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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马新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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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马新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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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马新贻(清朝官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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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潘志立]]></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4:20: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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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821—1870）山东菏泽人，字谷山。道光二十七年进士，授安徽知县。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考中进士，历任安徽建平知县、合肥知县、安徽按察使、安徽布政使、浙江巡抚、两江总...]]></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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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1821—1870）山东菏泽人，字谷山。道光二十七年进士，授安徽知县。</p>
<p>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考中进士，历任安徽建平知县、合肥知县、安徽按察使、安徽布政使、浙江巡抚、两江总督兼通商事务大臣等职。七年，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马新贻在任期间，处理漕运、盐政和河工之弊政，取得了一定成绩，并着手减轻农民负担，解决了许多民生问题，颇受百姓爱戴。</p>
<p>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马新贻回署衙时遭刺客张汶祥行刺，次日身亡，终年49岁，成为千古奇案“刺马案”(清末四大奇案之一)。马新贻死后，皇上亲赐祭文、碑文，特赠太子太保，予骑都尉兼云骑尉世袭，谥“端敏”，入祀贤良祠。</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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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人物生平</h1>
<h2 id="a-5bc137a3">累立战功</h2>
<p>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马新贻考中进士，安徽省即用知县，先后任职于建平、合肥，以勤政著称。</p>
<p>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进攻安徽，淮河南北群盗并起，任合肥知县的马新贻常常操练军队，以备抗敌。</p>
<p>咸丰五年（1855年），跟随钦差大臣袁甲三率兵进攻占据庐州巢湖的太平军，马新贻率兵击败了来援的太平军，又接连攻破了占领盛家桥、三河镇、柘皋的太平军，接着又攻克了庐州。由于平定太平军有功，升庐州知府，赐花翎。</p>
<p>咸丰七年（1857年），捻军和太平军合力攻陷了桃镇，并分兵袭扰上、下派河，马新贻在舒城将敌人击败，因功被吏部记名以道员任用。</p>
<h2 id="a-7c6b3047">兵败革职</h2>
<p>咸丰八年（1858年），马新贻升任按察使。不久，太平军陈玉成率军进攻庐州，马新贻率领团练乡勇迎战，太平军从偏僻的小道攻破庐州，马新贻的军队溃败，官印也丢失了，因而被朝廷革职留任。</p>
<p>咸丰九年（1859年），马新贻母亲去世，他回家奔丧丁忧后，巡抚翁同书上奏朝廷请示让马新贻继续署理按察使事务。</p>
<p>咸丰十年（1860年），钦差大臣袁甲三保举马新贻复官。</p>
<h2 id="a-c4ba09d0">一路升迁</h2>
<p>咸丰十一年（1861年），翁同书上奏朝廷荐举马新贻，朝廷任命其为候补道员。同年，因父亲去世，马新贻回家奔丧丁忧，丁忧结束后袁甲三上奏朝廷请示让马新贻赴大营办理军务。</p>
<p>同治元年（1862年），马新贻跟随袁甲三攻克庐州，并在寿州吴山庙击败太平军，因功加按察使衔，署理布政使。不久，苗沛霖反叛，马新贻跟随巡抚唐训方守蒙城，屡次击破苗沛霖叛军的进攻。</p>
<p>同治二年（1863年），马新贻因功升任安徽按察使，不久又升任布政使。</p>
<h2 id="a-9b216952">政绩卓著</h2>
<p>同治三年（1864年），马新贻升任浙江巡抚，当时浙江刚刚收复，民众的困苦尚未解除，马新贻到任即上书朝廷免除百姓未交的赋税。</p>
