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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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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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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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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韩清华]]></dc:creator>
		<pubDate>Thu, 24 Nov 2022 22:27: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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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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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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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p>
<p>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情况</h1>
<p>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p>
<p>中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根据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p>
<p>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p>
<p>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p>
<p>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p>
<p>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p>
<p>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p>
<p>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p>
<p>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p>
<p>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p>
<p>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p>
<p>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p>
<p>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p>
<p>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p>
<p>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p>
<p>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p>
<p>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p>
<p>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p>
<p>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王岐山等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赵乐际等133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18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p>
<p>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p>
<p>2021年1月22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3人，列席253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p>
<p>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2020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1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工作报告。</p>
<p>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书记</p>
<p>赵乐际</p>
<p>副书记</p>
<p>杨晓渡、张升民、刘金国、杨晓超、徐令义、肖培、喻红秋、傅奎</p>
<p>常务委员会委员</p>
<p>王鸿津、卢希（女）、白少康、刘金国、李书磊、杨晓超、杨晓渡、肖培、张升民、张春生、陈小江、陈超英、赵乐际、侯凯、姜信、治骆源、徐令义、凌激、崔鹏</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p>
<p>主任</p>
<p>杨晓渡</p>
<p>副主任</p>
<p>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p>
<p>委员</p>
<p>王鸿津、卢希（女）、白少康、张春生、陈超英、侯凯、姜信治、凌激、崔鹏</p>
<h1>组织机构</h1>
<p>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p>
<p>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p>
<p>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第十二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六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国际合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p>
<p>此外，设有9个直属单位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p>
<p>内设机构</p>
<p>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p>
<p>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p>
<p>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p>
<p>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p>
<p>法规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p>
<p>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p>
<p>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中央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国家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p>
<p>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视工作。负责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并对其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具体组织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承担巡视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等。</p>
<p>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p>
<p>第一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p>
<p>第十二至第十六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p>
<p>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省（部）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中央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国家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p>
<p>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p>
<p>国际合作局：负责纪检监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和履约审议事务；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反腐败执法、引渡等领域国际合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事务等。</p>
<p>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医疗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财务管理等。</p>
<p>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p>
<p>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p>
<p>直属单位</p>
<p>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络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络技术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中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等直属单位。</p>
<p>派驻机构</p>
<p>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经党中央批准，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新设或更名的，派驻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p>
<h1>历任书记</h1>
<p>朱德（中纪委书记）</p>
<p>董必武（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p>
<p>陈云（中纪委书记）</p>
<p>乔石</p>
<p>尉健行</p>
<p>吴官正</p>
<p>贺国强</p>
<p>王岐山</p>
<h1>合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h1>
<p>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p>
<p>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后的监察部，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合署后，继续实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监察工作程序开展工作。</p>
<p>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p>
<p>监察职责</p>
<p>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p>
<p>（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p>（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p>
<p>（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p>
<p>监察范围和管辖</p>
<p>（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p>
<p>（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p>
<p>（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p>
<p>（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p>
<p>（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p>
<p>（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p>
<p>监察权限</p>
<p>《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p>
<p>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p>
<p>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p>
<p>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p>
<p>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p>
<p>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p>
<p>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p>
<p>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p>
<p>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p>
<p>（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p>
<p>（二）可能逃跑、自杀的；</p>
<p>（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p>
<p>（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p>
<p>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p>
<p>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p>
<p>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p>
<p>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p>
<p>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p>
<p>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p>
<p>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p>
<p>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p>
<p>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p>
<p>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p>
<p>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p>
<p>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p>
<p>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p>
<p>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p>
<p>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p>
<p>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p>
<p>（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p>
<p>（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p>
<p>（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p>
<p>（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p>
<p>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p>
<p>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p>
<p>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p>
<p>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p>
<p>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p>
<p>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p>
<h1>相关规定</h1>
<p>党章第四十三条</p>
<p>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p>
<p>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p>
<p>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p>
<p>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p>
<p>党章第四十四条</p>
<p>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p>
<p>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p>
<p>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p>
<p>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p>
<p>党章第四十五条</p>
<p>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p>
<p>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p>
<h1>举报网站</h1>
<p>为统一规范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各省(区、市)举报网站规范了域名,提出了建设标准和开通运行的时间要求,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建立了统一的访问入口页面。</p>
<h1>相关报道</h1>
<p>中纪委如何通报官员作风问题</p>
<p>中纪委如何通报官员作风问题？在通报落马官员的男女问题时，中纪委还有各式各样的修辞方法，比如“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生活糜烂”等等。详情请点击新闻百科：《中纪委的特色话语系统》。</p>
<p>《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官员生活作风问题认定的依据之一。比如，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可见，虽然都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但“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比“通奸”更严重。</p>
<p>中纪委将向中办国办派驻纪检组</p>
<p>为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p>
<p>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p>
<p>中央纪委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新设7家派驻机构，是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的重要一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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