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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竞业禁止协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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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竞业禁止协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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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竞业禁止协议(对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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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光辉道路]]></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4:37:0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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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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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acc19fe48.jpg" /></p>
<article>
<h1>产生原因</h1>
<p>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p>
<p>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p>
<p>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p>
<h1>内容规定</h1>
<div></div>
<p>《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需要明确竞业禁止的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不能要求员工所有的工种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p>
<p>一般情况下，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以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行业领域，更不能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无关的雇员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p>
<h1>经济补偿</h1>
<div></div>
<p>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p>
<p>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p>
<h1>禁止期限</h1>
<p>《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p>
<h1>禁止种类</h1>
<div></div>
<p>竞业禁止保护中</p>
<p>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p>
<p>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等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忠实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p>
<p>《公司法》第61条规定：</p>
<p>“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p>
<p>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p>
<p>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那么，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既然法律对此未作竞业禁止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p>
<p>劳动关系存续期间</p>
<p>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p>
<p>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p>
<p>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p>
<p>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p>
<h1>合同范本</h1>
<p>甲方（用人单位）：</p>
<p>乙方（劳动者）：</p>
<p>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p>
<p>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p>
<p>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p>
<p>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p>
<p>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p>
<p>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p>
<p>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p>
<p>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p>
<p>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p>
<p>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p>
<p>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p>
<p>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月度平均工资的80%。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25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p>
<p>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p>
<p>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p>
<p>三、违约责任</p>
<p>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p>
<p>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p>
<p>四、争议解决</p>
<p>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p>
<p>五、其他</p>
<p>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p>
<p>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p>
<p>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p>
<p>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h1>注意事项</h1>
<p>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旦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就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单位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十分必要。</p>
<p>1、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p>
<p>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可。当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竞业禁止协议主体的签订范围。</p>
<p>2、竞业禁止的范围</p>
<p>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再就业时无意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p>
<p>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p>
<p>3、违约责任条款</p>
<p>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企业不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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