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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定继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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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定继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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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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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布婚]]></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2:54:1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定继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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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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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p>
<p>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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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历史渊源</h1>
<div></div>
</p>
<p>对于法定继承制度在古代罗马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由于当时的特定条件，继承人范围除婚姻、血缘关系外，法定继承人还包括解放自由人的旧主人及其子女、降服人的主人。罗马法还明确规定各种法定继承人的不同继承顺序。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一些国家曾长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成为各国继承法的组成部分。</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法定继承原则的法律，于1985年4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核通过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p>
</p>
<p>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p>
</p>
<h1>法律特征</h1>
</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p>
</p>
<p>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p>
</p>
<p>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p>
</p>
<p>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p>
</p>
<p>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p>
</p>
<p>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p>
</p>
<h1>法律规定</h1>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p>
</p>
<p>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p>
</p>
<p>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p>
</p>
<p>（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p>
</p>
<p>（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p>
</p>
<p>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p>
</p>
<p>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p>
</p>
<p>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p>
</p>
<p>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p>
</p>
<p>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p>
</p>
<p>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p>
</p>
<p>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p>
</p>
<p>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p>
</p>
<p>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p>
</p>
<p>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p>
</p>
<p>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p>
</p>
<p>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p>
</p>
<p>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p>
</p>
<p>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p>
</p>
<p>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h1>适用情形</h1>
</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p>
</p>
<p>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p>
</p>
<p>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p>
</p>
<p>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p>
</p>
<p>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p>
</p>
<p>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p>
</p>
<h1>继承原则</h1>
<h2 id="a-5906c7c0">继承顺序</h2>
</p>
<p>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十三条）。</p>
</p>
<h2 id="a-853e6afb">第一继承人</h2>
</p>
<p>配偶</p>
</p>
<p>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p>
</p>
<p>须注意：</p>
</p>
<p>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p>
</p>
<p>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p>
</p>
<p>父母</p>
</p>
<p>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p>
</p>
<p>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p>
</p>
<p>子女</p>
</p>
<p>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p>
</p>
<p>须注意：</p>
</p>
<p>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p>
</p>
<p>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p>
</p>
<p>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p>
</p>
<p>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p>
</p>
<p>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p>
</p>
<p>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p>
</p>
<p>代位继承人</p>
</p>
<p>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p>
</p>
<p>胎儿</p>
</p>
<p>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p>
</p>
<h2 id="a-95af5d89">第二继承人</h2>
</p>
<p>兄弟姐妹</p>
</p>
<p>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p>
</p>
<p>祖父母、外祖父母</p>
</p>
<p>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p>
</p>
<p>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p>
</p>
<p>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p>
</p>
<p>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p>
</p>
<h2 id="a-44db8599">遗产分配</h2>
</p>
<p>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p>
</p>
<p>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p>
</p>
<p>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p>
</p>
<p>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p>
</p>
<p>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p>
</p>
<h1>继承份额</h1>
<p>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在各国的继承法中一般规定为等量均分，但有的国家对生存配偶的应继份规定有所不同。</p>
<h2 id="a-99af2b22">英国</h2>
<p>按照英国1952年《无遗嘱遗产法》的规定，如死者遗有子女，配偶在扣除债务后，可得5000镑，并对其余一半遗产取得终身用益权；如无子女而只有父母兄弟姐妹，则配偶在清偿债务后可取得2万镑和剩余遗产的一半。</p>
<h2 id="a-a454835b">日本</h2>
<p>《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在与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一；与直系尊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二。</p>
<h2 id="a-c4f20d89">中国</h2>
</p>
<p>在中国，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首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还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如果情况相近或者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平均分配。</p>
</p>
<p>对于婚姻、血缘关系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或者扶养过死者的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为了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鼓励相互扶养，应当从遗产中分给他们一部分，在经济上加以照顾，体现社会主义公德和死者生前的愿望。</p>
</p>
<h1>各国法律</h1>
<p>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p>
<h2 id="a-37db648d">法国</h2>
<p>大陆法系诸国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宽，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如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亦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有继承权（第755条）。</p>
<h2 id="a-92599c02">德国</h2>
<p>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p>
<h2 id="a-ddf99129">英美法系</h2>
<p>英美法系各国，如英国继承法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国的继承制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其各州的具体规定各有小异。</p>
<h2 id="a-b220d5bd">俄罗斯</h2>
<p>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还规定，除上述亲属外，被死者生前扶养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也是法定继承人。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性质。</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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