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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典当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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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典当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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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典当行(汉语词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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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淘壶人]]></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04:52:2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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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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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行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提供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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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概述</h1>
<p>典当行的英文名称是Pawnshop；法文是mont-de&quot;piete；德文是Leihhaus；意大利文是monte depiete；日文是质屋。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述却是基本相同的。</p>
<p>《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行是&quot;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quot;。并采取欧美国家流行的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商，认为典当商是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借贷生意的?</p>
<p>另如美国《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quot;典当商指任何一个全部或者部分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担保、或者以押金或出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以买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放贷生意的人。&quot;《印第安那州典当法》则规定；&quot;典当商指任何从事以押金或个人财产质押、或者以出卖个人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提供贷款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公司。&quot;</p>
<p>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quot;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quot;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quot;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quot;。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第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p>
<p>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政府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官方名称为&quot;市政信贷银行&quot;。《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18条规定：&quot;经批准作为信贷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quot;这表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p>
<p>典当行在德国和意大利则非属于政府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业的一员。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信用业法》规定：典当行是&quot;根据动产出质提供贷款的典当业企业&quot;。《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当行是&quot;被授权经营典当业的机构&quot;。而在澳大利亚，该国《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典当商与旧货商法》也规定：&quot;典当行是特色突出的典当业载体和二手货交易者。&quot;</p>
<h1>发展历程</h1>
<h2 id="a-357924c3">起源</h2>
<div></div>
<p>典当在我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是《后汉书》，书中描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刘虞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历史上将“典当”二字最早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的。它表明，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东汉，中国是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p>
<h2 id="a-12e064a2">产生</h2>
<p>被称为典当行或当铺的典当机构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南史·甄法崇传》中记载，宋江陵令甄法的崇孙甄彬（时届南宋），“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质钱，后赎苎还，于苎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里提到的寺库，指的就是寺院经营的专门当铺。另在《南齐书》中记载：“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总之，佛寺兼营典当或专门的典当机构。中国典当行至迟起源于南朝，最早的经营者是佛寺僧人，但当时并没有典当行或当铺的称谓，一般叫做寺库。至于外国典当行的建立，根据现有史料的记载，应当晚于中国，但至迟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前期。这是各国专家和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定论。</p>
<h2 id="a-778b7053">形成</h2>
<p>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曾指出，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即典当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在外国，典当行的形成同样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大办典当行，使典当业日益兴起，并使欧洲成为世界典当业的发祥地之一。</p>
<h1>种类</h1>
<h2 id="a-455d7efc">不动产抵押</h2>
