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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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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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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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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内阁大学士]]></dc:creator>
		<pubDate>Fri, 25 Nov 2022 05:3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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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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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政策的整体框架是“4+2+7”，即4个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资格条件中包含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及无刑事犯罪记录。根据《办法》规定，本市积分落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2018年4月11日，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4月16日将正式开放在线系统，接受社会申报。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有关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不再执行。</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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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出台背景</h1>
<div></div>
<p>《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p>
<h1>制订经过</h1>
</p>
<p>2014年以来，北京市就组织成立了积分落户政策起草小组，配合居住证立法工作，对北京建立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p>
<p>起草组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实施积分制度的经验做法，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p>
<p>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了专门汇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围绕资格条件、指标设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专门听取了部分来京人员对政策制定的相关建议。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法》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并于201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起草组又对《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p>
<p>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有关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不再执行。</p>
</p>
<h1>办法内容</h1>
</p>
<p>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p>
<p>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p>
<p>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p>
<p>（一）持有本市居住证；</p>
<p>（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p>
<p>（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p>
<p>（四）无刑事犯罪记录。</p>
<p>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p>
<p>（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p>
<p>（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p>
<p>（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p>
<p>（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p>
<p>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p>
<p>（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p>
<p>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p>
<p>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p>
<p>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p>
<p>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p>
<p>（六）纳税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p>
<p>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p>
<p>（七）年龄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p>
<p>（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p>
<p>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p>
<p>（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p>
<p>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p>
<p>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p>
<p>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p>
<p>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p>
<p>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p>
<p>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p>
<p>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p>
</p>
<h1>申报流程</h1>
</p>
<p>积分落户申报流程“4、9、8”</p>
<p>“积分落户498，便捷申报就靠它”，关于申报，请大家记住“4、9、8”这组数字。这里的“4”指的是4项资格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居住证的持有时间截止到细则发布前，即2018年4月10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有效，都可以参加2017年度的积分。</p>
<p>“9”指的是9项积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和守法记录。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在《办法》里已有明确规定。</p>
<p>“8”指的是8个经办步骤：包括系统注册、关联单位、积分填报、确认提交、数据核查、查看初核结果、复查及现场审核、发布及公示。</p>
<p>本市积分落户申报需通过用人单位，即申请人所在社保缴纳单位提交申请。启动申报后，用人单位应首先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在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按8个经办步骤逐一操作。</p>
</p>
<h1>阶段安排</h1>
</p>
<p>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p>
<p>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p>
<p>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p>
<p>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p>
<p>9月5日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我们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p>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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