表示马塞人死也不同土地结缘。再如，印度境内的帕西人中仍然存在天葬仪式。帕西人中“绝大部分成员仍信仰琐罗亚斯德教，保持原生活习俗”。在琐罗亚斯德教现存的经典《曾德－阿维斯陀经》（Zend－Areta）中有记载，琐罗亚斯德教徒“要把死者放在鸟兽出没的山顶上，让噬鸟喙”。</p>
<div></div>
</p>
<h2 id="a-c0f8727e">蒙古族</h2>
<p>蒙古族天葬（蒙古语为“腾格里·奥如希拉嘎”），如同土葬、沙葬、火葬、双葬、水葬、风葬、树葬、洞葬、秘葬一样，是蒙古族丧葬仪式之一。</p>
<p>蒙古族天葬，从其起源、形式、内容以及仪式的实施，都受到自然地理环境和生业方式以及外来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蒙古族天葬仪式中渗透着古老蒙古民族社会文化的深刻内涵，并在其朴素的形式背后蕴含着极其合理的生态大智慧。这种智慧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脆弱的内蒙古生态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如今，蒙古族天葬已经伴随着内蒙古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而成为一种历史记忆，甚至已被人们所遗忘。</p>
<p>蒙古族传统的天葬仪式，是将“死者的尸体面孔朝天，盖上一块写有经咒的布，放在荒郊野外，任狐狸、狼、食肉性禽吞食。三天后，亲属前来探视，如果尸体被鸟兽吃得干干净净，或所剩无几，意味着死者生前行善，灵魂归天。如果动得很少或原封未动，就被认为生前作恶，连鸟兽都不愿啄噬。这时，就请喇嘛诵经超度，直到骨肉进入鹰狼之腹，才认为算是尽到了对死者的心意。”</p>
<div></div>
</p>
<p>随着时代的变迁，蒙古族天葬的形式在不断地演变，按照丧葬方式我们将其大体分为“同房葬”、“野葬”和“草原葬”三种形式。</p>
<p>同房葬“同房葬”，在《蒙古风俗鉴》中有所记载，“在古时，蒙古氏族视死亡为不吉祥，死者家中有一‘部日格·格日’（由三个木头支撑而起，在三个木头周围圆形地插入柳条或竹条的粗的一端，在一米左右的地方把细的一端紧紧地用捆绑起来而形成的圆形的简易房），尸体放在‘部日格·格日’中，其他人则牵着牛羊，推着勒勒车远居，即人死后，尸体与‘部日格·格日’同丢弃的葬俗”。在《蒙古族简史》中也有所记载：元朝时的蒙古族“如有人医治无效，在门前插上一把黑毡子裹起的矛，此时照顾病人的亲属外，其他人则不允许进入病者的房中。如皇后因病即将去世时，放在毡子上转移至宫殿外，去世之后放入那个‘格日’（即部日合·格日）。”而“部日格·格日”为了使死者“在另一个世界里，可以有一顶帐幕以供居住”。由此可见，“同房葬”是一种有别于藏族天葬的蒙古族天葬形式。草原葬草原葬，是蒙古族天葬三种形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也是有别于藏族天葬的一种丧葬形式。草原葬又称“‘葬草原葬’、‘丢野葬’、‘露天葬’、‘明葬’、‘升天葬’”。它是将“尸体露天放在鸟兽可以叼食的地方，以便将尸体叼食进鸟兽腹中的丧葬仪式”。“‘草原葬’根据死者的社会地位、家族关系也可分为不同形式”。“对于过世长辈的尸体，儿女将其尸体朝右侧卧放在绿绸上，同时在尾椎骨下放上白色羔羊皮”。此目的是“担心长辈永眠在绿莹莹的大地上时受凉”之意。普通人进行草原葬时“哈达上面铺上白色大帆布，尸体朝右侧卧放。如果故者是男性，右手中指手指肚塞进右耳朵，使其两腿微曲，左手塞进两腿之间（女性则相反），脸对着太阳升起的方向，并用哈达盖住，头枕在用哈达裹起来的石头或稻草上”。这里也体现了蒙古族非常重视右侧这一习俗。如果故者家人重视尸体自然从车（马、骆驼）上倒地过程，“送葬人会把尸体放在勒勒车上推到无人区后，用蛮劲推着勒勒车跑，尸体掉在哪里，那里就是尸体的归处，送葬人说三声‘这里就是你通往长生天的起点’后不回头推车返回。野葬“野葬”，野葬也称‘置野葬’、‘弃野葬’等。它是将“死者尸体放置野外后，肉食性禽类将尸体吃掉的丧葬仪式。不过野葬在蒙古高原没有广泛流传，主要在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那里的蒙古族认为土葬不能使死者的灵魂转世，故采取野葬。他们将尸体放置固定地点，天葬师燃起柏烟后无数食肉禽飞至尸体附近，天葬师为死者念超度经，举行野葬仪式。</p>
<h2 id="a-8659347a">藏族</h2>
<div></div>
<div></div>
<p>天葬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形成的葬俗。在远古的西藏社会，曾经出现过“原始天葬”或“自然天葬”。根据一些藏族历史文献的记载，藏族天葬习俗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7世纪以前。据《红史》记载：古代苯教把世界划分为天、地、地下三个部分，其中天神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吐蕃的第一代赞普和他以后的六个赞普都是顺着天梯降到人间的天神之子，并且都是在完成天神授意的人间事业之后，又顺着天梯回到天上，这就是历史上说记载的“天墀七王”。天葬之说也就被人们宣扬得更加神秘了 。</p>
