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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动离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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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动离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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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动离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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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四毛]]></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08:27:1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动离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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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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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p>
</article>
<article>
<h1>主要依据</h1>
<p>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p>
<p>（1）《劳动法》。</p>
<p>（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p>
<p>（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p>
<p>（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p>
<p>（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p>
<p>（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p>
<h1>待遇</h1>
<p>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p>
<p>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p>
<p>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p>
<p>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p>
<p>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p>
<p>这5种情况是</p>
<p>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p>
<p>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p>
<p>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p>
<p>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p>
<p>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p>
<p>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
<h1>单位权利</h1>
<p>针对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的权利</p>
<p>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p>
<p>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p>
<p>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p>
<p>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p>
<p>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p>
<p>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p>
<p>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p>
<p>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p>
<p>原劳动部《违反&lt;劳动法&gt;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p>
<p>（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p>
<p>（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p>
<p>（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p>
<p>（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p>
<p>4、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p>
<p>违约金求偿权</p>
<p>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p>
<h1>离职准备</h1>
<p>不管你是对公司不满意离职，还是打算进修等原因离职，离职的时候都会很伤心的。你可能不记得做正确的事情，但以下是五件是你应该避免发生的。</p>
<p>1、即使你认为他们该骂，也不要责骂你的上司和同事。</p>
<p>2、不要破坏公司财务或偷东西。</p>
<p>3、不要忘记要介绍信。</p>
<p>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说上司或者同事的坏话。</p>
<p>5、不能毫无准备就离职。</p>
<h1>离职手续</h1>
<h2 id="a-dc290779">离职周期</h2>
<p>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层（一般员工、基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周期一般为3天或3天以上，中层（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的离职周期一般为7天或7天以上，高层（总监）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4天或14天以上，高级管理者（副总经理及以上）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个月或以上。</p>
<h2 id="a-c5a51baa">离职管理交接</h2>
<p>离职手续的办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头形式进行，必须有书面文件资料存档，否则视为该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未解除，存在极大的隐患。另一方面，离职的交接必须尽可能的详尽、清晰，否则会造成新接任人员不熟悉上一任人员情况、信息资料没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断，陷于离职纠纷中。</p>
<p>离职手续应该有《离职职员申请表》、《离职职员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首先完整填写《离职职员申请表》的各项信息，交直属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签字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交接手续。</p>
<h2 id="a-295a65b5">离职交接内容</h2>
<p>离职交接包括与本部门间的工作交接、与行政部间的门禁卡/名片/工装/办公用品/电脑/车辆的交接、与人力资源部的制度文件交还等，有三类资料的交接非常重要：</p>
<p>技术资料交接——包括技术研发信息、产品配方、技术测试信息等，一般交给技术部负责人；</p>
<p>客户资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个人兴趣爱好、曾发生的业务记录等，一般交给客服部负责人；</p>
<p>帐务资料交接——包括应收、应付款记录、预支款项交割等，一般与财务部进行交接。</p>
<p>注意，只有在所有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方结算领取薪资。</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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