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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电子脚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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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电子脚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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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电子脚镣(电子刑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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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所长别开枪是我]]></dc:creator>
		<pubDate>Thu, 24 Nov 2022 23:09: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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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电子脚镣（Electronic Fetters或E-chains），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手环，用意不是刑具那样能像传统的脚镣那样限制犯人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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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简介</h1>
<div></div>
<p>电子脚镣（Electronic Fetters或E-chains），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手环或脚镣，用意不是刑具那样限制被控对像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在超越是先划定的地域后，就会发出警报。监视主要采用腕带形式，防脱、防损设计，结实耐用，不易损坏。用于监视被控对像位置，一经佩戴，立即实时布防，并防止暴力拆卸，内置回路设计，如剪短或暴力破坏，腕带会发送告警；通过终端信号服务器，电子地图上不同颜色和形状显示人员的在位状态。</p>
<h1>应用原理</h1>
<p>电子脚镣是一个体积小类似于手表形状的能连续不断地发出电子信号的一种装置，通常佩戴在被控对像的脚踝上。双向节点基站装在犯人家里的网线或电话线上，电子脚镣有规律地将电波发射到双向节点基站上，基站将接收到的信息实时发送给终端信号服务器系统。管理人员根据现场设定电子脚镣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如被控对像超出警式区域,基站就收不到电子信号，监控中心的电脑也就显示电波中断的记录（包括信号中断的具体时间），监控人员从而知道此节点报警。</p>
<p>如果被控对像设法解下电子脚镣，不管成功与否，其行为都会被接收器接收，并发往监控中心，监管人员即时作出反应，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处理。</p>
<h1>系统组成</h1>
<p>系统包括电子脚镣、双向节点基站、终端信号服务器</p>
<h1>功能</h1>
<p>报警功能：被控对像越出警戒区域。</p>
</p>
<p>腕带破坏报警：腕带戴到被控对像脚踝上，无法自行脱下来，只有剪断或破坏，中心显示报警信息。</p>
</p>
<p>信号丢失报警：电子脚镣信号消失有多种因素（如电池没电或被破坏、越过信号覆盖区域等），可以设置指定节点的消失报警条件和报警级别，如该标签消失了，将会触发相应的报警；</p>
</p>
<p>人员实时监控：在电子地图实时显示所有被控对像位置，监控人员可动态掌握人员数量和实时分布情况，并可将鼠标移至人员图标上查看人员详细信息。</p>
</p>
<p>人员查找定位：输入人员姓名或编号便可快速定位要查找的被控对像所在地点。</p>
</p>
<p>非授权离位报警：规定被控对像不能离开指定区域，或者在某个时段内不能离开指定地点，一旦离开将发出报警。</p>
</p>
<p>远程监控视查：可通过互联网对系统进行操作，实现远程管理和监控，管理人员可随时隨地查看被控对像情况。</p>
</p>
<p>长距离感应能力：电子镣铐还可对被控对像出门和回家的时间予以规定。一旦使用者违反规定，电子镣铐将会发出警报。 </p>
</p>
<h1>刑罚应用范围</h1>
<div></div>
<p>可以在以下领域推广应用这一技术：</p>
<p>一是短期自由刑。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缓期执行数）的犯人36万多人，2005年为39万多人，是同期重刑犯的2-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监狱内执行，大大增加了监狱的工作量，使监狱无法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同时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的不良影响和感染的可能。对这一部分人中的那些人身危险性低、所判刑期或剩余刑期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就可提前释放，在社区和家庭中通过电子脚镣来完成监督改造，这不仅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一个过渡，而且也将大幅度地降低中国犯人在押率。</p>
<p>二是管制刑。作为中国刑罚中唯一的开放刑种，管制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形同虚设”的命运，例如，1999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仅占判刑总数的1.23％（7515人），2000年占1.21％（7822人），2001年占1.26％（9481人），这种低适用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制在执行中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导致其基本失去刑罚的属性，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犯人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流，加强对犯人的监控。法官也就不用担心管制效果不好，从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p>
<p>三是缓刑。虽然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中国的公安机关一般将精力集中在打击刑事犯罪上，根本无暇承担这一任务，单位及基层组织也由于分布松散等原因而无法配合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了有些缓刑犯人处于放羊的状态。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充分监控缓刑犯人的行为与活动范围，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发挥缓刑考验期这一制度的缓冲作用。</p>
<p>四是假释。中国法院办理的假释案件极其有限，2004年仅为1万7千余件，2005年为1万8千余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监督的缺失，致使实践中除非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否则假释就意味着自由，这样的假释当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可及时对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的各种表现进行了解、掌握，从而确保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应减少对社会的威胁，无疑也能提高假释的实际效果。</p>
<p>五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在中国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由于监外执行只是暂时的措施，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少监外执行的犯人最终还是要重回监狱，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对于那些经过严重疾病身体刚刚恢复，或者刚过哺乳期的犯人，并不是最佳的做法。如果能推广电子脚镣的应用，就可以对剩余刑期较短、身体刚恢复的犯人或刚过哺乳期的妇女不再收监，而改对这部分犯人适用假释或减刑。另外，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还可给那些因一方长期关押导致夫妻分居、家人无法相见的犯人提供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机会，从而使其与家人保持联系，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p>
</p>
<p>六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逃脱罪责。对犯罪性质不同、人身危险性高低有别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逮捕，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国的办案机关一直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却极低，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逃脱而不愿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如果能在强制措施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则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监控，既不对其实行羁押，又能实时掌握其行踪，自然就可以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这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也是十分有益的。</p>
</p>
<h1>实行案例</h1>
<p>电子脚镣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使监狱（看守所）家庭化、社区化、无形化，体现了科学、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正因此，它在短时间内风靡全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p>
<h2 id="a-82e16db6">韩国</h2>
<p>韩国法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将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每套价值约100万韩元，约新台币3万元的电子脚镣外观近似手表），实施24小时的定位追踪，以便可以掌握他们的行踪。2013年12月，因涉嫌强奸未成年人和性骚扰而被起诉的歌手高英旭(音)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戴10年电子脚镣。</p>
</p>
<h2 id="a-036223bf">台湾</h2>
<p>2009年6月16日，台湾出现性侵假释犯，破坏电子脚镣后脱逃的案例。</p>
<h1>应用问题</h1>
<p>电子脚镣能连续不断地提醒被控对像处于改造期间。在普通的监外执行过程中，往往在执行缓刑2～3周后就忘记自己处于缓刑状态，而电子脚镣则使他们不容易忘记这种状态。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p>
<p>1、电子脚镣的发射器套在被控对像的脚踝上,每天都在感受它的存在，电子脚镣的发射器时时提醒其处于犯罪改造状态。</p>
<p>2、被控对像得严格按照禁闭时间表行事，他们必须严格执行，并且相信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导致重新入狱监禁。通过禁闭时间表的执行及缓刑办公室的帮助，慢慢地找到了自己做人的位置，并持之以恒。</p>
<p>3、监控官在按时间表在监督并帮助他们。遇到情况时，被控对像都希望及时与监控官取得联系解决问题。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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