<p>同治四年（1865年），马新贻又上书朝廷减少杭、嘉、湖、金、衢、严、处七府额外征收的税米，又请求废除漕运上诸多的苛捐杂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并立石碑记载下来永远禁止再征收。马新贻还主持修筑了海宁石塘、绍兴东塘，并疏通了三江口。岐海是盗贼的老巢，马新贻派兵清缴，生擒其头目。马新贻厚待读书人，恢复各府书院，对于修习课业的读书人，他都视若子弟，优秀者还会用钱财进行奖励。严州、绍兴发生水灾，马新贻在审核查实后免除租税，救济饥贫。台州民风彪悍，经常发生聚众斗殴，马新贻上书说：“地方官害怕受到处分，所以瞻前顾后，想要将事情悄然平息，请下令以后有隐匿不报的加以弹劾和处分；要只是疏于督察的，则可以宽恕，但仍然要对闹事的民众进行逮捕治罪”，皇帝看后将此事交给相关部门拟议施行。当时象山、宁海有一处禁界地叫南田，方圆数百里，环海土寇邱财青等藏身其中多年而未被抓捕，马新贻的建议施行后，当地官府派遣官兵对邱财青等人进行了抓捕，将其绳之以法，南田由此安定下来。黄岩总兵刚安泰出海捕捉海盗，被海盗杀害，其副将张其光等击杀海盗五十余人。朝廷以马新贻未能预防为由，对其进行了处分。嘉兴、湖州北与苏州交界处，都是水乡，太平军作乱时，当地百姓将枪安置在船上，称之为“枪船”，时间久了开始聚众赌博进行劫掠，成为民害。马新贻会同江苏巡抚郭柏荫督兵擒获其首领及数十个凶悍之徒斩首，枪船之害才被清除掉。不久升任闽浙总督。</p>
<p>同治七年（1868年）八月，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马新贻上任后即上奏疏说：“我治下的兵马都很虚弱，不足以保境安民。请准许我在各营则选营兵二千五百人屯戍江宁，亲自加以训练。”在朝廷同意后，马新贻将选出的二千五百人编为五营，令总兵刘启发率领搜查捉拿犯法者，犯法者由此而减少。宿迁设立了水、旱两处税关，淮关则在蒋坝设立分关，这侵扰了过往的商人。马新贻上奏疏说：“蒋坝为安徽凤阳关辖境，淮关远隔洪泽湖，都不应设为子口。应该让淮关监督申明旧例，严禁勒索。宿迁旱关并非旧例，征缴的税款也很少，请将其裁撤，只由水关收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匪徒高归等人在山东、江苏交界处侵占村寨，进行劫掠，马新贻将其捕捉后处死。</p>
<h2 id="a-a87e992e">安庆教案</h2>
<p>同治八年八月（1869年9月），安庆府院考试场附近出现约期拆毁教堂的揭帖。九月三十日（1869年11月3日），曾因低价强买民房改建教堂而为安庆民众所痛恨的英国教士密道生、卫养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办散发揭帖者，群众和文武考生愤起拦阻，并捣毁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卫养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国教士韩石贞连夜乘船逃走，安庆教案发生。</p>
<p>“安庆教案”发生后，法国政府指示驻华公使罗淑亚，要武力保护天主教。罗淑亚在上海命令莫代海军司令调集“维纳斯”号、“迪普莱克斯”号、“科特洛贡”号、“蝎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军舰，组成远征队沿长江西进云集南京下关。面对危急情势，两江总督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严重，作为缓兵之策，他主动提出给罗淑亚和海军军官们提供一所豪华宾馆作为招待所。可是罗淑亚拒绝了，表示宁愿住在南京天主教圣母堂主教的住所。当晚，罗淑亚与法国的海军上将、法国总领事在士兵们的保护下去拜访了马新贻。稍后双方正式会谈，法方提出，为赔偿安庆传教士所受损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拨给一块大面积的无主土地。并依法惩办祸首，至于对教徒迫害的凶手更要按法惩办，以命抵命。</p>
<p>清政府要求马新贻、英翰两人快速结案。最终，两人和英法方面签署了《南京协定》，并答应了罗淑亚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庆接收赔偿的土地；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办作案的罪犯，并监督执行。马新贻还在江南各府各县张贴告示，承认英法传教士们“有权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严斥安庆、建德的闹事者，声明如有人胆敢重犯，“定即按律严惩不贷”。</p>
<h2 id="a-3a67381b">遇刺身亡</h2>
<p>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马新贻去官署西侧箭道校阅士兵操练射箭，结束后步行回官署。刚走到门口，有一个叫张汶祥的人从旁边突然冲出来，伪装成想要告状的样子，近身后突然抽出刀来刺向马新贻，刺中了马新贻腋下，次日，马新贻因伤重不治身亡。护督将军魁玉将此事上报朝廷，朝廷惊愕悲悼，赐恤，赠太子太保，给与骑都尉兼云骑尉世职，谥端愍。朝廷命护督将军魁玉严审张汶祥，张汶祥的供词反复变更。给事中王书瑞奏请要查清楚主使者，朝廷命漕运总督张之万会审。魁玉与张之万最后以供词上奏，大意是：“张汶祥曾经是太平军，后来又暗通海盗，马新贻任浙江巡抚时，捕杀南田海盗，张汶祥的同党大多被杀，妻子为人掳掠。马新贻到宁波阅兵时，张汶祥递呈控拆但没有被受理，因此而怀恨在心，并没有人指使他，请以大逆定罪。”朝廷又派刑部尚书郑敦谨会同新任两江总督曾国藩复审，以张汶祥暗通海盗图谋报复定案，张汶祥被凌迟处死，并杀其子。</p>
<h1>主要影响</h1>
<h2 id="a-277f2612">政治成就</h2>
<p>“东南三大政，曰漕，曰盐，曰河”。(德庆《序》)。漕运、盐政和河工是江、浙两省行政事务中的重中之重，核心所在。</p>
<h2 id="a-e0f1bb74">减漕运动</h2>
<p>咸同之际，清廷内忧外患，统治遇到巨大危机。与军事活动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势，大力施行收买人心的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减赋运动。减赋运动曾广泛开展于诸多省份，虽时间不尽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粮、裁革部分浮收。/n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遭反对，有人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p>
