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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经济补偿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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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经济补偿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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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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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月牙天冲]]></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2:51:0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补偿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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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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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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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定义</h1>
<p>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p>
<h1>法律规定</h1>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
<p>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p>
<p>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
<p>（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p>
<p>（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p>
<p>（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p>
<p>（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h1>适用范围</h1>
<p>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p>
<p>（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
<p>（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
<p>（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p>
<p>（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p>
<p>（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气此即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p>
<p>（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可统称为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p>
<p>（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p>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得相互抵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p>
<h1>计算方法</h1>
<p>（一）法律依据</p>
<p>《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p>
<p>（二）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p>
<p>《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p>
<p>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p>
<p>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p>
<p>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p>
<p>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p>
<p>5、其他合理情形。</p>
<p>（三）关于工资标准的计算</p>
<p>《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p>
<p>（四）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p>
<p>《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字曜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p>
<h1>常见问题</h1>
<p>（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p>
<p>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p>
<p>（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p>
<p>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则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从形式上看，二者似乎并无必然关系。但是，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都具有失业补偿的功能。因此，国际劳工组织第168号《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22条规定：“当受保护人根据立法或集体合同已直接从雇主或其他来源领取主要用于抵偿他在全失业的情况下造成的收入损失的离职金时，每一成员可在下列情况中作出选择：</p>
<p>1、失业者本可享有的失业津贴可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时期内停发；</p>
<p>2、离职津贴可能减少，减少金额相当于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的相应时期内有关者有权获得的定期支付款项变换为一次给付金额。</p>
<p>&quot;美国各州在计算失业给付金额时，对于有经济补偿金者，采取减额给付的方式。此种“抵傅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避免了失业劳动者因获得双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业的欲望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失业保险金的开支，增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能力。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兼得&quot;模式，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同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失业保险金。</p>
<h1>基本概述</h1>
<h2 id="a-86392ddb">支付条件</h2>
<p>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
<p>（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p>
<p>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p>
<p>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p>
<p>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p>
<p>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p>
<p>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p>
<p>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
<p>（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p>
<p>【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p>
<p>（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p>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p>
<p>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p>
<p>（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第四十一【经济性裁员】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p>
<p>（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p>
<p>（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p>
<p>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p>
<p>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p>
<p>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p>
<p>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
<p>（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p>
<p>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p>
<p>（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p>
<h2 id="a-239d2ca9">拒付情形</h2>
<p>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p>
<h1>计算标准</h1>
<h2 id="a-f6c7783d">补偿计算</h2>
<p>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p>
<p>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p>
<h2 id="a-99dbc60a">工资计算</h2>
<p>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p>
<p>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p>
<h1>性质说明</h1>
<h2 id="a-c58b51fb">用人单位</h2>
<p>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p>
<p>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p>
<p>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p>
<h2 id="a-34a3bce9">预期损失</h2>
<div></div>
<p>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p>
<p>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p>
<p>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p>
<p>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p>
<p>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p>
<h2 id="a-008190f6">非社保障</h2>
<p>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p>
<h2 id="a-f60d4296">违约规定</h2>
<p>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p>
<p>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p>
<h1>缴税阐述</h1>
<p>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p>
<p>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p>
<p>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p>
<p>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p>
<h1>个税计算</h1>
<div></div>
<p>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p>
<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
<li>
<div>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div>
</li>
<li>
<div>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div>
</li>
<li>
<div>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div>
</li>
<li>
<div>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div>
</li>
<li>
<div>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div>
</li>
</ol>
</article>
<div class="mt-3 mb-3" style="max-width: 770px;height: auto;">
                                    </div>
<div class="mt-3 mb-3" style="max-width: 770px;height: auto;">
                                    </div>
<div class="mt-3 mb-3" style="max-width: 770px;height: auto;">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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