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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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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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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发布的方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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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人非草木孰能无情]]></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01:32:2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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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市场主体监督...]]></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rticle>
<p>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措施4部分。</p>
<p>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p>
</article>
<article>
<h1>通知</h1>
<p>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p>
<p>国发〔2014〕7号</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
<p>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p>
<p>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p>
<p>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p>
<p>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p>
<p>《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p>
<p>国务院</p>
<p>2014年2月7日</p>
<h1>改革方案</h1>
<p>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p>
<p>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p>
<p>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p>
<p>（一）指导思想。</p>
<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p>
<p>（二）总体目标。</p>
<p>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p>
<p>（三）基本原则。</p>
<p>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p>
<p>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p>
<p>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p>
<p>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p>
<p>（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p>
<p>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p>
<p>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p>
<p>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p>
<p>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p>
<p>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p>
<p>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p>
<p>（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p>
<p>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p>
<p>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p>
<p>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p>
<p>（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p>
<p>（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p>
<p>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p>
<p>（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p>
<p>（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p>
<p>（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p>
<p>（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p>
<p>（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p>
<p>（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p>
<p>（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p>
<p>四、保障措施</p>
<p>（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p>
<p>（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p>
<p>（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p>
<p>（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p>
<h1>实施</h1>
<p>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p>
<p>国务院日前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于3月1日全面实施。为了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p>
<p>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p>
<p>方案还要求，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p>
<p>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福利待遇</p>
<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p>
<p>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p>
<p>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p>
<p>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p>
<p>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p>
<p>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p>
<p>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p>
<p>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条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p>
<p>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影响招标采购</p>
<p>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确，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或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p>
<p>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p>
<p>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p>
<h1>相关解读二</h1>
<p>《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二</p>
<p>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举措，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点和新突破。</p>
<p>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p>
<p>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为解决信息“孤岛”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网络技术服务政府管理是新时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正是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适应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这要求我们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树立信用监管、协作化监管、社会化监管理念，实现从依托传统监管手段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机制和手段的转变。</p>
<p>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大权利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实现途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也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格”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p>
<p>《方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p>
<p>从《方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规定来看，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p>
<p>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p>
<p>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随着企业登记条件随之放宽，企业数量势必大幅增加，继续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宽进严管”的要求。</p>
<p>《方案》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与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较，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p>
<p>这个改革把传统的通过年检的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p>
<p>《方案》将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p>
<p>同时，将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p>
<p>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p>
<p>《方案》提出了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主体数量会快速增长。“宽进”情况下如何“严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p>
<p>从《方案》规定内容来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政府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p>
<p>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p>
<p>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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