<p>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卷三《抚鄂公牍一》,《致钱萍矼枢密》)。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监察御史丁寿昌奏称，浙江应乘机减赋，并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着闽浙总督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由于军事需要，左宗棠随即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刚刚接任的巡抚马新贻承担。</p>
<p>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p>
<p>清廷完全同意马新贻的意见，谕令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p>
<h2 id="a-9b73b73f">减定浮收</h2>
<p>早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浙江就有很严重的浮收问题。马新贻于减漕之外，又乘机主张裁减漕粮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减定浮收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p>
<p>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p>
<p>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p>
<p>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卷一,《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四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p>
<p>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减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p>
<h2 id="a-d3fb2ee1">两淮盐法</h2>
<p>经陶澍和陆建瀛先后推行票法，清代的两淮盐法改纲盐为票盐，盐制为之一变。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p>
<p>七年九月，马新贻被任命为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自马新贻接手两淮盐政以来，他随即着手进行了一些调整。七年年末，他即因场商疲乏，令运商预缴五成盐价。关于预付盐价一事，马新贻称，盐价本运贩应付之项，如垣商资本不充裕，多付一成之价，即可多收一成之盐，“实至公不刊之论”。每年湘鄂西岸及食盐各岸，尚可运三十四、五万引，通泰二十场产数不过四十三、四万引，产数之多于销数者，计只八、九万引，合八折上下。</p>
<p>如各场各垣皆有八折可销，则所占搁者仅止二成，“岂场商绝无资本，不应稍有余盐存堆耶”！究其原因，无非是可以抢售甲年之盐，而售及乙年之盐，以致苦难得售者，乙年犹未售甲年之盐，“不公不平，莫此为甚”。所以，非查计额产，派给重照不可。故须确查各场总盐数，分十二个月，按月划给。如遇畅销，则提给一月，如遇滞销，则缓给一月，此外不得丝毫通融。惟本年入夏以来，场盐日跌一日，运商几以意外之赢，为固有之利，“一旦令归绳墨，遵章缴价，必不遂其私愿”。故惟有严定扣缴之法，使场商无可脱空。</p>
<p>当然，马新贻亦表示，无论如何，不能占搁商人的资本太多，鄂、湘、西、皖各岸，均应自领咨之月起，以半年为限，由总局确查花名引数，及领咨月分，凡已逾半年限期之商，即令照章预缴盐价3两。未到半年限期之商，谕令到限即缴，违者将引扣除。如此量予区别，可场、运两便。</p>
<div></div>
<p>同治八年正月，正阳督销局知府王治覃称，因商贩有谓公行不便者，遂令各归各行买卖，但由公行成交立票，委员监盘。公行为杜弊恤商而设，乃行之积久，商贩不以为便，应请即行停撤，“免为行户假托、商贩借口”，故申请将正阳关公行裁撤，这一建立立即得到马新贻的批允。</p>
<p>寓票于纲的做法，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同治八年三月，两淮盐运司方濬颐称，鄂、湘、西、皖四岸，运商循环额引，经过曾国藩与李鸿章的先定改定，“意美法良，诚为至当”，乃办理未久，各商贩纷纷禀请更名，大都先系全本，继思分伙，亦有始用伙名请运，后复改归本商本名者。此种情形，更名之后，原足以昭核实，但其中亦有不知顾忌，以票牟利，旋买旋卖，更而又更，“致有循环之名，转失循环之实”。</p>
<p>前经核议，必须实非卖票、情理可原者，准于开纲时取保更名，于册内注明，第二次环运不准复请更易。而且，当时李鸿章还特别强调，凡更名之商，只准于开纲一月之内上报备案，迟则一概不准。嗣后虽初定循环之时，各商贩或纠资合运，或合伙出名，其更名之事，均属情有可原。鄂岸已环运1次，湘岸、皖岸各已环运2次，西岸更是已环运3次，其中应行更改名商历数次环运，自必早经分晰清楚，“乃各商仍请更名不已，难保无卖票顶替情事”。</p>
<p>考虑到环运章程，原欲“收散漫而归于齐整，由票法而渐复纲规”。似此每纲必更直以引票为射利之具，因而借票争控之案层见叠出，“转为商累”。鄂、西、皖三岸，业经先后禀请开纲，而赴局禀更存记之商已不下数十户。若不重申禁令，明定章程，将更而又更，伊于胡底！所以他向马新贻建议，要将更名之案永远停止。</p>
<p>当然，各岸运商不皆尽在扬城，若遽令停止更名，似嫌太骤，应分别办理，以昭公允。故除鄂、西、皖三岸新纲环引已据各商呈请更名，由局查核详请外，其余各商如实有应更原委，仍请照旧限一月内呈明。至三岸下纲环引及湘岸戊辰春秋两纲，如有应更之商，请限两个月呈明核办。这一提议得到马新贻的批准。</p>
<p>取消验资之法后，旋因小逻堡堤工需款甚巨，盐商借机要求独断盐利之权。同治八年九月，据署海分司许宝书称，淮北票贩久营盐业，自同治三年曾国藩厘定新章后，“元气稍舒”。但利之所在，趋之若鹜，验资之法生，结果携资之人，“率皆外来之户，仅图卖号之利”，即如当年之验资，流弊极大，不特票贩借资认利，成本加增，新商得引之后，亦大多抬高引价，“卖号而不办盐，甚有携挟厚赀，专放重利，旬日获利数千两者”，此自然系利归中饱之现象。</p>
