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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等额选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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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等额选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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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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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干死黄旭东]]></dc:creator>
		<pubDate>Fri, 25 Nov 2022 02:58: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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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在中国，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投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政协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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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在中国，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投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政协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p>
</article>
<article>
<h1>概念</h1>
<p>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p>
<p>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p>
<h1>中国状况</h1>
<p>1949年至1979年，中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选举”方式。</p>
<p>随后，中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从此，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p>
<p>由于“等额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结果因“反右”搁置。</p>
<p>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p>
<p>截至2012年，在中国，仍然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中共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p>
</p>
<h1>法规解读</h1>
<p>(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p>
<p>(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p>
<p>(三)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p>
</p>
<h1>相关事件</h1>
<p>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根据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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