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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社会工作师考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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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社会工作师考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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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社会工作师考试(职业水平测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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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黄辉冯]]></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03:53:0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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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社会工作师考试，2009年，中新社援引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现部长，已于2010年6月25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该考试大纲出版发行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说，社会工作一般指由那些掌握专业化的科学知识、方法与技能的职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的福利保障。《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已获人事部审定通过，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首次被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范畴。</p>
</article>
<article>
<h1>职业定义</h1>
<p>2009年，中新社援引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现部长，已于2010年6月25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该考试大纲出版发行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说，社会工作一般指由那些掌握专业化的科学知识、方法与技能的职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的福利保障，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专门事业和一门学科。在编写考试大纲时，在确保专业性的同时，尽量回避过宽、过深、过难的内容，文字表述力求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考试更注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应用相关知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p>
<p>据悉，目前事业单位从事民政社会工作的有40万工作者，全国社区从业人员约有40多万，加上基层的民政助理员、民政干部5万人，这些工作者都将是考试的对象。通过考试的考生将获得人事部、民政部颁发的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p>
<h1>考试概述</h1>
<p>从2008年起，我国将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2008年6月28日至29日举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设进入实施阶段。</p>
<h1>考试依据</h1>
<p>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从国家制度上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为评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的主要方式和社会工作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水平的主要手段。</p>
<p>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发挥了选择、分级、保护和提升的功能，为广大社会工作者追求进步、实现价值、职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成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行为得以规范，专业地位、工资薪酬更加明确，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p>
<h1>适用范围</h1>
<p>我国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广泛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残障康复、婚姻家庭以及公共卫生、学校教育、就业服务、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由于社会工作既是一门职业也是一门专业，从业者必须具备专业素质并能运用专业方法为社会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协调社会关系、预防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职业，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等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p>
<h1>实施办法</h1>
<p>第一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p>
<p>第二条：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p>
<p>第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p>
<p>第四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p>
<p>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p>
<p>第五条：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p>
<p>第六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p>
<p>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p>
<p>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p>
<p>第九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p>
<p>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p>
<p>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p>
<h1>资格等级</h1>
<p>一、助理社会工作师</p>
<p>二、社会工作师</p>
<p>三、高级社会工作师。</p>
<h1>报考条件</h1>
<p>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p>
<p>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p>
<p>（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p>
<p>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p>
<p>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p>
<p>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p>
<p>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p>
<p>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p>
<p>（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p>
<p>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p>
<p>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p>
<p>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p>
<p>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p>
<p>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p>
<p>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p>
<p>二、高级社会工作师</p>
<p>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p>
<p>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p>
<p>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p>
<p>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p>
<h1>考试科目</h1>
<p>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和高度分散的特点。所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仅仅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理论和知识水平，而是更注重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考试安排，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p>
<p>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p>
<p>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p>
<p>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国家另行规定）。</p>
<h1>考试时间</h1>
<p>每年国家统考一次，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每年的3月，考试大概在6月。考试通知会在国家人事考试网上公布。</p>
<p>2014年考试安排</p>
<p>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定于2014年6月14、15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p>
<p>6月14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p>
<p>6月15日 9：00—11：00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p>
<p>14：00—16：00社会工作实务（初级）</p>
<p>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p>
<h1>成绩管理</h1>
<p>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p>
<h1>合格标准</h1>
<p>各科目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p>
<p>实务为主观题，能力及法规为客观题，了解考试真题，熟悉考试要求。</p>
<h1>证书相关</h1>
<h2 id="a-644cbe85">登记</h2>
<p>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水平证书持有者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和继续教育事宜。</p>
<h2 id="a-b2068f7d">领取</h2>
<p>依据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所发布通知为准。</p>
<p>证书办理所需手续：办理证书时考生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时所需的毕业证书原件，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并填写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对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考生，还需提交单位盖章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一式一份。</p>
<p>如果由单位集中办理证书，除考生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同时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如果委托办理证书，除考生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同时委托代理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p>
<p>注：1、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及时登录进行网上登记，完善个人信息。自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内未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其资格证书将作为无效证书。</p>
<h1>报名流程</h1>
<p>考试考务公布</p>
<p>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具体日期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自行安排，网上报名时间不应少于15天。考生应提前关注，以免错过考试报名。请考生关注各地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网站，或社会工作师考试网。</p>
<p>报考条件查询</p>
<p>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参加考试。</p>
<p>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p>
<p>根据各省考务通知确定报名时间。在报名开始后点击进入考试报名入口。</p>
<p>1、阅读报名文件。同意协议即可进行下步操作</p>
<p>2、填写基本信息。姓名、专业、身份证号及相关信息。</p>
<p>3、上传照片。电子证件照片格式有统一要求，根据各地报名系统有所差别。考生可以根据要求下载图片处理器进行修改确保上传成功。</p>
<p>4、检查更正填报信息，系统将生成报名号，记住报名号以便登陆查询考试相关信息。</p>
<p>审核</p>
<p>审核时请携带学历证书（或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相关证明。 报考人员填写完成&quot;报名表&quot;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进行。</p>
<p>缴费</p>
<p>审核通过后及时缴纳相关费用。</p>
<p>打印准考证</p>
<p>报名成功，考前7天或15天打印准考证准备考试。</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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