<p>淮北盐商要求按实运花名册引数，将来年接运正额派分。为此，他们公同筹议，共同捐银30万两，以供小逻堡堤工之需。报效之银，分为两批交纳，先交现银一半，另一半则随课完缴。对于此次报效，“不敢仰邀奖励，惟恳将前奉批准循环转运章程恩赐，查照现运花名引数”，“准予递纲循环，免再按纲验赀”，希望清廷能予以永久特权，以后不再滥招新商。当然，如盐商有误运误课之事，则不在此例，仍可随时补充。</p>
<p>马新贻同意盐商的意见，并于九年二月上奏相关事宜：“北鹾收效之捷，全在删除溢引”，盐无壅积之虞，商获转输之益。惟盐务向为利薮，销路一畅，盐商往往趋之若鹜。近年来每值开纲之进，苦于商多额少，不得不验明赀本，减折派运。唯此中弊窦，颇难枚指，故自己上任之初，即与年曾国藩面商，停止验赀之法，就旧纲花名，准其承运新纲，试办年余，商情称便。此次兴修运河堤工，各票贩踊跃输捐，尤着成效。故经过讨论，嗣后应责成原运各贩，“循环转运，以清弊源而垂久远”。</p>
<p>由于马新贻延续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两淮盐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区也实行“循环给运”，结果导致票盐名称虽存，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借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复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p>
<h2 id="a-de548261">投身河工</h2>
<p>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元宵节，刚刚赴任浙江巡抚不久的马新贻，即上疏陈情“水利宜急兴修”，指出浙江海塘关系紧要，必须加大力度。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随后，他于正月二十六日离开杭州，带领督办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苏式敬等沿塘履勘。经调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余里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余处，大者二、三百丈，小者亦数十丈，其中，以翁汛最为险要，“潮宽势猛，潮汐洗刷，片石无存，塘内沙土淤垫，民舍深埋”。</p>
<div></div>
<p>若再不加紧堵筑，则更加不可收拾。由于经费有限，又缺乏石料，此段地区只能先筑柴坝。但这里土性松浮，虽加以柴坝木桩，只能堵浸润之水，不能遏冲激之浪。</p>
<p>马新贻决定在省城设立海塘总局，饬委藩司蒋益沣、运使高卿培筹备工需，与苏式敬等人认真饬办：凡石塘之倒塌者，建筑柴坝以御急湍；塘脚漏水、桩木朽烂者，于塘外修筑柴埽以保护之；塘后附土低陷残缺者，亦即填实培厚以免坍卸。整个工程于二月初四日开始兴工，制定好相关章程。并由翁家埠设立分局，由段光清、苏式敬驻工监督。虽然经费奇缺，亦“不敢因经费艰难，稍存漠视”，如实有不敷，“于藩关各库，酌量筹拨“。他还绘制了海塘缺口图上陈朝廷。</p>
<p>此后，马新贻“每月巡视塘工，审官吏之勤惰，察工料之坚窳，栉风沐雨”，所到工地，并不通知属员，故人几不知。(同治五年条)五年正月，马新贻奏称，修筑海塘的难度超出想象，经过自己的多次实地考察，“益知工程关系之重，雇夫储料之难，未能迅速集事之苦，实有不寒而栗而者”。</p>
<p>本来经费已经不敷，加之太平军起后，浙江各地人口稀少，所需之木柴砍伐无人，“虽经委员入山设法招募，现采现装，每月不过二十万石上下，实不敷用”，每致减工待料，抢筑未能应手。即如所需桩架，原来当地人烟稠密，所需之数百副，一呼即至，则只能弄到二十余副。</p>
<p>总之，各种困苦情形，难以一一描述。他称自己自去年夏秋以来，“辗转于中，每至午夜彷徨，寝馈俱废”。为解决缺乏木材的难题，他决定派员赴严州山内购买山树，“调派兵勇前往砍伐，运济工用”(卷三,《海塘经费支绌现尽力筹办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日)。</p>
<p>柴坝仅为权宜之计，难以持久，故萦绕于马新贻心中的，仍然是想修筑石塘。海宁州之绕城石塘，久已坝坏，“贴近城垣数十步外即属巨浸，正当潮势顶冲，朝夕震撼”，较之他处更为险急。五年八月十九日，马新贻亲临该处，周历目观，认为修建难以再缓，决定先行在此处开工。九月初九日，马新贻在海宁州城内设立专办石塘分局。根据以往的经验，从前兴修海塘石工，以采购塘石为最难。而此处坍毁旧塘，除碎小之石多已陷入沙底外，其大块塘石未尽陷没，可以抵用。</p>
<p>故马新贻决定雇集夫船，分头打捞，以节经费，如旧石实在不敷，再行设法采办。石塘、坦水、盘头、石堵各工，约需银24万余两，虽然较以前所需价格倍蓰，但“欲求工归实际，不能不按照时价确估购办”。整个工程于十月初六日开工，马新贻又再次到海宁州，率同在工各员，“恭祭潮神”。卷四,《开办海宁石塘绘呈图说折》，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p>
<p>就在马新贻上陈兴办海宁州石塘之际，他收到了朝廷寄来内阁侍读学士钟佩贤的奏折。钟佩贤称，海塘关系东南大局，“此项工程非用数年人力、数百万帑金不足以臻巩固，若为苟且补苴之计，岁费仍不下数十万两，而工之能否无虞，仍不敢必”。(同治五年九月十三日)马新贻乘机上奏称，柴坝与石塘相为依附，并与土塘互为表里。所兴办之石塘工程，即以柴坝作为后盾，层层保护，“未办石塘，柴坝固难延缓；既办石塘，柴坝亦难中止”(同治五年条)。</p>
<p>同治六年正月，马新贻陪同新上任的闽浙总督吴棠巡阅海塘，逐段勘验工程。两人从仁和县李家埠起，沿海宁州尖山绕行至海盐，察看海塘140余里，“于潮汐来时亲立塘上，亲加察看”。自开工以来，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余，计筑柴坝2957丈余，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余。因为在水中作业，一日两潮，旧有的灌灰浆办法无法干透，每多渗脱，故他们用严州所产之茑萝捣浸和灰，参以米法，层层灌砌，复于临水一面用桐油、麻绒仿照艌船之法，加工艌缝，“此现办石塘较之历办章程，格外讲求实在情形也”。</p>