<p>天葬的实行与藏传佛教的兴起及印度文化的输入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学者根据汉文史籍《大唐西域记》中关于天竺(古印度)有“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三日野葬，弃林饮兽”风俗的记载，认为西藏所行之天葬风俗源于印度古代的“林葬”、“野葬”。而不是藏民族祖宗传承的本土仪式。在藏文史籍中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并明确地说天葬之俗是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由在藏区创立希解和觉宇两教派的著名印度僧人唐巴桑杰带来的。据说他在西藏传法时，大力提倡这种葬俗，并亲自到天葬台为死者超度。由于佛教徒们认为把遗体献给鹰，这是一种功德，能赎回生前罪孽，且利于灵魂转世，因而认同了这一葬法，逐渐在藏区流行成为一种风俗。</p>
<p>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西藏一年内大部分时间为冻土层，坚硬难掘且又因树木稀少难以棺葬，便因地制宜地采用了天葬形式。另一种更为可信的说法是天葬与佛教教义相吻合。在佛教中，“布施”是信徒的标志之一，布施中的最高境界就是舍身，佛经中就有“舍身饲虎”的动人故事，况且，按照佛教教义，人死之后，灵魂离开肉体进入新的轮回，尸体就成了无用的皮囊，死后将尸体喂鹰，也算是人生的最后一次善行。</p>
<p>天葬台呈长方形，东西朝向，由一块块厚实的长条形方正花岗石毛坯垒成，西侧有一根碗口粗的石柱，石柱上系着一条哈达，大概是固定死者头颅之用。东侧并列着两块高出天葬台基座约50厘米的大石头，其中一块石头上还置有一把斧子，西侧山坡上散放着尖刀、利刃之类，是天葬师行天葬时用的工具，开葬台上血迹斑斑，透着几分阴森。</p>
<p>到了天葬台，见天葬师首先用随身携带的牛粪生火，火燃着后敷上糌粑，青烟袅袅，直上云天。之后，天葬师盘腿而坐，诵念超度经文，手摇卜朗鼓，吹起人骨做的号子，伏于周围群山之中的鹰鹫得到鼓号声，便纷纷腾空，盘旋于天葬台的上空，陆续降落在天葬师周围，围成一个圆圈，静静地注视天葬师的一举一动。</p>
<p>天葬开始后，天葬师打开裹尸包，将尸体脸朝下置于天葬台上，头部用哈达固定在石柱上。第一刀落在背上，先竖三刀，后横三刀，意思是：“安息吧”接着肢解四肢，割成小块，取出内脏，待这些处理停当，天葬师就向周围的鹰示意。得到天葬师的招呼，鹰鹫纷纷上前，不多时，所有的肌肉和内脏都被子吃得干干净净。天葬师再把余下的骨头砸碎后，拌以糌粑，捍成团团，再把地上的血水粘干，然后扔给鹰鹫，直到没有一点遗漏。做完这一切，天葬师就到山下去洗手和刀具，整个天葬过程宣告结束。</p>
<h1>制度法规</h1>
<p>天葬管理暂行规定/n　　第一条 天葬是藏族人民的丧葬习俗。为了尊重藏族群众的丧葬习俗，维护天葬台及其周边环境的正常秩序，加强天葬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n　　第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的天葬管理工作；各地（市）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葬管理工作。/n　　第三条 自治区、各地（市）以及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委、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天葬管理工作。/n　　第四条 天葬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n　　（一）在天葬台及其周边射击、爆破、鸣号或者采石、取土、挖沙等；/n　　（二）在天葬台及其周边存储和堆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或者堆放垃圾，排放工业、生活污水；/n　　（三）对天葬活动现场进行围观、拍照、摄影、录像；/n　　（四）通过报纸、杂志、图书、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刻录、转载渲染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n　　（五）将天葬台作为旅游景点组织中外游客游览参观。/n　　天葬台及其周边具体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划定。/n　　第五条为了保护秃鹫，因中毒、暴病或者因传染病死亡的，其尸体不得送往天葬台进行天葬。/n　　第六条天葬台及其道路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调解决。/n　　第七条天葬师是从事天葬职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n　　第八条天葬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n　　第九条天葬师应严格遵循天葬习俗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n　　（一）演示和讲述天葬过程；/n　　（二）擅自处理无主尸体；/n　　（三）除收取必要的天葬费用外，向丧户索要额外财物；/n　　（四）无理干涉天葬台周边的社会事务。/n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部门依法处罚。/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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