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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供养亲属抚恤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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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供养亲属抚恤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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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事故对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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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慧琳]]></dc:creator>
		<pubDate>Thu, 24 Nov 2022 18:21:4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供养亲属抚恤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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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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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p>
</article>
<article>
<h1>计算公式</h1>
<p>《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具体计算标准为：</p>
<p>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p>
<p>其计算公式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p>
<p>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p>
<p>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p>
<p>其计算公式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p>
<p>例如：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14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40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30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000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000元/月×30%=300元/月</p>
<p>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其计算公式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p>
<p>例如：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55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800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800元/月×50%=400元/月</p>
<p>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p>
<p>其计算公式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p>
<p>例如：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70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p>
<p>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p>
<p>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p>
<p>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p>
<h1>相关法律</h1>
<p>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p>
<p>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p>
<p>《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
<p>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
<p>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p>
<p>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p>
<p>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黔劳社厅发6号</p>
<p>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p>
<p>为了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p>
<p>一、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p>
<p>适用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本意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不作调整。</p>
<p>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
<p>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p>
<p>二、经费渠道</p>
<p>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p>
<p>三、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p>
<p>（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p>
<p>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p>
<p>四、本《意见》适用于此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作。</p>
<p>本《意见》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p>
<h1>供养亲属</h1>
<p>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p>
<p>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p>
<p>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p>
<p>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p>
<h1>发放标准</h1>
<p>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p>
<p>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p>
<p>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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