<p>考虑到浙江全境之石塘兴办，所需非用七、八百万、费十余年时间不可，他们决定，拟于丝捐及盐货各厘局内，每年拨银80万两，并佐以海塘捐输，专备塘工之需。马新贻还表示，自己“惟当督饬在工各员，视如家事，各矢慎勤，成功不厌其精，求用款务归于核实”。</p>
<p>同治六年十二月，海宁绕城石塘即将竣工，马新贻又奏请续开西防石工。经查，西防石工总计须建复、折修条块鱼鳞各石塘总共约估银386780余两，又有移建盘头裹头等项，共计约需银489000余两，其中包括了酌加二成例价，其原因在于，“兵燹后百物昂贵，不得不按照时价确估”。(卷五,《海宁石塘将竣接办西防石塘勘估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在这一奏折得到清廷的批准后，西防工程于同治七年正月十八日开工。(卷六,《兴办西防石塘开工日期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兴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恐怕则是善后了。</p>
<p>为此，马新贻特奏陈中、西两塘已竣柴坝的善后章程：</p>
<p>一、西中两塘已竣柴坝仿例保固以专责成。由于工程较大，按完工先后，相关各员负责保修两年。</p>
<p>二、岁修经费筹拨专款。本次共建成之5574丈余，仿道光年间办法，每年拨工用银65000两。</p>
<p>三、抢护险工随时勘估赶筑。</p>
<p>四、已竣柴埽各工责成厅备加意防护。杭防道每月巡查一次，厅备十日巡防一次。每年每兵循例种柳树100株，“以期盘根入土而固塘基”。</p>
<p>五、岁修领银不得扣减。</p>
<p>六、岁修柴木宜早筹备。</p>
<p>七、西防十二堡已竣柴坝盘头应加抛块石。</p>
<p>(卷六,《拟护中西两塘已竣柴坝各工善后章程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可见他对此问题的考虑是相当周详的。此后，马新贻被任命为闽浙总督，后因并未上任即被提升为两江总督，在离浙交待相关事宜时，他奏称，海塘除西中两防柴坝及海宁绕城石塘均已奏报完工外，截至四月止，东防柴坝未办者尚有900余丈，西防埽工埽坦未办者亦有900余丈，中塘埽工埽坦未办者1100余丈，核计原估工段已办七成以上。(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均与原定计划相符，可见他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p>
<p>除了海塘，马新贻还注意加强对日常河道的维修。湖州之乌程、长兴两县滨临太湖，凡泄水入湖之处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九月，马新贻新临查勘，饬令湖州府除就地筹捐外，由省局拨费兴办。(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五年十一月，马新贻奏请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卷四,《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并借拨经费折》，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年十一月，马新贻奏称，仁和县属艮山门至海宁州一带，河道称为运盐河，上接省垣，下达苏郡，从前河路通畅，商贾流通，聚为一大市镇。兵兴之后，大受打击。</p>
<p>此段河长七八十里，分属于海宁与仁和，河被沙淤，几与岸平，农商均为不便。该处兴修虽然经费较巨，“然既于农田、民食、商贾均有裨益，自应设法开浚”。至河内所起沙土，即以南岸民地堆积，河成之后丈量占地若干，请免两年钱粮，两年后如可栽种桑麻木棉，再行奏闻。</p>
<p>(卷五,《仁和海宁属运盐河淤塞借款开浚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绍兴府之东西江塘为山、会、萧三县保障，同治四年五月，冲决几及千丈，其余坍缺不一。马新贻举办亩捐并垫借钱十万串，工程于七年二月完竣。经逐段查勘，“尚无草率偷减等弊”。(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这些皆可圈可点。</p>
<p>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后，即于七年十二月奏称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称，江南河务以修筑运堤为最要。自淮河改由运河出海后，岸堤日形吃重，加之裁撤南河后，东西两坝年久失修，再值夏秋之交，险工迭出。在赴任途中，自己即沿途履勘小罗堡等处，发现西堤水势甚大，难以施工，惟有先将东堤择要兴办，“总期于今冬明春水涸时赶先修筑完竣”(卷七,《酌拟应办事宜六款折》，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可见他仍然以河工水利为急务，保持了自己的一贯作风。</p>
<p>八年六月，运河东西两堤工竣，马新贻亲往验收，途中中暑，“咽喉肿痛，甚至饮食不进”(同治六年六月条)。八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盐务筹捐，赶修小罗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属堤岸被水冲决，亦与安徽官员面商筹款兴修之法。九年三月，他亲赴小罗堡等处河工巡视。据奏称，他逐行上堤，“逐段锥试，尚属饱满”。(卷九,《会勘运河堤坝工程完竣回省片》，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值得注意的是，马新贻虽然重视水利，却绝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不做无用功。</p>
<p>同治八年十一月，针对已经并无多少实际操作可能的修复运河通漕事宜，他明确指出，运河工程浩大，黄河泛滥，“人力难施”。(卷八,《江北冬漕先筹河运折》，同治八年十一月初六日)九年六月，针对翰林院编修蔡则云等人恢复淮河故道的建议，马新贻又奏称，欲挽淮归故，必先大浚黄河。但这样一来，非数百万金不能成功，当此国家多难、饷需支绌之际，势难筹此巨款。只能分别缓急，次第兴工，期以数年或有成效，“不求速效，但求实际；不求利多，但求患减；为得寸得尺之计，收循序渐进之功”，明确反对盲目乱上项目。(卷九,《筹浚淮水故道折》，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n</p>