<p>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p>
<h2 id="a-71407e0a">动产抵押</h2>
<p>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p>
<h2 id="a-999c61c5">权利抵押</h2>
<p>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p>
<h2 id="a-3f57c0c6">财团抵押</h2>
<p>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p>
<h2 id="a-bcb7de64">共同抵押</h2>
<p>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p>
<h2 id="a-8fcdc2dc">最高额抵押</h2>
<p>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p>
<h1>大陆典当</h1>
<div></div>
<p>中国的当铺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出现，当铺在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典当活动却早已盛行。汉代时，典当在民间非常普遍，当时司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阳昌家里去赊酒，有了钱以后再去把它赎回来。现代意义上的当铺却是出现于南朝。</p>
<p>中国的典当业以“蝠鼠吊金钱”为符号，蝠与“福”谐音，而金钱象征利润。当铺的柜台高于借款者，故后者需要举起抵押品，故接待员称为“朝奉”。在大门与柜台间有一木板称为“遮羞板”，另外有“票台”和“折货床”以进行交接手续;而当铺为多层楼房，用以储存抵押品，而又因为典当业属高风险行业，当铺建筑亦有其要求。</p>
<p>典当业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业神，即财神、火神、号神。号房内供奉火神、号神，一为求财，二为避免灾祸，旨在对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种贵重毛皮、衣料、绸缎、布匹遭受破坏;供火神防止发生火灾。</p>
<p>自中共建政后，典当业被视为剥削人民的活动，而且涉及官商勾结而被禁止。30年多后，当铺才重新出现。相对而言，当铺在苏联时代并未消失，只是被国有化而已。</p>
<p>中国大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业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p>
<p>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成都正式挂牌营业，成为当时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典当行。1988年，辽宁、山西、广州、上海等地均陆续出现了典当行，而北京第一家典当行“金宝典当行”到1992年底也开始试营业。</p>
<p>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这表明所以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典当行在改革开放后，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恢复经营到壮大成长取得了长足发展，业务也做得十分宽广。从民品、产权到股权，可以说只要在典当行资金可操作范围内，所有业务基本都可以囊括，并且不受地域限制。以宝瑞通典当行为例，其业务涵盖房产融资、汽车典当融资和民品融资三大类，以自有资金放贷快速便捷，业务范围辐射京津地区。因此，典当行作为一种辅助性融资手段，因其抵押物多样、放款速度快、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受到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者的青睐，成为非金融机构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力军。</p>
<h2 id="a-5444aabd">港澳典当</h2>
<p>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比较：</p>
<p>●当：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当期最长三年，月息每借出一两(50克)银收三分(1.5克)银。行内更有规定“逢冬减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内会减利息一个月。</p>
<p>●按：经营资金及规模比“当”稍小，当期最长两年，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三分银，没有“逢冬减利”例。</p>
<p>●押：经营资金及规模在三者中最小，当期最长四个月(包括三个月正常当期及一个月续期)，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一钱(5克)银，没有“逢冬减利”例。如以港币计算月利率约为11%。</p>
<p>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p>
<p>业内还有一个习俗，就是“当婴儿”(又称“当人”)，这是因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婴儿不长大，故有此举以保小孩平安。由当婴的父母，先与当铺联系妥当。届时抱婴儿到押店，从柜台左边窗口将婴儿送入，由当铺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台叩拜祭祀后由票台在四方红纸的“假当票”上写上“根基长养、快高长大”八个字，盖上挂角印，再在婴儿的衣衫上盖印，由朝奉将婴儿从右边窗口交还给他父母，最后当婴父母给朝奉送上红封包。整个“当赎”过程便告完成了。</p>
<h2 id="a-4309cc38">香港典当业</h2>
<p>香港第一家合法当铺建于1926年，因为当年港英政府才为当铺立法。二次大战后香港典当业进入兴盛时代。现有大约250家当铺。当铺的顾客贫富皆有，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顾。</p>
<p>香港典当业受《当押商条例》等香港法例所规管。</p>
<p>依照港九押业商会的合约规定，香港的当铺之月利率为3.5%，一经抵押，就可以在四个农历月内清还本利和以赎回物品，否则抵押品就会归当铺所有。不过，在四个农历月后，抵押者可以藉清还利息以将抵押期延续四个农历月，抵押期可以藉这种形式延续无限次。</p>
<h2 id="a-5073a0ed">澳门典当业</h2>
<p>澳门的典当业与赌博发展息息相关。昔日的当铺集中于新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则集中于火船头街、新马路及约翰四世大马路，集中于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带;此现象均显示出澳门的当铺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赌场的地区。</p>
<p>“押”的利息虽然比“当、按”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钱较多，因此成为赌徒或急需现款的人士经常光顾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表、首饰、墨水笔等，这种现象与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p>
<p>由于澳门的赌场均为24小时营业，所以不少澳门押店都跟随赌场的营业时间，而招牌下面都注明了“通宵营业”的字眼，以表明会在整个晚间营业。而又因为过去往澳门的赌客大都来自香港，为了方便港客，一些当铺还设了“澳门押，香港取”的特别经营方式，这些押店与香港的押店有联系，只要顾客要求，便有专人送到邻埠的押店去，让客人赎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务，是要额外加收手续费的。而提供此项服务的当铺，门侧会写上“港九取赎”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边再强调标明“可往港取货”，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托的香港押店赎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间以典当业为主题的博物馆──典当业展示馆正式开放。</p>
<h1>国外发展</h1>
<div></div>
<p>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前期。如10世纪～11世纪，流亡欧洲各地的许多犹太人便操此营生。据史料记载，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典当业者，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款取息。</p>
