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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OB(贸易学术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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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杨思成]]></dc:creator>
		<pubDate>Fri, 25 Nov 2022 13:00: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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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概念</h1>
<p>货物离开出口国口岸包含的最终价格。通常包括国内采购费、国内运输费、出口关税、港口费用等。</p>
<h1>报价细节</h1>
<p>FOB价格术语，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为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p>
<p>FOB&#8230;&#8230;（Port of Shipment），此价格术语后面列明装运港的名称，故俗称为离岸价，其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如下：</p>
<p>*卖方责任 （1）在指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p>
<p>（2）负担直至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出口捐税、检验费、出口许可证费和其它为装船而必须履行的手续费用；</p>
<p>（3）自费提供货物的习惯包装和证明货物已交到指定船只的船边的清洁提单；</p>
<p>（4）应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在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提单和货物输入国、过境国所需的由装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其它单证。</p>
<p>买方责任 （1）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p>
<p>（2）负担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p>
<p>（3）负担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船只，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在指定期限到达，或虽到达但未能承载货物等类似原因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自有关的规定期限或交货期期满之日起的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p>
<p>（4）支付在卖方责任中（4）的情况下，因领取所列单证，包括领事签证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和开支。</p>
<h1>权益保障</h1>
<p>在 FOB 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权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应该注意的事情。</p>
<p>在 FOB 的情况下，会出现以下一些当事方：</p>
<p>1.出口方；</p>
<p>2.进口方；</p>
<p>3.货代</p>
<p>（目的港货代，装货港货代。很多情况下是国外的货代在中国有办事处）。</p>
<p>4.中间方（贸易公司）。</p>
<p>FOB操作 流程 ：</p>
<p>1》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出口方与进口方的谈判后，进口方下单给出口方，并约定交货期，包装，检验，当然包括货代资料。</p>
<p>2》在收到定金之后，出口方安排生产。根据生产进度，出口方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货代资料开始订舱。注意：出口方联系的是装货港的货代。</p>
<p>3》装货港的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是不能确定放SO给出口方的。他必须将该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货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会跟实际收货人（进口方）联系，（因为实际与货代签订合同的是收货人与目的港货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与货代，因为运费是到付的）。</p>
<p>4》在取得收货人的确定之后，目的港的货代给装货港货代确认，可以放SO给出货方。这样，装货港货代就放SO给出货方。</p>
<p>5》出货方准时装货，在支付FOB费用之后取得提单（货代提单或者船东提单）。</p>
<p>6》出货方将出货文件copy给收货方，以便让收货方及时支付订单余款。在收到余款之后，出货方将出货文件快递给收货方以便清关取货。</p>
<p>问题会出现的环节与解决方案：</p>
<p>A:客户在收到目的港货代关于订舱的通知后，不予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货方自然无法出货，因为没有SO。那么由此给出货方产生的费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货方与收货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可能发生的此问题，以避免该问题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收货方认为这个单不需要那么早到达，或者说市场销售不理想&#8230;..无数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时交货）。</p>
<p>B:无单放货的问题。这是很麻烦，风险也是很大的。即，收货方在没有提单（正本或电放提单）的情况下要求货代放货。那么出口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处写：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当然，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还有，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此船期，货物的情况，跟进此货物。</p>
<p>C:更恐怖的：货到目的港，收货人不支付货物余款（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出口方的权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胁。在超过 港口 规定的免仓期后，将收取昂贵的滞期费（前提是收货方还要货），要是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货的话，该货物将在目的港码头被政府或没收，或销毁，或变卖。</p>
<p>第一：在货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时拿到出货文件并copy给收货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p>
<p>第二：跟踪船期，在到港前，千万要提醒客户付款。并且通知货代该情况，以免在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p>
<p>第三：到港后，若收货方还是没有意向支付余款（风险在即），要马上拟定解决方案。</p>
<p>第四：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出货方必须解决该问题，否则，此货将没有了。</p>
<p>建议：a：跟货代保持良好关系;b：如果出现无人收货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货物。只要有提单就可以收货。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 处写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货方没有其他人可以帮忙，那就委托货代变卖货物，这样至少还可以收回一点点了，要不然的话，就要亏大了。</p>
<h1>防范措施</h1>
<p>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的七大技巧</p>
<p>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p>
<p>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p>
<p>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p>
<p>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p>
<p>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p>
<p>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p>
<p>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p>
<p>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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