<h2 id="a-a5542cf3">受理安庆教案</h2>
</p>
<div></div>
<p>同治八年，1869年11月3日，安庆教案发生。在湖南反教揭贴的影响下，1869年10月，安庆府院考试场附近出现约期拆毁教堂的揭帖。11月3日，曾因低价强买民房改建教堂而为安庆民众所痛恨的英国教士密道生、卫养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办散发揭帖者，群众和文武考生愤起拦阻，并捣毁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卫养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国教士韩石贞连夜乘船逃走。此即“安庆教案”。</p>
<p>“安庆教案”</p>
<p>发生后，法国政府指示驻华公使罗淑亚，教会是法国在华势力的最好支持，要武力保护天主教。罗淑亚在上海命令莫代海军司令调集“维纳斯”号、“迪普莱克斯”号、“科特洛贡”号、“蝎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军舰，组成远征队沿长江西进。同年12月24日，法兰西的军舰云集南京下关。面对如此危急情势，两江总督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严重，作为缓兵之策，他主动提出给罗淑亚和海军军官们提供一所豪华宾馆作为招待所。</p>
<p>可是罗淑亚拒绝了，表示宁愿住在南京天主教圣母堂主教的住所。12月24日晚上，法国公使罗淑亚与法国的海军上将、法国总领事在士兵们的保护下去拜访了两江总督马新贻。25日是圣诞节，马新贻由盛大的仪仗队陪同。去圣母堂答访。26日双方正式会谈，法方提出，为赔偿安庆传教士所受损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拨给一块大面积的无主土地。并依法惩办祸首，至于对教徒迫害的凶手更要按法惩办，以命抵命。</p>
<p>清政府向总理衙门发去谕告，要求“无论如何变通，总期拿获滋事之人，赔偿所失之物，以便迅速了结，免致彼国借此要挟，丛生枝节”，同时也要求马新贻、英翰两人快速结案。最终，两人和英法方面签署了《南京协定》，内容主要有：/n赔偿英国内地会1735银元，赔偿法国耶稣会4000银元。</p>
<p>将肇事者逮捕审问刑罚。</p>
<p>出告示严禁反教活动。</p>
<p>12月29日，马新贻、英翰签字答应了罗淑亚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庆接收赔偿的土地；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办作案的罪犯，并监督执行。马新贻还在江南各府各县张贴告示，承认英法传教士们“有权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严斥安庆、建德的闹事者，声明如有人胆敢重犯，“定即按律严惩不贷”。</p>
<h1>史料索引</h1>
<p>《清史稿·列传二百十三》</p>
<h1>人物争议</h1>
<p>遇刺之谜</p>
<p>马新贻遇刺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虽然凶手张汶祥被凌迟处死，但是关于其作案动机却历来存在争议。</p>
<p>（一）张汶祥挟嫌报复</p>
<p>官方说法以“挟嫌报复”为动机，指出张汶祥与马新贻结恨”的原因有三，一是马新贻在浙抚任内剿灭南田海盗，杀了不少张汶祥的同党；二是张汶祥因妻子为吴炳燮所占，曾向马新贻拦舆喊控，而马新贻未准审理；三是张汶祥本赖“小押”（盘剥重利的私设典押铺）为生，而马新贻出示禁止，使他生活无以为继。有此三恨，故在海盗龙启沄等人“夸张汶祥素讲朋友义气，可以为众人报仇，并可泄自己忿恨”的激诱下，遂决意行刺。这份供词漏洞百出，却是官方认可的定谳（今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p>
<p>以“挟嫌报复”为动机，平心而论，未为不合理，但就张汶祥而言，就未免过于不近人情。盖张汶祥于同治四年（1865年）固然曾入海贼，但当时行动未遇货船，龙启沄等转而投入南田盗伙，而他则径返宁波，未必与海贼有何深交；而马新贻禁断非法小押，使其“绝了生机，心中恨极”，是固难免，但此不比不共截天之仇，很难作为其支撑多年筹划、志决一快的理由；至于马新贻不准其呈词控闻之事，此为官府常见之事，更无由因此而将占妻之恨迁怒于马新贻之理。寻常枝节，是否足以引发出此一惊人的刺杀案，正不无可疑。故官府言之凿凿，非但马氏亲友不信，后人更疑心此案必定中有隐情。</p>
<p>（二）马新贻渔色负友</p>
<p>刺马案发生后未久，民间即传言纷起，多有谓马新贻“渔色负友”，因而引发杀身之祸的。传闻内容大致如下：张汶祥原为捻军，但久怀投诚之志。马新贻于庐州任内负责剿捻，兵败遭擒。张汶祥居中牵线，引曹二虎、石锦标与马新贻共议，结为兄弟，纵放马新贻，约同生死富贵。其后马新贻设法将三人及部属收编，成立“山字营”。二虎有妻艳美，马新贻与之私通，并诬杀二虎。张汶祥激愤不已，遂决意为友报仇。</p>
<p>此说不载供状，但流传甚广，当时安徽学政殷兆镛出题课士子，更居然以此命题，先后出了“若刺褐夫”、“伤人乎”的题目，语含讥讽，可知马新贻一案事出有因，绝非官方说法所能隐瞒。有的传说为了证成此事，更说马新贻身故后，“府中后房有妾自尽而死，不用棺材收殓，而是秘密埋葬于后园中”。自此，马新贻的“渔色负友”之说几成公论，而张汶祥的行刺动机亦不言而喻了。此说信实与否，颇难判断。但时人已有为此抱不平者，如周寿昌诗前半云：“人事百年真始出，谁知定论死犹无，重臣已被元衡祸，谤语几罹永叔诬。”以欧阳修之被诬指与外甥女有染为譬，为马新贻辩护。</p>
<p>（三）马新贻通回卖国</p>
<p>马新贻先世为回族，这使得“刺马案”凭空多了一重有关国族的想象空间。清朝同治以来，西北回族乱事不断，先后有马化龙、白彦虎、阿古柏等称兵作乱。无论汉、回人民，杀戮死伤甚惨，可说是对“同治中兴”的一大讽刺，马新贻以回族人而跻身封疆大吏，本属异事，而又值“同治回乱”之际身罹灾殃，不免令人联想及于回乱之事。故又有传说张汶祥听得友人告知马新贻收新疆回王伪诏，中云””现大兵已定新疆，不日入关东下，所有江浙一带征讨事宜，委卿便宜料理”。而马新贻则手疏以报，言””大兵果定中原，则东南数省，悉臣一人之责”。张汶祥闻言大愤，誓诛此一逆臣。甚至被逮之后，犹指证历历，要求主审官员搜马府秘箧，取密照为证。此事攸关叛逆，势将牵连多人，主审者不敢据实奏闻，故才以扶嫌报复结案，希图蒙混。</p>