<p>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述却是基本相同的。《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行是“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并采取欧美国家流行的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商，认为“典当商是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借贷生意的?”。另如美国《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一个全部或者部分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担保、或者以押金或出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以买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放贷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当法》则规定；&quot;典当商指任何从事以押金或个人财产质押、或者以出卖个人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提供贷款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公司。&quot;</p>
<p>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quot;。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第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p>
<p>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政府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官方名称为市政信贷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1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信贷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这表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p>
<p>典当行在德国和意大利则非属于政府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业的一员。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信用业法》规定：典当行是根据动产出质提供贷款的典当业企业。《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当行是&quot;被授权经营典当业的机构&quot;。而在澳大利亚，该国《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典当商与旧货商法》也规定：&quot;典当行是特色突出的典当业载体和二手货交易者。&quot;</p>
</p>
<h1>中国发展</h1>
<div></div>
<p>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p>
<h2 id="a-b54300ea">唐宋至明初的典当</h2>
<p>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p>
<p>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p>
<p>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最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p>
<p>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p>
<p>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quot;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p>
<p>不过，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p>
<p>金代历史虽短，但其典当的发展却颇具特色。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载，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quot;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quot;。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quot;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兄二十八所&quot;。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名义上是为减轻民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造成的危害，而实际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时，还出台了一项有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元官本，并合该利息，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quot;</p>
<p>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钞5000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广惠库，放贷收息。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p>
<h2 id="a-c6e7c152">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h2>
<p>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典当行。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还是从种类、业务方面来说，都有十分显著的发展变化，堪称中国典当业史上的分水岭。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p>
<p>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p>
<p>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最著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范围，其触角遍及全国。《明神宗实录》载：令徽商开当，遍于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质库拥资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县，“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明季北略》上说：在北京的徽商汪箕，&quot;家资数百万，典铺数十处。江苏江阴县的徽商程壁，广有资财，“开张典铺十八处。小说《豆棚闲话》中的那个徽州典商汪彦家，不仅有数十万的资本，而且大小伙计都有百十余人”。论经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拿利率设定来说，《金陵琐事剩录》描述，南京&quot;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quot;。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利率，是难以与徽州典当行竞争的。</p>
<p>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p>
<h2 id="a-e5b412eb">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h2>
<p>近代以来，由于受到钱庄、票号、银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许多信誉卓著、财力强盛的典当行还开始从事兑换、发行信用货币等业务，这与接受存款一样，都是比当年一些官办典当行进行多种商业经营更便捷繁杂的金融活动。</p>
