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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雇主责任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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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雇主责任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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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雇主责任险(保险种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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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苏妍]]></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08:26:5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雇主责任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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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p>
</article>
<article>
<h1>概述</h1>
<p>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p>
<p>雇主责任保险条款</p>
<p>总则</p>
<p>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p>
<p>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p>
<p>保险责任</p>
<p>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p>
<p>（一）死亡赔偿金；</p>
<p>（二）伤残赔偿金；</p>
<p>（三）误工费用；</p>
<p>（四）医疗费用。</p>
<p>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p>
<p>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p>
<p>责任免除</p>
<p>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p>
<p>（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p>
<p>（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p>
<p>（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p>
<p>（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p>
<p>（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p>
<p>（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p>
<p>（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p>
<p>（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p>
<p>（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p>
<p>（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p>
<p>（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p>
<p>（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p>
<p>（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p>
<p>（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p>
<p>（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p>
<p>保险期限</p>
<p>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p>
<p>赔偿处理</p>
<p>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p>
<p>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p>
<p>（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p>
<p>（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p>
<p>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p>
<p>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p>
<p>一级100%</p>
<p>二级80%</p>
<p>三级70%</p>
<p>四级60%</p>
<p>五级50%</p>
<p>六级40%</p>
<p>七级30%</p>
<p>八级20%</p>
<p>九级10%</p>
<p>十级5%</p>
<p>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p>
<p>（三）误工费用</p>
<p>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lt;不包括五天&gt;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不包括五天。</p>
<p>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p>
<p>（四）医疗费用</p>
<p>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p>
<p>（五）赔偿金的给付</p>
<p>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p>
<p>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p>
<p>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p>
<p>第八条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p>
<p>第九条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p>
<p>（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p>
<p>（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p>
<p>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p>
<p>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p>
<p>第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p>
<p>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p>
<p>被保险人义务</p>
<p>第十二条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p>
<p>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p>
<p>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p>
<p>第十五条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p>
<p>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p>
<p>（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p>
<p>（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p>
<p>（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p>
<p>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p>
<p>其他事项</p>
<p>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p>
<p>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p>
<p>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p>
<p>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p>
<p>第二十二条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p>
<p>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p>
<p>（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p>
<p>（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p>
<p>定义</p>
<p>职业性疾病</p>
<p>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p>
<p>雇员</p>
<p>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p>
<p>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p>
<p>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p>
<p>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p>
<p>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p>
<p>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p>
<p>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p>
<p>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p>
<p>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p>
<p>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p>
<p>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p>
<p>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p>
<p>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p>
<h1>附加险</h1>
<p>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p>
<p>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p>
<p>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p>
<p>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p>
<p>3、附加医药费保险</p>
<p>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p>
<h1>区别</h1>
<p>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那么它们是否真的相同的呢？</p>
<p>1.保险标的不同</p>
<p>“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p>
<p>2.保障的范围不同</p>
<p>①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p>
<p>②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p>
<p>3.保障的期间不同</p>
<p>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p>
<p>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p>
<p>“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p>
<p>“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p>
<p>5.被保险人不同</p>
<p>“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p>
<p>6.保险受益人不同</p>
<p>“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p>
<p>“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p>
<p>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p>
<p>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p>
<p>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p>
<p>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p>
<p>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p>
<h1>保费计算</h1>
<p>对于雇主责任险，费率的厘定相对复杂，各保险公司存在差异也较大，但一般均是根据基本费率再乘以行业调整系数、人员系数、赔付率系数、管理系数等调整系数算出来的，费率考虑的因素一般有：</p>
<p>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类型，包括所属行业、是否带有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加工工序、加工生产场所的空气、噪声、辐射是否有超过劳动监察部门规定的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p>
<p>2、被保险人已有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情况、损失赔偿数量以及是否将所显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进而杜绝了同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
<p>3、被保险人的雇员工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例如带有高压、高温、腐蚀性、粉尘等的岗位数量和从业人数。</p>
<p>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操作工艺流程规范、管理水平认证等；</p>
<p>5、遇有附加保险条款时，应一并考虑扩展责任的风险情况（也可以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分别设定费率）。</p>
<h1>政府政策</h1>
<p>2008年5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其中有一条对于写字楼的上班族意义重大——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做了解释：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p>
<p>也就是说，不管是因为坐公司班车、自驾车，还是乘公车，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了伤就可请求工伤认定。</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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