<p>（四）丁日昌买凶刺马</p>
<p>刺马案发生之后，清廷方面即怀疑其后必有主使之人；其后户科给事中刘秉厚上奏，怀疑张汶祥于行刺之时曾发‘”养军千日，用在一朝”之语，隐隐透露出幕后主使有人之意，应该彻查。太常寺少卿王家璧上奏，亦云“此案颇有传闻”。清廷遂命王“据实奏闻”。据王家璧所奏，他听闻的传说是江苏巡抚丁日昌之子丁惠衡犯了案子，归马新贻查办。王家璧认为丁向马“请托不行，致有此变”。且怀疑刺马案发生后，浙抚英敏义愤之情，溢于言表，而丁日昌与马同官江南．居然犹如未闻此事一般，甚值得怀疑。因此建请朝廷提讯丁日昌的儿子审问，以期查个水落石出。</p>
<p>同治八年（1869年），发生一桩军纪杖杀人命案。当时丁日昌的长子丁惠衡伙同几个亲友冶游，与太湖水勇徐有得发生冲突，正巧游击薛荫榜巡夜而至，以”勇丁滋事”重责徐有得，未料释离后暴卒。案经有司审察，丁日昌自责教子无方，呈请严办，并自请”交部严加议处”，清廷遂命马新贻审理。王家壁所说的”丁日昌儿子犯案”，即指此而言。但就全案始末而言，向来治家綦严的丁日昌，对其子的冶游、滋事，井未有所偏担，“请托不行”之事，不知从何而起；且马新贻审理此案，颇刻意开脱丁惠衡，等于是卖了个面子给丁日昌，又怎可能“致有此变”？事实上，清廷亦不认为”刺马案”与丁日昌有何牵连，很快就驳回了王家璧的建议，仅将原折发交曾国藩参考。其后，郑敦谨曾上《王家璧等奏不符片》，也认为丁日昌”’无庸向马新贻请托”。</p>
<p>（五）湘军买凶刺马</p>
<p>高拜石于《刺马案与湘军》一文中，首度挑明了说“实则马之死，死于湘军之嚣张气势”。高拜石认为，曾国藩所统率的湘军，在太平天国乱事平定后，诸将骄纵，颇为清廷所忌惮，但迫于形势，又不能不引“湘人治湘”，只得暗中培植淮军，互为牵制。马新贻实际上就是清廷特意拔擢，用以分湘军权限的淮军重要人物，马新贻被刺后．清廷明知事有蹊跷，却是哑子吃黄莲，不便严予追究，故只得含混了事，听任郑、曾以“扶嫌报复”结案，连流传甚广、大损马新贻声名的’”渔色负友”说，也任其喧腾众口，不闻不问了。</p>
<p>高阳在《清末四公子》亦赞同此一说法，高阳认为马新贻禀性刚直，于浙抚、江督任内，简练亲军，对纵恣不法的湘军，大加裁抑，早激起湘军领袖的怨怒，欲除之而后快。不但重金买通张汶祥刺杀了马新贻，更通同舞弊，先行让张汶祥录习了“渔色负友”的口供，以诬蔑马新贻；原欲以此为定谳，却未料审讯时诸官不敢直录，才改换以”挟嫌报复”之说。但湘军心有未惬，串联漕帮，散播流言，甚至暗中支持上海丹桂茶园上演那出《刺马传》。</p>
<p>大陆学者高尚举在《刺马案探隐》一书中，在前人的基础上，博采清末笔记、文集、实录、故宫档案，同时又多方访谈当时参与此案者的后人，极力主张此案必与湘军阴谋有关，且不排除（虽无证据）曾国藩就是其间最高的主谋者。高尚举从张汶祥所说的“养军千日，用在一朝”出发，认定此必为一桩买凶杀人案；而从曾国藩迟迟不肯赴任、郑敦谨未复君命中途辞官、孙袁二人不肯书诺等事上，断言内情必不单纯（甚至怀疑今存供状是经过修饰的）；然后以马新贻陛见请训后“大汗淋漓，朝服浸湿，惊恐万状”，以及赴任时秘密叮嘱二兄：“我此去吉凶难料，万一有不测，千万不要到京告状，要忍气吞声，方能自保”为据，认为马新贻实际上是身负慈禧密令，且事关重大，极为凶险的。所谓密令，则是指传说中洪秀全南京的天王府中有巨量珍藏，曾国荃攻克南京后，却只说天王府已付之一炬，未如实报缴，清廷大为疑惑，特派马新贻暗中追查始末。而此事为湘军所知，故买通张汶祥刺马。</p>
<p>（六）反洋教者买凶刺马</p>
<p>太平天国起事，借基督教上帝之名以聚众、煽诱，而湘军中人，对洋教颇为憎厌。据法国人高龙鞶《江南传教史》所说，马新贻曾受洗入教，对洋教曲加维护，甚至雷厉风行的逮治反洋教者，以此激起湘军中人的愤怒，蓄志铲除马新贻。高龙鞶断言张汶祥刺杀一事，即是反洋教者所为。马新贻是否曾受洗为天主教徒，殊难断定，但他对待洋教的态度，与湘军明显异趣，则是事实。同治七、八年间，安庆、南京教案纷起，马新贻居中竭力调停，以此迹象看来，马新贻因庇护洋教，激惹众怒，未必事出无因。</p>
<h1>艺术形象</h1>
<h2 id="a-6beebd1d">文学形象</h2>
<p>据传说，最早将“刺马案”内容以文学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是事发后未久即在上海丹桂茶园爨演的《刺马传》，据闻此剧到了民国八、九年间还在上演，但剧情内容如何，已不可考。唯据传说来看，应是演马新贻“渔色负友”事。目前可见到较早的“刺马案”作品，有1914年丁悟痴的《刺马记》。这篇是文言小说，其篇幅颇长，据野史传闻而凭空杜撰，以‘”渔色负友”为主线，而特别着力在表彰张文祥之妻黄英知的“奇节异行”．将传说中曹二虎的妻子改换成张文祥的妻子，且改通奸为逼奸不遂致死，刻意凸显马新贻的恶形恶状。</p>
<p>1916年，蔡东藩的《清史演义》应是首先以白话文传述刺马案的文学作品。在第78回《大婚礼成坤闱正位，撤帘议决乾德宫阳》的前半回，蔡东藩以不到1300字的篇幅概略的叙述了此事，主体仍是“渔色负友”，而大体为据传说加以简化、白话化。</p>
<p>“刺马案”在文学上开始引起瞩目的作品，是平江不肖生的武侠小说《江湖奇侠传》。其故事的主旨，不过是强调马新贻之“渔色负友”、张皇张汉祥的节义侠烈而已。事实上与当时传闻井无多大出入。</p>
<h2 id="a-751867c2">影视形象</h2>
<table style="width:648px">
<colgroup>
<col width="216" />
<col width="216" />