<p>典当行收当时，有时不付现钱或现银，而是付给当户本行发行的、可以随时兑换的同额钱票或银票充顶，一时期颇为流行。信用好的典当行，其钱、银票均可上市流通，因而成了信用货币。民国时期，山西省政府曾特准一些典当行享有发行之权。1930年晋钞跌价后，山西全省510家典当行有158家获准发行典当行兑换券，总发行额134.6247万元。当时规定一般以不超过典当行资本数额的3倍为限，然而其中忻县民生当，因后台老板是山西王阎锡山，故虽资本仅为1.5万元，却发行了高达27万元之多的兑换券。这是典当行依仗官势大搞金融投机活动的典型例子。</p>
<h1>存在条件</h1>
<p>典当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兴起，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史时期，典当行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客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条件和个别条件等等。</p>
<p>1．客观条件</p>
<p>客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经济物质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p>
<p>(1)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存在</p>
<p>人们的融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同是个人融资，又有多种层次、多种类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出现，从而满会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增长。就典当行而言，它是采取以物质押的融资方式即典当方对外发放小额、短期贷款的一种融资渠道。从世界范围看，行的贷款对象通常为个人或一些中小企业，因为后二者往往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贷款。</p>
<p>(2)不同融资方式比较优势的存在</p>
<p>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历史上，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特别是银行业相比，典当业仍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双方在许多方面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始终不可替代。</p>
<p>以融资方式而论，典当行与银行差异十分明显。</p>
<p>其一，典当行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及价值如何；而银行放贷往往以信用为条件，审核客户的信用程度，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规定资质条件、以存定贷等。</p>
<p>其二，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通常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p>
<p>其三，典当行发放贷款不限制用途，悉听当户自便；而银行发放贷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指定用途贷款。</p>
<p>其四，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最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p>
<p>其五，在空问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贷款有较强的地域性限制，客户异地融资障碍较多，往往难以实现。</p>
<p>2．主观条件</p>
<p>主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个别的、独特的政策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p>
<p>(1)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生存</p>
<p>我国最早的典当行产生于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而当时也正是佛教在中华大兴之时。封建统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广泛参与地产业、商业和高利贷的经营。在经营高利贷的同时，典当行因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便很快成为社会上流行的金融机构，并逐渐走向僧办、民办和官办三位一体的高成长阶段。</p>
<p>15世纪在欧州，天主教分支方济会依靠政府的支持开办慈善典当行，最初发放无息质押贷款，目的是为了对抗穷凶极恶的高利贷。后来这类公益典当行也开始适当收息，并于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会通过的教会法律的承认，从而使典当行征收利息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p>
<p>巴黎公社时期，革命政权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短暂的空白期。</p>
<p>我国解放后取缔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p>
<p>这些都表明，典当行的存在不能脱离一国政策法律的大环境。世界各国和地区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生存空间的大小和生存质量的高低。如法国政府立法规定，禁止私营的独资典当行存在；而美国各州立法则允许不同产权性质的典当行经营，无论是实行独资、合伙还是公司性质的企业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第10条曾分别规定：&quot;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quot;，&quot;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quot;。而目前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只规定：&quot;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p>
<p>(2)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发展</p>
<p>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策法律不同，典当行既能生存又能发展的情况有之；而典当行生存易、发展难的情况亦有之；甚至典当行面临生存和发展两难的情况也并不鲜见。</p>
</p>
<p>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新开设典当行所在地区必须满足&quot;每县25万人口以上&quot;的硬性条件。且&quot;每家典当行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英里以上&quot;。这就是说，典当行在人口多的地区可以依法生存和发展，而却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区布点开业及发展。对此，《内华达州典当法》的规定是：&quot;每5万人口地区&quot;才允许设立典当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亚州典当法》则干脆规定：从当年10月30日之后，该州政府不再批设任何典当行，彻底断绝了投资者在该州继续上马和发展新典当行的念头。</p>
<p>相比之下，目前国家经贸委新颁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在入市门槛、股权结构、负债经营、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死当处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典当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发展空间，它必将进一步释放典当行的能量，从而引导典当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做出新贡献。</p>
<h1>历史作用</h1>
<p>典当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这种作用可以从旧时典当行所具有的社会职能方面体现出来。</p>
<h2 id="a-2b44cd16">典当行是货币流通的重要渠道</h2>
<p>马克思主义认为，货币在流通领域中不断地离开出发点，又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手的运动，叫货币流通。货币流通的过程是货币不断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过程。货币。一经问世就成为流通手段，即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又成为支付手段，如农民使用货币缴纳地租，债务人使用货币支付利息等。人类早期货币借贷活动的频繁，导致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日益加强，而这种加强又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达。正是封建社会货币流通发展到一定高度，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惟一的、专营货币借贷的信用机构&#8211;典当行。</p>
<p>典当行出现以后，在原有的货币流通渠道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货币流通渠道，即以典当行为中心、完成货币投放和回笼的渠道。当年最早的典当行&#8211;寺院质库的运作，就深刻地反映了这种情形。</p>
<p>佛教自东汉初期传入中国以后，历代统治阶级对其推崇备至，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广为传播，渐布全国。上至帝王下至平民，皆笃信佛教，并对寺院施舍大量钱财。如南朝梁武帝，在位期间曾三次舍身同泰寺为奴，每次又由群臣公卿凑足一万万钱或两万万钱将其赎回。官僚富豪也竞相把他们的私蓄托僧尼保管，或由其代为放款取息。而寻常百姓则认为寺院神圣不可侵犯，丝毫不敢赖债或盗窃寺院财物。此外，政府还给予僧尼种种优待，如免役、免税等。这些都使寺院财产最为稳妥且迅速膨胀，堪称&quot;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quot;，为其经营货币借贷创造了有利条件。</p>
<p>寺院质库利用手中握有的巨额资本，在社会上大规模放债取利。它一方面满足统治阶级上层如官僚地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满足城乡下层人民如农民、小工商业者的需要。作为信用机构，质库把货币贷给不同类型的当户，使货币得以从质库流向社会；经过一定时期的周转，当户则将这些货币以债和利息的形式返还质库，从而使货币又从社会流向质库。正是这一过程，形成了封建社会前中期特有的货币流通渠道。据史料记载，中国5-10世纪时，寺院僧侣大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质库从事放贷活动，其目的并不在于谋得生活必需品之购买费用，而在于发财致富。这无疑是使以典当行为中心的货币流通渠道得以畅通无阻的基本动力。如唐中期福田寺的常俨法师，&quot;与常住铺店，并收质钱舍屋，计出镪过十万余资，便是明证。</p>
<h2 id="a-68ce45f4">典当行是商业募资的有效途径</h2>
<p>典当行在本质上是具有商业性的金融组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必然要参与商品交换并为其服务，从而赚取利润，维持自身生存。</p>
<p>典当行的商业性首先表现为，它在产生初期主要担负着筹措资金的任务。自南北朝(420-589年)以来出现的质库，虽然是人类最早的信用中介，但颇受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故实际上还是尚未独立的、完全依附于寺院的一个经济部门，或者说，是寺院经济多种经营方式中的一种。</p>
<p>当时，佛教与商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上层僧侣坐食空谈，奢侈腐化，过着不拼而食、不织而衣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一年的衣食费用“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而要满足僧尼如此庞大的开支，寺院除了勾结统治阶级、欺骗善男信女获取布施外，必须自筹资金，充盈无尽藏。出于这种目的，寺院的三大经济部门&#8211;地产、商业和高利贷便各显神通。然而，广占良田，带来的只是实物地租，这使经营商业成为寺院积累货币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初具规模的质库作为高利贷的一个分支，则起着为商业募资的作用。</p>
<p>早期的寺院庙宇，常常坐落在市场附近或城乡商业最繁华的街道上，因而大大便利了寺院经营的商铺、邸店、质库开展的经营活动。质库为南来北往的客商人等提供服务，通过放款收息，增加寺院的总体财富，从而为寺院经济更重要的部门&#8211;商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这也是后世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开端。</p>
<p>典当行的商业性还表现为，它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从事市场活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典当行的财力日趋加强。特别是在其成为独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典当行便开始兼营商业或其他副业，从而于借贷生息之外，另辟一条增殖其自身资本的新途径。</p>
<p>进行粮食买卖就是典当行经商的典型例子。明末清初，手工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极大地刺激了商业资本的活跃。一些“豪商大贾，挟其金钱，买贱卖贵，子母相救，岁人或数万金”，甚至&quot;富者或以数百万数十万计&quot;。商业资本的嚣张，突出地表现为对重要生活资料如盐、粮的垄断。在这种垄断过程中，典当行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p>
<p>乾隆初年，江浙、安徽一带的典当行与商人相互勾结，大搞粮食投机，类似宋朝“谷典”。即商人每到秋收粮贱时，便以较低的买入价收购大量谷米，然后转手以较高的卖出价当给典当行，取得质钱后再去买粮，好比批发商，通过“随收随当，辗转翻腾”，“资本无多，营运甚巨”。而典当行则得以先利用当金折扣赚取差价，再将收当的粮食囤积起来，待到青黄不接之际、商人未赎之时，高价抛售，有如零售商，只等“市价一腾勇，顿取数倍息”。对此，一些朝廷命官也感到不安。乾隆十二年（1747年），陕西道监察御史汤聘在《请禁囤当米谷疏》中指出：&quot;近闻民间典当，竞有收当米谷一事，子息甚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在典商不过多中射利，而奸商刁贩，遂侍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quot;这段话，生动地描述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彼此结合、共牟其利的景况。</p>
<h2 id="a-f9d1fd85">典当行是国家财政的补充来源</h2>
<p>在封建社会里，由于统治阶级穷奢极欲，加之各种战争比较频繁，致使国库空虚、入不敷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封建统治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搜刮，或通过加重赋税来支撑局面。</p>
<p>朝廷搜刮的对象遍及各行各业，典当行自然也在劫难逃。唐朝中期以来，自安史之乱后，中央大权旁落，藩镇割据日盛，兵祸连年不断。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因虑河南、河北&quot;用兵月费度支钱一百余万&quot;，而府库不支数月，于是下沼，“大索京畿默商”，并美其名曰为&quot;借&quot;。规定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但由于受到商民抵制，政府虽动用严刑酷法，甚至逼死人命，造成&quot;京师嚣然如被盗贼搜刮&quot;的惨况，也仅得到八十万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筹措军费、充盈国库的目的，政府便把罪恶之手伸向典当行等信用机构，遂有&quot;少尹韦祯又取僦柜、质库法拷索之，才及二百万&quot;。可见，尽管典当行的钱是被抢走的，然而其资金储备却是很丰厚的，它和柜坊中专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的僦柜，在暴力剥夺之下，已成为封建国家维持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p>