<col width="216" /></col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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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时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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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片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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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扮演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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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49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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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侠复仇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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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2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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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73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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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刺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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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狄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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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92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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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刺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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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姜大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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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98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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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满清十大酷刑之赤裸凌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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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郑浩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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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人际关系</h1>
<p>弟弟</p>
<p>马新祜，河南试用知县。</p>
<p>儿子</p>
<p>马毓桢，原为马新祜之子，因马新贻无子而过继给马新贻，马新贻遇刺身亡后清廷加恩赏给主事，分部行走。</p>
<h1>历史评价</h1>
<p>曾国藩：（马新贻）办事和平精细。</p>
<p>清政府：①马新贻持躬清慎，办事公勤，由进士即用知县，历任繁剧。咸丰年间，随营剿贼，叠克坚城。自简任两江总督，于地方一切事宜，办理均臻妥帖。②马新贻服官安徽最久，当发、捻交乘之际，力保临淮，坚守蒙城，厥功甚伟。迨擢任浙江巡抚、两江总督，所在有声。</p>
<p>杨昌溶：新贻在浙江巡抚任内，正值地方新复，加意抚绥，办理善后事宜，诸臻妥协，并将海塘工程督修完固，民赖以安。</p>
<p>《清史稿》：①新贻官安徽、浙江皆得民心，治两江继曾国籓后，长於综覈，镇定不扰。②论曰：王庆云、谭廷襄并易攵历中外，庆云综覈精密，治防井井，尤为可称。马新贻、李宗羲皆以循吏赞画军事，擢任大籓，治绩卓著。</p>
<h1>后世纪念</h1>
<p>马新贻遇刺身亡后，同治皇帝亲赐祭文、碑文，并在江宁、安庆、杭州、海塘为他建有专祠。</p>
<p>在马新贻的家乡菏泽，有为他修的马家祠堂、马家牌坊，以及马新贻墓，都保护得比较完好，每年的春秋大祭，都有很多人来祭祀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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