<p>典当行成为国家财源的另一个标志是交纳当税。封建国家的赋税剥削非常严酷。除了作为正税的夏税、秋粮之外，历朝历代还有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不仅有中央政府的公开加派，而且还有地方官吏的暗中加派。明朝末年，内廷宦官多达10万人，宫女9000人。其宗室的消费无限扩大，仅工部每年用于内廷的营建费便需银200万两。最小的开销，即宫女的胭脂费，每年用银也高达40万两。为权转颓势、新辟税源，天启年间(1621-1627年)，政府曾拟向典当行征税。具体办法是，按照典当行资本数额税1/10，预计全国每年可收20万两。尽管此举尚未实施，明王朝就土崩瓦解了，但典当行纳税问题却已经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p>
<p>清朝入关执政后，国家迅即开征当铺税。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三年题准，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当时每年可征得11万多两，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财政不足。雍正六年(1728年)政府又规定，见民间开设典当，均须领取“当帖”，即营业执照，并缴纳“帖捐”，同时照例按年缴纳当税。清朝末年，当税改为预支缴纳。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政府令各省每家典当行缴银100两，作为预完20年之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复因海防等饷，每家典当行又须捐银200两。除此之外，当税税额亦开始陆续提高，且各地还有许多陈规陋习。</p>
<p>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也在当税上打主意。1913-1925年，中国每年平均当税预算为70万元左右，其中山西、山东两省，年缴数额约达三、四万元。尽管当税收入不多，但它毕竟已是政府一项不愿放弃的税源。</p>
<h2 id="a-2f913e90">典当行是调节经济的辅助部门</h2>
<p>古代典当行是特殊形式的信用机构，故常受到统治阶级的倚重。封建国家有时还把它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推行某种经济政策的辅助部门加以利用。</p>
<h1>申请条件</h1>
<p>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p>
<p>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p>
<p>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p>
<p>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p>
<p>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p>
<p>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p>
<p>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p>
<h1>申请程序</h1>
<p>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p>
</p>
<p>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p>
</p>
<p>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p>
</p>
<p>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p>
</p>
<p>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p>
<h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h1>
<p>银保监办发〔2020〕38号</p>
<p>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p>
<p>（一）做好证照衔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p>
<p>（二）审慎稳妥准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p>
<p>（三）完善准入管理。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p>
<p>（四）规范人员管理。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p>
<p>（五）优化审批服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寓管于服，优化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p>
<p>（六）共享许可信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变更、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典当行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p>
<p>二、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p>
<p>（七）依法合规经营。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p>
<p>（八）回归典当本源。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p>
<p>（九）改进收当服务。收当时典当行应当核对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当物并予以登记，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p>
<p>（十）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p>
<p>（十一）依法处置绝当。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p>
<p>（十二）严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p>
<p>三、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p>
<p>（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p>
<p>（十四）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p>
<p>（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当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p>
<p>（十六）加大处罚力度。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p>
<p>四、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p>
<p>（十七）细化认定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p>
<p>（十八）加强信息公示。对“失联”或者“空壳”企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p>
<p>五、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p>
<p>（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减轻典当行年审负担。同时，年审期限延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p>
<p>（二十）方便当票领取。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本着“安全、便民”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当票发放工作，方便典当行当票领取。</p>
<p>（二十一）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扶持典当行业发展，引导典当行更好为中小微企业、居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p>
<p>（二十二）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典当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p>
<p>（二十三）发挥协会作用。地方典当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典当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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